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5)穗中法民二終字第X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茂名市電白建筑工程總公司。住所地:廣東省茂名市X鎮(zhèn)X路X號。
法定代表人:肖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郭輝,國信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廣東省花都市X村南2隊。
委托代理人:周剛,廣東金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芳,廣東金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劉某,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廣州市X村X隊六巷X號。
上訴人茂名市電白建筑工程總公司(以下稱電白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徐某、原審第三人劉某建設工程合同工程款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X區(qū)人民法院(2004)云法民二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原審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11月12日,電白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花都市花山建筑隊代表劉某、徐某簽訂了《合同書》,雙方約定的主要內(nèi)容有:甲方將位于東興新村的圣地苑商住樓工程的鋁合金門窗項目,分包給乙方施工;鋁合金門窗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給乙方施工,窗及推拉門的單價按190元計算;乙方收取甲方工程款時,必須兩人在場,由徐某負責收,如果甲方私自支付工程款給他人,后果自負等條款。此后,原告徐某及第三人各自承包建造了住宅、商鋪的鋁合金門窗工程。甲方由代表鄧深文簽名。1999年7月6日工程竣工后,經(jīng)圣地貿(mào)易有限公司驗收出具了“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訴訟中,雙方均承認未對工程進行總結算,故原審法院委托廣東廣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圣地苑D5、DX幢住宅鋁合金門窗工程)進行評估、結算,依照雙方合同約定的窗及推拉門每平方米190元計價,工程總量為(略).30元,但依照國家規(guī)定最低資質標準計價,工程總量為(略).44元。另外,第三人劉某對電白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即鋁合金借款數(shù)目上自己的簽名不能確認,但認為其收取的(略)元工程款是自己承建的商鋪鋁合金工程款,與徐某承建的住宅鋁合金工程無關。
原審法院認為:電白公司將承接的涉案工程分包給沒有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的原徐某、劉某,違反了法律關于建筑施工承、發(fā)包合同的規(guī)定,故雙方簽訂的《合同書》于法無效。但因雙方對工程計價標準有明確約定,且工程已經(jīng)驗收部門確認驗收合格,故徐某要求電白公司結算工程款并支付相應工程款的訴請合法,該院予以支持。由于徐某提供的“工程決算表”中沒有電白公司的蓋章簽名確認,電白公司亦不予確認,故該院不予采信。在雙方未對工程總量進行結算的前提下,該院依法確認廣東廣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依據(jù)雙方約定的計價標準作出的工程總造價的結算結論,即工程總造價(投資)額(略).30元。根據(jù)徐某訴稱中電白公司已支付(略)元的事實,電白公司尚欠徐某工程款(略).30元,電白公司應立即清付此款。電白公司舉出的若干證據(jù)既不能準確計算出支付款項的總額,亦不能提供原件,結合徐某及第三人的辯駁,該院不予采信。電白公司在工程竣工驗收后長期不與徐某進行結算,拖欠工程款,負有主要過錯,應承擔工程評估費用。綜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茂名市電白建筑工程總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徐某工程款人民幣(略).30元;二、駁回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略)元,由徐某負擔9891.2元,電白公司負擔2472.8元。工程審核費(略)元,由電白公司負擔。
判后,電白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事實有誤。一審法院所查明的“原告及第三人各自承包建造了住宅、商鋪的鋁合金門窗工程”是沒有事實根據(jù)的?!逗贤瑫分荒茏C明被上訴人與第三人承包建造的只是住宅鋁合金門窗工程,而不能認定徐某及第三人各自承包建造的住宅、商鋪的鋁合金門窗工程。同時,一審法院查明第三人劉某收取上訴人所付的(略)元工程是其自己承建的商鋪鋁合金工程款,與被上訴人承建的住宅鋁合金工程無關,是沒有相關證據(jù)加以證明的。另外,本案所涉工程項目,是基于1997年11月12日的《合同書》,上訴人除向法庭舉證被上訴人收取了(略)元外,另上訴人向法庭提交了(略)元工程款以外的收款單據(jù)(略)元,被上訴人也予以認可。同時,上訴人還向法庭舉證了由第三人收取的(略)元工程款的有關單據(jù),第三人也予以認可,該工程款正是因住宅鋁合金門窗工程項目收取的。一審法院只憑第三人劉某的陳述,在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的情況下,認定劉某所收取的工程款不屬于住宅鋁合金項目的工程款,顯然是非常錯誤的。二、一審法院認定,“被告在工程竣工驗收后長期不與原告進行結算,拖欠原告工程款,負有主要過錯,應承擔本案工程評估費用”顯然是非常錯誤的。根據(jù)廣東廣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依據(jù)雙方約定的計價標準作出的工程總造價的結算結論,即(略).30元,而上訴人支付給被上訴人及第三人的款項,顯然已超出了(略).30元。因此,不存在上訴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后長期不與被上訴人進行結算的情況,故上訴人不存在過錯責任,因此不應由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工程評估費用,該工程評估費用應由被上訴人與第三人共同承擔。
被上訴人徐某及原審第三人答辯稱均同意原審判決。
本院除確認原審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外,再補充查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雖然合同約定收取工程款必須有徐某和劉某兩人在場,且由徐某收取,而事實上,徐某和劉某是分開收取電白公司的工程款的。另外,在本院二審期間,電白公司向我院提交了原審第三人劉某于2005年7月4日所書寫的《證明》,劉某稱其與徐某一起承包電白公司圣地豪苑D5、DX幢鋁合金門窗工程,并收取電白公司代表鄧深文支付的工程款(略)元。這份《證明》的內(nèi)容與劉某在一審期間所陳述的其所承包的工程項目及收取的工程款與徐某無關,是相互矛盾的。
在本院二審庭詢后,原審第三人劉某于200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銷授權委托書》,決定撤銷對廣東金領律師事務所周芳、周剛律師的授權委托,并決定取消周芳、周剛律師的代理人資格和委托權限。
本院認為,徐某、劉某與電白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書》,由于徐某、劉某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故該《合同書》無效。因此,對于徐某起訴要求電白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請求,依法應當按其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計付?;陔p方未對所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結算,故原審法院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結算并無不當,雙方應按評估、結算的結果履行各自應盡的義務。對于電白公司上訴認為涉案工程的住宅部分不是由徐某一人完成,原審第三人劉某也有參與施工并收取款項的問題,本院認為,由于劉某在原審法院審理和本院二審期間均明確表示其沒有參與住宅部分的施工,所收取的款項也只是其負責施工的商鋪部分的工程款,故本院認定劉某沒有參與住宅部分的施工,也沒有收取相應工程的款項。至于電白公司所提交的劉某陳述其收取過住宅部分工程款的《證明》的證明力問題,本院認為,由于劉某在該份《證明》上的陳述與其在一審的陳述相矛盾,而電白公司也沒有進一步提供證據(jù)證實,故本院對該份《證明》不予認可。因此,對于電白公司認為劉某收取過住宅部分工程款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對于電白公司上訴認為其沒有拖欠工程款因而不存在過錯,進而不應承擔工程評估費用的問題,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本院認為,電白公司拖欠徐某工程款是客觀事實,工程沒有結算的責任自然在電白公司一方,由電白公司承擔工程評估費用合理合法,故對電白公司的該上訴請求,本院依法予以駁回。綜上所述,電白公司的上訴請求以及事實理由,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駁回。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適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略)元,由上訴人茂名市電白建筑工程總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符銳蘭
代理審判員謝欣欣
代理審判員張一揚
二OO五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王燈
書記員張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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