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文號: 青政辦發(fā)[2002]94號
各區(qū)、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保護青島境內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確保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根據(jù)國務院《石油天然氣保護條例》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的通知》(魯政辦字〔2002〕29號)要求,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屬于國家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和向有關部門舉報。
二、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企業(yè)應當按規(guī)定設置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標志和保護裝置,做好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巡查、維修養(yǎng)護和事故搶修工作,確保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運行,并可根據(jù)需要配備專職護線員或聘任兼職護線員。
三、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沿線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沿線的單位、群眾進行有關管理安全保護方面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協(xié)調解決因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巡查、維修養(yǎng)護和事故搶修工作等涉及的臨時用地、用工等事項,著力抓好石油天然氣管道上違章建筑物的清理工作。同時,積極做好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yè)在管道建設、后建、改(擴)建及維修工作中的服務工作,協(xié)助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yè)及時對事故管道組織搶修,對泄漏和排放的原油進行回收處理。
四、嚴禁侵占、破壞、盜竊、哄搶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禁止移動、損壞、拆除為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而設置的標志和保護裝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巡查、維修養(yǎng)護和事故搶修工作;管道沿線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積極組織有關部門制止、查處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侵占、破壞、盜竊、哄搶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和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行為。
五、禁止在石油天然氣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挖沙、取土、采石、挖塘和建設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種植深根植物;禁止在石油天然氣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0米范圍內開山、爆破和修筑大型工程;在石油天然氣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0米至5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的,應當事前征得管理單位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禁止在穿越河流的石油天然氣管道中心線兩側各20米范圍內采沙、挖泥、筑壩、炸魚和進行水下爆破等可能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行為。
六、對侵占、破壞、盜竊、哄搶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或進行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或其他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