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男,X年X月X日生,漢族,住安徽省××室。
委托代理人嚴××,上?!痢谅蓭熓聞账蓭?。
委托代理人李××,上海××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李××,男,X年X月X日生,漢族,戶籍地湖北省××號,現(xiàn)下落不明。
原告陳××訴被告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7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的委托代理人嚴××偉、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告知其參加訴訟,公告期屆滿后被告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訴稱,2007年1月10日,被告李××駕駛牌號為鄂××的轎車沿浦東新區(qū)X路東側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時,與駕駛滬××二輪摩托車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傷。經(jīng)浦東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李××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負主要責任。原告經(jīng)住院治療,后經(jīng)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公利醫(yī)院司法鑒定所認定,原告已構成十級傷殘。據(jù)查,被告未按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現(xiàn)原告起訴主張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各類損失:誤工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7,400元(2,900元/月×6個月)、住院伙食補助費560元(20元/天×28天)、營養(yǎng)費2,400元(40元/天×60天)、護理費3,600元(40元/天×90天)、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200元、傷殘賠償金53,350元(26,675元/年×20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律師費5,000元。審理中,原告變更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35.5元(560元-224.50元),傷殘賠償金為57,676元(28,838元/年×20年×10%),損失共計人民幣93,611.50元,原告要求被告先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53,235.50元,超出或不屬于交強險部分再由被告承擔30%即12,112.80元,故被告共計應賠償原告65,348.30元。
被告李××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1月10日10時,原告陳××駕駛牌號為××輕便二輪摩托車沿萊陽路東側非機動車道南向北行駛至萊陽路X弄處掉頭時,適遇被告李××駕駛牌號為鄂××轎車(所有人為李××)沿萊陽路東側機動車道南向北超速行駛至此,原告車身左側與被告車頭相碰,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本起交通事故由原告陳××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李××承擔次要責任。
原告受傷后被送至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公利醫(yī)院進行救治,當天住院,于1月23日在連硬麻下行“左脛腓骨骨折、左內踝骨折復位髓內釘、鋼板、空心釘內固定術”,于1月31日出院。2008年7月1日,原告再次入住公利醫(yī)院,于7月3日在連硬麻下行“左脛腓骨骨折、左內踝骨折術后內固定取出術”,于7月8日出院。
受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警支隊委托,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公利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于2009年9月11日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及“三期”進行了鑒定,于9月16日出具鑒定結論: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左脛、腓骨、左內踝骨折伴移位,上述損傷后遺癥構成十級傷殘,給予休息期180天、營養(yǎng)60天、護理90天。
原告系安徽城鎮(zhèn)戶口。因此次交通事故自行支付了醫(yī)藥費(已通過工傷途徑予以理賠)、傷殘鑒定費1,200元、律師費5,000元。
上海宏沛電子有限公司出具收入證明及誤工證明,證明原告自2001年1月1日起進入該公司工作,擔任技術指導兼?zhèn)}儲管理職務,月收入2,900元,因交通事故停工7個月。
被告李××未就其肇事車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出院小結、住院費用清單、病歷卡、鑒定書、保險單、證明、各類費用票據(jù)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證明。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原、被告間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承擔次要責任,而被告未就肇事機動車投保交強險,故被告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責任,超出或不屬交強險賠償范圍的損失再由被告承擔30%。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傷共住院28天,故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335.50元(560元-224.5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支付的傷殘鑒定費1,200元系實際損失,本院予以確認。經(jīng)鑒定,原告?zhèn)罂尚菹?80天、營養(yǎng)60天,護理90天,根據(jù)原告的傷情,本院酌定營養(yǎng)費為1,800元、護理費為2,700元,原告單位證明其月收入2,900元,但其未能提供勞動合同、完稅證明及因誤工而實際減少的收入,工資簽收單的真實性也難以確認,故本院酌情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1,120元/月確定誤工費為6,720元。原告因就醫(yī)、處理交通事故、鑒定、住院期間家屬探望等發(fā)生了一定的交通費,現(xiàn)原告主張交通費500元,數(shù)額合理,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為城鎮(zhèn)戶口,傷殘等級十級,等級系數(shù)為0.1,故本院確定原告的傷殘賠償金為57,676元(28,838元/年×20年×10%)。原告因傷致十級傷殘,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損害,現(xiàn)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一定的衣物損壞,本院酌定衣物損為200元。原告因此次訴訟發(fā)生了律師費,根據(jù)原告的獲賠金額及律師收費標準,原告主張律師費5,000元,數(shù)額合理,本院予以確認。以上費用中,醫(yī)療費用責任限額項下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2,135.50元,由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全額承擔;死亡傷殘責任限額項下的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72,596元,由被告先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50,000元,余額22,596元再由被告承擔30%即6,778.80元;財產損失責任限額下的衣物損200元,由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全額承擔;交強險之外的傷殘鑒定費及律師費合計6,200元,由被告承擔30%即1,860元。綜上,被告合計應當賠償原告60,974.30元。被告因下落不明,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陳××人民幣60,974.3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33元,由原告陳××負擔109元,被告李××負擔1,32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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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楊愛萍
審判員盧賢鳳
代理審判員王根林
書記員劉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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