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
被告趙XX。
原告高XX因與被告趙XX離婚糾紛一案,原告高XX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2009年12月21日將受理案件通知書及舉證通知書送達原告高XX,同日將應訴通知書及舉證通知書送達被告趙XX。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1月22日、2月2日對本案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XX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合靜、被告趙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孫艷萍到庭參加訴訟。因被告趙XX申請筆跡鑒定,本院依法委托進行鑒定。2010年5月20日,本院再次對本案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XX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合靜、被告趙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孫艷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XX訴稱,原、被告于2007年4月3日結婚,均系再婚,婚前各有一子女,無婚生子女。雙方協(xié)議,家庭經(jīng)濟實行“AA”制。由于婚前相互了解較少,婚后感情不和,被告對原告多次非打即罵,原告忍讓勸解,被告不思悔改。2008年3月底一天晚上,雙方發(fā)生口角,被告將原告左眼打傷,造成眼球破裂住院,幾乎失明。當時原告還是忍讓,家丑不可外揚,對外謊稱眼睛是被桌子角碰傷,曾以為被告會以此為之戒,結果徒然。被告將夫妻之間的矛盾發(fā)泄在原告父母身上,對同住的原告父母不理不睬,甚至報以粗口,趕父母離開。綜上,原、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后性格嚴重不和,感情徹底破裂,矛盾激化,已無法共同生活,據(jù)此,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無共同財產(chǎn);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后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因家庭暴力打傷原告眼睛賠償原告x元(眼球移植費、住院費、精神損失費)。
被告趙XX辯稱,被告從未毆打過原告,原告的眼傷系其在單位整理網(wǎng)線時不小心碰到桌角所致。原告眼傷住院期間被告照顧左右,其所花費不過千余元,且原告已在單位報銷,現(xiàn)原告要求賠償顯然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依法駁回原告的這一訴訟請求。原告的父母有病,被告給予照顧,被告對原告也是全心照顧。原告起訴后,被告仍與原告在一起生活。被告見到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后,決定離婚?,F(xiàn)在的住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依法分割;外債x元也應依法分擔。
本院根據(jù)原、被告的訴辯意見,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位于焦作市X路X村綠蔭小鎮(zhèn)博雅居BX號房屋是否屬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chǎn);2、被告主張的x元債務是否屬實;3、原告的眼傷是否為被告毆打所致。
原告高XX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在庭審中提交了下列證據(jù):1、原告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以此證明原、被告的身份及夫妻關系;2、市五官醫(yī)院、中央醫(yī)院的病歷、診斷證明書,以此證明被告將原告的眼睛致傷,幾乎失明;3、被告在網(wǎng)上發(fā)布的征婚啟事,以此證明被告對婚姻不忠,破壞家庭;4、市科創(chuàng)高新技術投資有限公司的證明一份,以此證明被告到原告單位擾亂單位的工作秩序,造成負面影響;5、照片9張,以此證明被告實施家庭暴力,將原告打傷;6、光盤一張及文字整理材料,以此證明被告實施家庭暴力,不孝敬老人,破壞家庭,同時證明原、被告無共同財產(chǎn)、無共同債務;7、財產(chǎn)協(xié)議一份,以此證明雙方婚前約定,財產(chǎn)實行AA制,沒有共同財產(chǎn),更不存在家庭債務問題。被告趙XX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質證后發(fā)表如下意見:對證據(jù)1無異議;證據(jù)2病歷是不完整的,原告的眼傷不是被告打傷的;證據(jù)3與被告無關,不真實,不能證明是被告發(fā)的帖子;證據(jù)4內容不真實,形式不合法,無出證明人的簽名,不予認可;證據(jù)5不能證明是被告所打傷原告;證據(jù)6錄音不完整、不真實,有剪裁的現(xiàn)象,錄音是在特定環(huán)境下而錄的,非被告真實意思表示;證據(jù)7財產(chǎn)協(xié)議是原告?zhèn)卧斓模灻皇潜桓嫠?。被告趙XX為支持自己的主張,提交如下證據(jù):1、市五官醫(yī)院的病歷,以此證明原告的眼傷并非被告毆打所致;2、認購合同一份及收據(jù)4張(復印件),以此證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購買現(xiàn)住房一套房款總價x元,實際交款x元(其中包括水、電、煤氣安裝費等),該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3、張竹葉、張剛、張培文的證明各一份,以此證明從2007年3月份起選房、簽訂認購合同、交房款、裝修等購房的一切事宜都是原、被告雙方共同去辦理的;4、借條3張,以此證明原、被告購房共借款x元,該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同時有證人朱璇出庭作證。原告高XX對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質證后,發(fā)表如下意見:證據(jù)1住院病歷,因原告當時礙于面子,說是自己碰傷的,實際是被告致傷,有錄音作證,病歷上的記載不是真實的;證據(jù)2合同及收據(jù),被告無原件,只是到售房處復印的,認購合同內容客觀真實,證明了原告簽訂的合同與被告無關,4張收據(jù)不是x元,“存根”不是客戶所持聯(lián),但收據(jù)內容是真實的,由原告交款,房是原告的;證據(jù)3三份證明和原告調查的不同,張培文寫的不客觀不真實,他不是銷售人員,當時到銷售部交定金時,被告并沒去,交款買瓷磚是原告的父親交的款;證據(jù)4借條,借這么多錢被告并未告知原告,原告不知道,而且有協(xié)議在先,實行AA制,何況證人是被告的親外甥,有利害關系,對證人朱璇的作證不予認可,對申春明的借條不予認可,借條全是假的。被告對原告的質證意見發(fā)表如下辯解意見:2007年3月4日交房屋定金時,被告給原告5000元,至2008年4月23日交完房款,購房手續(xù)在柜子里存放,后來原告私自保存,被告借的x元親手交給了原告,作為購房使用。2007年9月底,原告因出國,交押金,被告給原告x元,該押金退后也用于交房款。原告對被告的辯解意見予以否認。原告高XX針對被告趙XX的舉證,提交如下證據(jù):1、房屋認購書,2、認購合同,3、9張交房款收據(jù)客戶聯(lián),以此證明雙方爭執(zhí)的房屋系原告交款購買;4、張培文的證明,5、張剛的證明,以此證明購房定金、認購書、認購合同、交房款都是原告一人經(jīng)手辦理的;6、張竹葉的證明,以此證明裝房的瓷磚是原告的父親所買,另外附發(fā)票及收據(jù),可以證明房屋裝修購買的物品是原告父親與原告出資,被告并未出資;7、原告取轉交房款的銀行憑據(jù),以此證明房款全是通過原告手支付的,被告未支付過房款;8、原告父親委托原告購房協(xié)議書一份,以此證明該房款全部由原告父親出資,產(chǎn)權歸原告父親,與原、被告無關;9、借據(jù)2張,是相對于被告借款提出的,按AA制協(xié)議,如有個人債務應各自承擔;10、收款條1份,證明原告所經(jīng)手支付的房款全是原告父親所給;11、住院病歷一套,以此證明被告打傷原告眼睛的事實;12、河南省人民醫(yī)院門診病歷,以此證明原告眼睛被被告打傷后,角膜缺損,需再次手術角膜移植;13、原告單位證明,證明原告受傷前后未到過單位,被告說原告在單位碰傷眼睛不是事實;14、第二次錄音光盤及整理的文字資料,以此證明原、被告雙方無共同財產(chǎn)、無共同債務,房子與趙XX無關,眼睛是趙XX打傷的,還證明申春明對借款沒有認可;15、網(wǎng)上下載資料5頁,以此證明被告在網(wǎng)上發(fā)征婚啟事、談戀愛、破壞家庭。另外,申請原告的父親高禮庭出庭作證,以此證明購房款和裝修款全是高禮庭出資的,房子是高禮庭的個人財產(chǎn)。被告趙XX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質證后,發(fā)表如下意見:對證據(jù)1、2、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原告的指向,這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購的房,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對證據(jù)4、5、6的真實性有異議,證人應出庭作證,證人受到原告的干擾,其證明不應采信。對裝修房屋的條據(jù),上面并不顯示交款人是誰,與本案無關。發(fā)票與本案無關。證據(jù)7與本案無關。對證據(jù)8的真實性有異議,是原告?zhèn)卧斓?。證據(jù)9與證據(jù)8自相矛盾,不真實。對證據(jù)10的意見同證據(jù)8、9的質證意見相同。對證據(jù)11的質證意見是不能證明原告的眼傷是被告所致。證據(jù)12的真實性有異議,與本案無關,對證據(jù)13的真實性有異議。對證據(jù)14錄音有剪裁的情況,并不是完整的錄音,不能作為證據(jù)采信。證據(jù)15與本案無關。證人高禮庭作為原告的父親,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其當庭陳述不是事實,其證言不應采信。被告趙XX向本院申請對原告高XX提交的2007年4月2日財產(chǎn)協(xié)議立據(jù)人處的“趙XX”的簽名字跡是否趙XX書寫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南檢苑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10年4月24日作出豫檢苑司鑒中心[2010]文鑒字第X號文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財產(chǎn)協(xié)議》下部立據(jù)的“趙XX”簽名字跡,不是趙XX書寫。原告高XX質證認為,鑒定機構自行取樣程序違法,送檢樣本不合適,鑒定結論依據(jù)明顯不足,鑒定書對鑒定材料分析錯誤;鑒定機構拿不出鑒定技術操作規(guī)范,鑒定結論是錯誤結論,對該鑒定不認可,要求重新鑒定。被告趙XX對該鑒定沒有異議。
本院根據(jù)原、被告的舉證、質證、陳述及訴辯意見,對本案事實作如下確認:一、證據(jù)的分析與認定,原告高XX第一次提交的證據(jù)1,被告沒有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證據(jù)2被告提出內容不完整,本院綜合后面相應的證據(jù)進行認定。證據(jù)4系原告單位證明,被告予以否認,該證據(jù)與本案爭議焦點缺乏關聯(lián),對此,本院不予認定。證據(jù)5系原告拍攝的照片,被告不予認可,該證據(jù)缺乏關聯(lián),本院不予認定。證據(jù)6被告沒有提出實質性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證據(jù)7因原、被告雙方爭議,鑒定問題未能確定,對此,本院不作認定。原告高XX第二次提交的證據(jù)1、2、3,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證據(jù)4、5、6與被告提交的證據(jù)3相矛盾,本院不予認定。對證據(jù)7與上述證據(jù)1、2、3相互印證,本院予以認定。證據(jù)8、9、10相互印證,本院予以認定。證據(jù)11、12與上述第一次提交的證據(jù)2相印證,本院予以認定。證據(jù)13缺乏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認定。證據(jù)14,被告沒有提出實質性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證據(jù)15與上述第一次提交的證據(jù)3理由相同,本院不予認定;原告父親高禮庭出庭作證,被告對其陳述提出異議,因其身份特殊,對此,本院不予認定。被告趙XX提交的證據(jù)1,原告沒有提出實質性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對證據(jù)2與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內容相符,本院予以認定。證據(jù)3與原告第二次提交的證據(jù)4、5、6相矛盾,本院不予認定。證據(jù)4缺乏客觀性,本院不予認定,證據(jù)豫檢苑司鑒中心[2010]文鑒字第X號文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因原告對此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準許重新鑒定,因雙方就檢材爭議較大,致使重新鑒定對外委托工作終結,因此,對該鑒定意見書本院不予認定。二、本案事實為,原告高XX與被告趙XX于2007年4月3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楹箅p方常因感情問題及家庭事務等問題發(fā)生吵打,2008年3月31日,雙方再次發(fā)生吵架打罵,致夫妻矛盾加劇。2007年3月4日原告從銀行取款x元,同年6月13日,原告從銀行取款x元,同日向馬澗村綠蔭小鎮(zhèn)項目部交購房款x元,同年7月31日,原告與該項目部簽訂一份《認購合同》,原告購買該綠蔭小鎮(zhèn)博雅居BX號房屋一幢,建筑面積198平方米,總房款x元。2007年7月31日,原告從銀行取款x元,同日原告為購該房再交房款x元,2007年12月10日交天然氣初裝費4000元,2008年4月23日原告從銀行取款x元,于同日原告又交房款x元及裝修押金700元、裝修垃圾清理費300元、水電安裝費7500元,2008年10月17日交有線電視費300元及電話費200元。該房目前沒有房產(chǎn)權。原告向本院申請對其眼傷進行傷殘鑒定,因被告不予配合鑒定,致使鑒定程序終結。被告申請鑒定而支付申請費1800元。
本院認為,原告高XX起訴離婚,被告趙XX同意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本院應予準許雙方離婚。關于被告主張的馬澗村綠蔭小鎮(zhèn)博雅居BX號房屋的所有權問題及x元的債務問題,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因被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主張成立,故對被告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以自己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交納房款,雖然是在與被告婚后進行的,但雙方婚后不到兩年時間,雙方的收入與購房款(達x元)相比差額較大,而且原告提交的取款憑證與所交納房款收據(jù)及高禮庭借款證據(jù)相互印證,因此,被告主張的房屋不屬于被告與原告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被告稱購買該房由自己出資x元,該x元全部系自己所借,且借款全部交給了原告用于購房,原告對此予以否認,被告沒有足夠的證據(jù)支持,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問題,系因夫妻間感情矛盾而引發(fā)的吵打所致,且原告沒有提供賠償金額方面的證據(jù)依據(jù),對此,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提供的《財產(chǎn)協(xié)議》證據(jù)的真?zhèn)渭靶Я栴},因該證據(jù)在本案中構不上關鍵證據(jù),且對該證據(jù)的鑒定與重新鑒定出現(xiàn)障礙,對此,本院不作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高XX與被告趙XX離婚。
二、駁回原告高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趙XX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申請費1800元,合共2100元,由高XX負擔1050元、趙XX負擔10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劉同智
審判員黎興中
審判員程志猛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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