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新刑初字第X號
公訴機關新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成年。現押于洛陽市看守所。
新安縣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訴(2010)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0年8月19日以簡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0年9月7日決定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新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5月30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王某因鎖事與鄰居王XX發(fā)生糾紛,并用鐵锨將王XX打傷,經鑒定王XX之損傷為輕傷。針對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王XX的傷情鑒定書等證據證明,認為被告人之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0年5月30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王某因喂豬修污水排放溝與鄰居王某國發(fā)生糾紛,王某用鐵锨朝王某國頭部、背部打,致王XX頭部、背部受傷,經洛陽新安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王XX之損傷為輕傷。
另查明,本案的民事賠償部分在本院的主持下已調解結束,被告人一次性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一萬元,且賠償款已履行完畢。被告王某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判處緩。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主要內容:
2010年5月30日下午5點多,我和我老婆在門外邊挖了一道溝準備埋水管排放院內的污水,鄰居王XX見了不讓我挖,把管子摔了,還把我老婆推倒地上,我生氣就拾起一張方頭鐵锨倒朝王XX的頭上、背上打,王XX的頭流血了。我見王XX家人出來了就拿著鐵锨朝東走去找村干部了。
2、被害人王XX的陳述,主要內容:2010年5月30日下午,我在俺平房頂上看見王某挖水槽埋管子排放污水,我和我妻子去制止不讓他挖,剛走到跟前王某舉起鐵锨朝我頭部拍了一锨,這時王某妻子掂著镢頭朝我跟前來,我就去奪她的镢頭,王某又朝我頭上拍了一锨我暈倒,隨后王某又朝我背上拍了幾锨。后來我被送到了醫(yī)院。
3、證人黨XX證言。主要內容:那天下午我和丈夫王XX在平房上見王某在挖水溝,俺倆就下去制止,我走的慢,王XX先到外邊,我到跟前時王XX和王某妻子在奪一把镢頭,俺丈夫王XX頭上流著血,王某拿锨往王XX背上打,一會王某拿著锨走了,王XX在后邊追。
4、證人黨X證言。主要內容:
那天打架時我在王XX家,聽見有人說打死人了,我和楊XX就到房子后邊去,到那見王XX頭上流著血,我姐黨XX手上也流著血正在和王某妻子奪一把镢頭。后來王XX拿一根棍子去追王某。我只見王XX頭上流著血不知咋爛了。
5、證人黨XX證言,主要內容:其證言內容與黨聯證言相一致。
6、證人王XX證言,主要內容:
我和王某、王XX家是鄰居,那天下午我在家聽見外邊吵架,出來后見王某拿著鐵锨往東走,王XX頭上流著血在追王某,我拉住王XX叫他先去包扎,把他送到了衛(wèi)生室,后來他又被送到縣醫(yī)院。
7、證人王XX證言,主要內容:
那天下午我去地回來路過王某家門前,見王某在挖水溝,王XX和他妻子在平房頂上說不讓挖,王XX出來把管子給摔了,王某妻子上前把王XX抱住,王某掂了一張方頭鐵锨朝王XX頭上拍了一下,王某國倒下了,倒下后王某又用锨朝王XX身上打有十幾下,王XX妻子從家出來了,出來后咋辦我不知道。
8、證人王XX證言,其主要內容與王某軍證言基本一致。
9、證人楊XX證言。主要內容:
2010年5月30日下午,我在望頭村給黨XX媽換藥,在王XX宅子后邊見王XX頭上流著血,一個老頭還在拿東西打他,那老頭見我們去就掂著锨往東走了,王XX拿著鋤去追他沒追上就去包扎頭了。
10、證人王XX證言,其證言主要內容與楊XX證言一致。
11、證人薛XX、王XX、王XX證言,證明見王XX頭上流著血,后來聽說是王某用鐵锨打的。
12、新安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
證明王XX頭部有長約8厘米的傷口深達顱骨,傷口左側有5厘米長,深2厘米的一條傷口,腰背部有多條不規(guī)則的長劃條。
13、洛陽新安法醫(yī)司法鑒定書
證明王XX之損傷為輕傷。
14、調解筆錄及收款條,證明本案的民事賠償部分已調解結束,賠償款已履行完畢。被害人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且判處緩刑。
以上證據經開庭質證,被告人無異議,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但鑒于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民事賠償部分已調解解決,賠償款已履行完畢,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且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呂念如
審判員呂書星
審判員崔廣獻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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