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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廣州海運管理局申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案
www.jtzxf.com 2010-07-17 17:02

  「案情」申請人:交通部廣州海運管理局。被申請人:日本國籍“海燕(OCEANSWALLOW)”輪之各關系人:船東:日本國燕洋海運株式會社(ENYOSHIPPINGCO,LTD)。保險人:TOKYOMARINEANDFIREINSURANCECO租船人:COSMOTANRERCO,LTD.最后租船人:COSMOOILCO,LTD.損害青島港碼頭之各關系人:青島港務局。青島市人民保險公司。申請人所屬“大慶245”輪于1986年10月12日1609時離上海黃埔港空放青島,并于當月18日1245時靠妥黃島油碼頭西泊位,進行裝油前的準備工作。1905時該輪前部突然爆炸起火,后沉沒于碼頭附近。本次事故造成青島港務局碼頭受損、當時停泊在黃島油碼頭東泊位的日本國籍“海燕”輪船舶損害和該日籍船上人員傷害等損失;并產(chǎn)生了清除打撈“大慶245”輪殘骸的費用。申請人認為,上述爆炸事故及其損害都非其本身的實際過失和私謀造成,故向青島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申請,愿意參照國際通常做法,保證將船舶殘值人民幣400000元連同從出事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計息的利息人民幣199200元(預算至1992年1月18日),一并存入法院以設立責任限制基金;請求依法判決予以認可并確定優(yōu)先順序及分配程序,以最終解決因“大慶245”輪爆炸事故所產(chǎn)生的一切賠償責任。

  「審查與裁判」青島海事法院受理了申請人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申請,經(jīng)審理查明:申請人系大型航運企業(yè),設有專門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油輪的營運、管理制定有完備的安全防火防爆規(guī)章制度及操作規(guī)程。其所屬“大慶245”輪系1977年7月在大連造船廠建造的24000噸級原油運輸船(船舶總長178.6米,型寬25米,型深12.6米,總噸位15981.24噸,凈噸位7652.04噸,單推進器,主機功率9000HP)。爆炸事故發(fā)生前,船舶技術狀況正常,各種船舶證書均處于有效期內(nèi),該輪處于適航狀態(tài)。船上共有船員52名,主要船員均持有港務監(jiān)督簽發(fā)的有效職務證書。爆炸事故及其損害屬實。事故發(fā)生時該輪尚未受載,無運費收入,亦無其他賠償收入。該輪殘骸經(jīng)打撈后由青島市拆船加工公司購得,價款人民幣40萬元。被申請人日本國燕洋海運株式會社因此次事故造成其船舶受損而向申請人提出的索賠額為101828682日圓。青島海事法院認為:本次事故引起的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和其他人的賠償責任成立,而尚無證據(jù)證明該責任的產(chǎn)生系申請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申請人對限制性債權的賠償額應根據(jù)我國有關責任限制的規(guī)定確定。據(jù)此,根據(jù)我國有關法律(交通部《關于海損賠償?shù)膸醉椧?guī)定》)規(guī)定及相關國際慣例,青島海事法院作出如下裁定:(1)準予申請人交通部廣州海運局責任限制的申請;(2)申請人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人民幣570666.70元(“大慶245”輪殘值人民幣40萬元加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至基金設立之日的利息)責任限制基金;(3)被申請人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本院辦理限制性債權登記。上述裁定下達后,青島海事法院即在當?shù)氐摹肚鄭u日報》上連續(xù)三日公告下列主要內(nèi)容:(1)本院業(yè)已接受申請人責任限制的申請,并責令申請人在限期內(nèi)向本院提交責任限制基金,本院將依照有關規(guī)定以此項基金數(shù)額進行限制性債權的分配;(2)申請人已列明的被申請人應自收到本院裁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本院辦理限制性債權登記;(3)對該項責任限制基金有請求權的其他限制性債權人,應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本院辦理債權登記,愈期不登記的,視為放棄對責任限制基金求償?shù)臋嗬?(4)限制性債權人登記債權,應提交書面申請和享有債權的證據(jù)。上述裁定、公告送達、刊登后,下列利害關系人在限期內(nèi)提出了下列債權登記的申請:一、申請人廣州海運局提出了《關于業(yè)已償付的兩項費用代位請求優(yōu)先受償?shù)纳暾垥?,請求對其業(yè)已支付的下列兩項費用在責任限制基金中優(yōu)先受償:1.打撈、清除“大慶245”輪費用550萬元人民幣;2.日本國籍“海燕”輪一名船員受傷后的善后處理費用4476026日圓。二、被申請人“海燕”輪船東日本國燕洋海運株式會社因“大慶245”輪爆炸致其船舶受損,申請總額為129597460日圓(包括利息)的債權登記。青島海事法院收到上述兩項債權登記申請后,分別向債權登記人發(fā)出通知:先予受理其登記申請,至于申請是否準許及具體的債權額的確定,待進一步審理后決定。青島海事法院接受債權登記后,又分別向登記債權人發(fā)出通知:告知債權登記情況,并附債權登記申請書及文件副本,同時通知其如對登記債權有異議的,可在限期內(nèi)向法院提出異議。登記債權人日本國燕洋海運株式會社接到法院的上述通知后,對申請人能否享受責任限制的權利等問題提出下列異議。一、“大慶245”輪爆炸事故發(fā)生1986年10月18日,而法院受理此案的時間是1992年1月30日,兩年的時效期間早已屆滿,申請人已喪失了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二、“大慶245”輪在爆炸事故發(fā)生前即存在油管破裂的隱患,一直未予修理,船舶不適航,該輪船東對爆炸事故的發(fā)生有故意和重大過失,不應享有責任限制的權利。對第一項,青島海事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曾于1988年3月向本院提出責任限制的書面申請,本院當時未予受理,時效中斷,其期間從1988年3月重新起算。申請人又于1988年12月向本院提出責任限制的書面申請,本院也未予受理,時效中斷,其期間從1988年12月重新起算。此后,申請人于1990年7月10日直接向被申請人提出責任限制的書面申請,時效又中斷,其期間從1990年7月重新起算。在此之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就此次爆炸事故的賠償事宜始終在沒間斷地協(xié)商。故至本院受理此案時止,兩年期間未屆滿。對第二項,青島海事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從“大慶245”輪爆炸情況看,尚不能證明該輪船長或船員對事故的發(fā)生有過錯。經(jīng)說明道理,異議人日本國燕洋海運株式會社放棄了異議,承認申請人享有責任限制的權利。據(jù)此,青島海事法院認為,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證明,本案爆炸事故應認為系意外事件,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關于“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大慶245”輪系從事易燃、易爆,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原油運輸?shù)拇?,雖然空載,但其艙內(nèi)殘存的原油極易揮發(fā)形成可燃氣體。發(fā)生爆炸后,申請人應對本次事故承擔無過錯責任。由于作為船舶所有人的申請人在此次事故中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符合責任限制的條件,故申請人關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申請應予準許。申請人所提出的業(yè)已償付的日本國籍“海燕”輪受傷船員善后處理費用,以及日本國燕洋海運株式會社提出的船舶受損損失屬于限制性債權,應由申請人設立的責任限制基金賠償;申請人提出的“大慶245”輪殘骸清除打撈費用屬于非限制性債權,不能參加責任限制基金的分配。登記雙方希望法院調(diào)處本案。青島海事法院即主持召開了債權人會議。登記債權人就責任限制基金分配等問題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申請人承擔此次爆炸事故的賠償責任,以業(yè)已設立的責任限制基金為限;日本國燕洋海運株式會社承認申請人享有責任限制的權利;二、申請人放棄已登記的打撈、清除“大慶245”輪殘骸費用債權的請求;責任限制基金由日本國燕洋海運株式會社登記的船舶損害賠償債權及申請人代位登記的人身傷害損害賠償債權分配;三、日本國燕洋海運株式會社從責任限制基金中受償85000美元,剩余部分由申請人受償;四、日本國燕洋海運株式會社受償?shù)目铐?,由申請人負責將人民幣責任限制基金兌換成美元后直接支付;五、日本國燕洋海運株式會社撤回因同一事故引起的船舶損害賠償而向其他(境外)法院對申請人提起的索賠訴訟。青島海事法院對該協(xié)議審查后認為,該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也沒損害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有效,于1992年12月19日裁定予以認可。責任限制基金即按協(xié)議條款支付。

  「評析」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又稱為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是指船舶在航行中或停泊時,由于船長在執(zhí)行職務時的作為或不作為,或由于其他航海事故而產(chǎn)生的重大民事責任,船舶所有人除非有過錯或知情、或參與,則只在法律規(guī)定的最高限額內(nèi)承擔損害賠償?shù)呢熑?,以減輕船舶所有人的實際賠償責任的一種賠償制度。此為海商法中所特有的賠償制度。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實際上是賦予責任人依法定條件而享有的一種抗辯權,由責任人在海事賠償糾紛中作為一個抗辯條件提出,以限制其最終的賠償責任。因此,一般應由責任人在海事賠償訴訟中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申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并在申請中提出請求限制責任的債權種類、金額以及責任限制總額。經(jīng)法院依法進行必要的審查,進而作出準許或不準許其申請的裁定。準許的,責任人應在法院設立責任限制基金?;鹂傤~應為法律規(guī)定的限額,加上自責任產(chǎn)生之日起至基金設立之日止的相應利息。在此審查程序中,法院主要審查和確認申請人的海事賠償責任是否成立,以及申請人是否具備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條件。因為,責任人申請責任限制并非對債權人賠償責任的當然承認,如果依法確認申請人沒有海事賠償責任,也就談不上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申請人雖有海事賠償責任,但不具備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條件的(船舶所有人有過錯或知情、或參與),則不能享有責任限制的利益。此后,法院應發(fā)出公告,通知限制性債權人參與責任限制基金清償,接受其他對申請人享有債權的債權登記,審查其債權是否屬于限制性債權(即可參與責任限制基金清償?shù)膫鶛?。限制性債權確定后,法院即應及時召集限制性債權人協(xié)商責任限制基金的分配,能達成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分配責任限制基金;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則按比例判決責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本案申請人申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不是在海事賠償訴訟中提出的,而是由責任人主動、獨自提出申請,并同時請求一并解決最終賠償責任的。這在我國尚屬首例。同時,該申請案是在我國海商法頒布之前受理,并于其施行之前(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審結的。故在程序上和實體上,主要是參照國際做法和海商法關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基本理論,并結合我國主管部門的有關海事賠償?shù)囊?guī)定,積極進行了探索:首先,在確認申請人的海事賠償責任成立并具備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條件的基礎上,依法裁定準予其責任限制的申請,責令其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法院設立一定限額的責任限制基金,作為本次事故的最高賠償數(shù)額。其次,發(fā)布法院公告,曉諭限制性債權人參與責任限制基金清償,接受債權登記,通報債權登記情況,并令登記債權人對其他債權人的登記提出異議。再次,經(jīng)確認限制性債權后,召集債權人會議進行協(xié)商,促使他們達成分配責任限制基金的協(xié)議,法院裁定予以認可。這些作法無疑是有益的。特別是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海商法都沒有對此種案件的具體程序作出具體規(guī)定的情況下,為法院今后處理同類案件可予借鑒。另外,青島海事法院對本案債權人的異議、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及享有責任限制的條件、對限制性債權的認定的處理,亦是適宜的,同樣可給人以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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