發(fā)布文號: 閩政文[2006]293號
南平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浦城(閩浙界)至南平公路主線及武夷山連接線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國土資函[2006]356號),你市上報的浦城(閩浙界)至南平公路主線及武夷山連接線工程建設用地已經國務院批準,現具體批復如下: 一、同意浦城縣、武夷山市、建陽市、建甌市、延平區(qū)將農村集體農用地1530.0225公頃(其中耕地770.1277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并辦理征地手續(xù),另征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24.1577公頃、未利用地48.2901公頃;同意將國有農用地85.0339公頃(其中耕地0.757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同時使用國有建設用地5.6124公頃、未利用地6.0791公頃。
以上共計批準建設用地1699.1957公頃,其中服務設施用地(26.2347公頃)范圍內的經營性用地由當地人民政府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棄土場用地(128.5794公頃)待施工完畢后交由地方人民政府按規(guī)劃和設計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設用地劃撥給南平浦南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浦城(閩浙界)至南平公路主線及武夷山連接線工程建設用地。
二、同意呈報的征收土地方案。當地人民政府應在接到征地批復文件10日內,按照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發(fā)布公告并組織實施,切實做好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的生產、生活安置工作,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維護社會穩(wěn)定。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其中應補償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直接發(fā)放給被征地農民。征地管理費按規(guī)定繳納。
三、項目業(yè)主必須按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發(fā)任務由省國土資源廳統(tǒng)籌安排落實,補充耕地的驗收結果報國土資源部備查。
四、南平市國土資源局要對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相關工作。征地批后實施情況,按照反饋制度的要求報國土資源部。
五、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體手續(xù),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辦理。自征地批準之日起兩年內未實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