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則案例談撤銷權的效力范圍(8)
www.jtzxf.com 2010-07-21 16:13
綜上所述,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撤銷權的效力范圍既不能包括行為被撤銷后的返還請求權,也不能要求撤銷相應的登記行為,更不能撤銷低價轉讓行為之后又 發(fā)生的再轉讓行為,行使撤銷權的效力只能是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低價轉讓行為歸于無效?,F(xiàn)行的這種撤銷權規(guī)定不僅與理論界多數(shù)將撤銷權定義為形成權兼請 求權的性質不符,也不能真正達到保全債權的目的。債權人為了使撤銷權人能夠將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恢復到交易前的狀態(tài),除了行使撤銷權撤銷交易行為以 外還須要求債務人向第三人提出因交易行為被撤銷而返還財產(chǎn)的訴訟或撤銷權人自己提出代位權訴訟請求第三人返還財產(chǎn)。這樣的訴訟機制太過于煩瑣。但在《合同 法》對此進行修改或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作出司法解釋之前,法院只能依照現(xiàn)行《合同法》的規(guī)定來審理撤銷權案件。從債權人的角度出發(fā),由于在撤銷權的案例中 債務人一般不會應債權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請求返還財產(chǎn),而提出代位權訴訟又必須在撤銷權訴訟之后另行提出,債權人在維護自身利益時可以考慮債務人與第三人之 間是否有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對于債務人與第三人相互串通共同侵害債權的,可以提出侵權訴訟,直接將債務人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要求其賠償損 失。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1] 參見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債權編),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42頁。
[2] 參見梁慧星著:《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2版,第79頁?!?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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