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試刑法講義:犯罪客觀要件之危害結果
?。ㄒ唬┪:Y果的特征
一般認為,危害結果是危害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具體侵害事實,如殺人行為造成他人死亡的事實、盜竊行為造成公私財產(chǎn)損失的事實,就是危害結果。危害結果具有以下特點:
1.因果性。危害結果是由危害行為造成的,危害行為是因,危害結果是原因引起的后果;不是危害行為造成的結果,就不是危害結果;由于危害結果是由危害行為造成的,故危害結果的性質取決于危害行為的性質。危害結果固然是危害行為引起的,但不能認為,任何危害行為都必然造成危害結果。
2.侵害性。危害結果是表明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遭受侵害的事實特征,因而是反映社會危害性的事實。當危害結果是犯罪構成要件時,它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起決定性作用;當危害結果不是犯罪構成要件時,它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也起很大影響作用。如果某種事實現(xiàn)象并不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即使它是危害行為造成的,也不能認為是危害結果。當然,危害結果與社會危害性不是等同的概念。
3.現(xiàn)實性。危害結果是危害行為已經(jīng)實際造成的侵害事實。危害行為本身所具有的侵害社會關系的危險性,不是危害結果,而是行為的屬性。但行為造成的危險狀態(tài),則有可能屬于危害結果。
4.多樣性。危害結果形形色色,多種多樣。危害結果的多樣性,是由危害行為的多樣性、社會關系的復雜性、犯罪對象的多樣性決定的。因此不同的危害結果在定罪量刑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完全相同的。
?。ǘ┪:Y果的種類
由于危害結果具有多樣性,故有必要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以便深入理解危害結果的內涵與意義。
1.屬于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與不屬于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這是以危害結果是否屬于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要素為標準所作的分類。前者是指成立某一具體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危害結果,或者說,該危害結果是具體犯罪客觀要件的內容,如果行為沒有造成這種結果,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例如,根據(jù)刑法第397條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只有造成了公共財產(chǎn)、國家與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才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這里的“重大損失”屬于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后者是指不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構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結果。這種危害結果是否發(fā)生及其輕重如何,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只是在行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對反映社會危害性程度起一定作用,因而影響法定刑是否升格以及同一法定刑內的量刑輕重。例如,搶劫罪的成立并不要求發(fā)生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故重傷、死亡不屬于搶劫罪基本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即使搶劫行為造成了他人重傷或者死亡,該結果也不屬于基本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但由于發(fā)生該結果的搶劫行為比未發(fā)生該結果的搶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嚴重,故刑法對此規(guī)定了較重的法定刑。
2.物質性危害結果與非物質性危害結果。這是根據(jù)危害結果的現(xiàn)象形態(tài)所作的分類。前者是指現(xiàn)象形態(tài)表現(xiàn)為物質性變化的危害結果,它往往是有形的,可以具體認定和測量的,如致人死亡、致人傷害、毀損財物等,都是物質性結果。后者是指現(xiàn)象形態(tài)表現(xiàn)為非物質性變化的危害結果,它往往是無形的,不能或者難以具體認定和測量,如對人格的損害、名譽的毀損等,屬于非物質性危害結果。
3.直接危害結果與問接危害結果。這是根據(jù)危害結果與危害行為的聯(lián)系形式所作的分類。前者是危害行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實,它與危害行為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即二者之間沒有獨立的另一現(xiàn)象作為聯(lián)系的中介。后者是指危害行為間接造成的侵害事實,在危害行為與間接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獨立的另一現(xiàn)象作為聯(lián)系的中介。
?。ㄈ┪:Y果的意義
危害結果作為犯罪客觀方面的一個重要因素,具有重要意義。
1.區(qū)分罪與非罪的標準之一。當危害結果是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時,如果行為沒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結果,就不成立犯罪,過失犯罪便是如此。但由于危害結果并非一切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故當危害結果不是構成要件要素時,危害結果是否發(fā)生便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例如,搶劫行為沒有取得財物、沒有致人傷亡時,仍然成立搶劫罪,只不過是預備、未遂或中止罷了。
2.區(qū)分犯罪形態(tài)的標準之一。不管人們以什么標準區(qū)分犯罪的既遂與未遂,但可以肯定的是,在通常情況下,只有發(fā)生了危害結果時,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例如,在故意殺人罪呻,沒有發(fā)生死亡結果的,不可能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3.影響量刑輕重的因素之一。在一切犯罪中,危害結果對量刑都起影響作用。因為危害結果是反映社會危害性的事實現(xiàn)象,刑罰必須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所以,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與否、輕重如何,必然影響量刑。危害結果對量刑的影響作用表現(xiàn)為三種情況:(1)作為選擇法定刑的根據(jù)。例如,刑法第234條根據(jù)傷害行為造成的結果不同,規(guī)定了三個幅度的法定刑。據(jù)此,故意傷害造成他人輕傷的,司法機關應選擇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一法定刑;造成重傷的,應選擇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法定刑,如此等等。(2)作為法定的量刑情節(jié)。例如,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減輕處罰。(3)作為酌定的量刑情節(jié)。當刑法沒有將危害結果規(guī)定為法定刑升格的條件和法定量刑情節(jié)時,危害結果的情況便是酌定量刑情節(jié)。

- 上一篇:刑法分則講義:規(guī)定與法律擬制
- 下一篇:司法考試刑法復習指導:把握四大基點
相關文章
- ·司考講義:犯罪客觀要件之危害行為
- ·司法考試《刑法學》輔導:犯罪客觀要件
- ·司考刑法講義:犯罪客觀方面
- ·10司考刑法講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 ·2010司考刑法講義:犯罪主觀要件
- ·司法考試刑法重要考點精解:犯罪客觀方面
- ·司法考試刑法復習大全——犯罪構成要件
- ·司法考試《刑法學》之犯罪主觀要件
- ·2010年司法考試刑法筆記:犯罪構成要件概論
- ·司法考試刑法講義:犯罪構成理論
- ·2010司考刑法講義:犯罪主體問題
- ·司法考試陳興良刑法講義——單位犯罪
- ·刑法分則講義: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
- ·司考刑法講義:重大責任事故犯罪
- ·司法考試講義筆記解讀《刑法分則》危害國家安
- ·司考刑法講義:結果加重犯
- ·司考刑法講義:破壞公用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
- ·司法考試講義筆記解讀《刑法分則》危害公共安
- ·司考刑法講義:實施恐怖、危險活動危害公共安
- ·司法考試講義筆記解讀《刑法分則》危害公共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