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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佐藤海男犯走私、運輸毒品罪一案

當事人:   法官:   文號: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原公訴機關(guān)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佐藤海男,英文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辯護人洪某某,福建浩辰(略)事務(wù)所(略)。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佐藤海男犯走私、運輸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廈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佐藤海男不服,提出上訴。經(jīng)閱卷、審閱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認定,2008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佐藤海男從福建省福清市雇車到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將從日本東京搭乘飛機入境的同案犯長島幸夫(已判刑)接至福清市順華君悅大酒店登記住宿。同月23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佐藤海男在福清市順華君悅大酒店房間內(nèi)交給長島幸夫4包外包裝偽裝成“速溶飲料”的毒品,讓長島幸夫攜帶出境至日本轉(zhuǎn)交他人,長島幸夫?qū)⒍酒贩湃肫潆S身攜帶的行李箱內(nèi)。當日11時55分許,被告人佐藤海男雇車將長島幸夫及其隨身行李箱從福清市順華君悅大酒店運送到廈門高崎國際機場,長島幸夫欲乘坐x次航班往日本東京。在廈門高崎國際機場,長島幸夫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guān),被機場海關(guān)關(guān)員從其隨身攜帶的行李箱內(nèi)查獲4包偽裝成“速溶飲料”的袋裝物,內(nèi)為白色晶體。經(jīng)鑒定,上述4包白色晶體均檢出氯胺酮成分,凈重分別為1088.5克、1154.6克、1102.0克、1084.6克,共計4429.7克,氯胺酮含量分別為83.5%、76.1%、80.5%、78.7%。被告人佐藤海男于2008年11月25日出境,于2010年2月1日從日本東京乘坐飛機至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入境時被抓獲。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邊控對象通知書、安排(略)會見通知書及法律強制措施文書。證實佐藤海男被抓經(jīng)過及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2、廈門海關(guān)旅檢現(xiàn)場查驗記錄、廈門高崎國際機場海關(guān)出具的《“11.23”案件查獲經(jīng)過》、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實2008年11月23日11時55分,廈門海關(guān)關(guān)員在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執(zhí)行廈門至東京的x次航班監(jiān)管任務(wù)時,從長島幸夫攜帶的棕色行李箱內(nèi)查獲4袋寫有“速溶飲料”字樣的白色晶體,疑為氯胺酮,毛重為4502克,并予以扣押。

3、現(xiàn)場照片、毒品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的情況及廈門海關(guān)關(guān)員從長島幸夫隨身攜帶的行李箱內(nèi)查獲外包裝寫有“速溶飲料”的4包白色晶體可疑物,并現(xiàn)場電子稱重,共計毛重4502克。

4、廈門市公安局毒品檢驗報告。證實長島幸夫于2008年11月23日在廈門機場隨身攜帶的行李箱內(nèi)的四袋可疑物白色晶體凈重分別為1088.5克、1154.6克、1102.0克、1084.6克,各取樣送檢,均檢出氯胺酮成分,氯胺酮含量分別為83.5%、76.1%、80.5%、78.7%。

5、福建省毒品實物上繳收據(jù)。證實上述繳獲的毒品氯胺酮共計4429.7克已經(jīng)上繳廈門市禁毒辦。

6、提取監(jiān)控視頻情況說明及機場、酒店監(jiān)控視頻資料。證實偵查人員調(diào)取2008年11月23日11時40分至11時50分廈門高崎國際機場通道三和通道四視頻監(jiān)控資料2段;調(diào)取2008年11月21日福清市順華君悅大酒店大門、大堂前臺和2008年11月23日福清市順華君悅大酒店電梯內(nèi)、大堂前臺、大門及入口處的視頻監(jiān)控資料6段。上述監(jiān)控視頻資料顯示2008年11月21日上午,佐藤海男乘坐閩x號轎車到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將長島幸夫接到福清市順華君悅大酒店,佐藤海男到酒店前臺登記住宿,后帶長島幸夫入住該酒店。同月23日上午8點多,佐藤海男到該酒店接長島幸夫,辦理退房手續(xù)后,長島幸夫帶著隨身攜帶的行李箱與佐藤海男一起乘坐閩x轎車離開該酒店到廈門高崎國際機場。

7、鄭××的居民身份證及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證實閩x轎車的車主系福建省福清市人鄭××。

8、臨時住宿登記表。證實“佐藤海男”于2008年11月21日至11月23日登記入住福清市順華君悅大酒店。經(jīng)佐藤海男辨認,此表為其幫助長島幸夫入住酒店的登記表。

9、日本國護照、中國簽證復印件、登機牌、外國人出境卡、電子機票。證實佐藤海男的國籍及身份自然情況及其于2010年2月1日從日本東京搭乘x次航班至中國廈門入境;同案犯長島幸夫的身份自然情況及其于2008年11月21日從日本到中國,并于11月23日擬從廈門機場搭乘x次航班出境至日本。

10、廈門海關(guān)緝私局偵查二處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廈門海關(guān)緝私局出具給長島幸夫辨認的酒店照片為福建省福清市順華君悅大酒店的照片。

11、廈門市海關(guān)緝私局出具的函及情況說明。證實邊防檢查人員在查獲佐藤海男至偵查人員將佐藤海男交看守所羈押前辦理移交手續(xù)以及開展訊問調(diào)查工作的詳細過程;佐藤海男在被羈押于看守所期間從未向看守所管教民警、駐所檢察人員等反映過此前遭受偵查人員誘供、逼供的情況,在偵查階段領(lǐng)事會見時也沒有提出其受到誘供、逼供的問題。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廈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閩刑終字第X號刑事裁定書。證實同案犯長島幸夫因犯走私毒品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四萬元。

13、證人鄭××的證言和辨認筆錄。證實2008年11月21日上午8時許,其受一名客人雇傭,駕駛閩x黑色轎車與該客人一起從福建省福清市到廈門高崎國際機場接一名日本人到福清市順華君悅大酒店。同月23日上午,其又受該名客人雇傭,駕駛閩x黑色轎車與該客人一起將那名日本人從福清市順華君悅大酒店接到廈門高崎國際機場。經(jīng)先后對二組照片進行辨認,指認佐藤海男即雇其駕車往返于福清與廈門高崎國際機場接送日本人的男子,長島幸夫為佐藤海男接送的日本人。

14、同案犯長島幸夫的供述、辨認筆錄。供稱2008年6月至7月,其在日本神奈川縣川崎賽車場賭博時認識x(“田中”)。2008年10月間,“田中”問其能否到中國幫他帶東西回日本,并表示愿意付給其30萬日元作為報酬。其因急需用錢,表示同意?!疤镏小备嬖V其到中國后會有人到機場接其到賓館住一、二天,將東西交給其后,其回日本,他會到機場接其,將東西交給他就可以了。“田中”給其10萬日元作為購買機票、住宿和辦理出境手續(xù)等費用,到日本再付給其30萬日元報酬。2008年11月21日,其從日本東京乘坐飛機到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入境,到出口時有二名中國男子迎上來,其中一名用不很流利的日語問其是不是“長島”,其回答“是”,就帶其乘坐一輛深色的小汽車,大約行駛?cè)齻€多小時到一家酒店,其將護照交給講日語的男子登記入住后,這二名中國男子離開。2008年11月23日上午9時許,講日語的男子到賓館其住宿的房間交給其一個塑料袋,內(nèi)有4包袋裝物,并說“是土特產(chǎn),是咖啡,回去交給他”,其隔著包裝物摸了一下,發(fā)現(xiàn)袋內(nèi)物品不是咖啡豆,而是粉末狀的東西,其將4袋物品分別裝入二個塑料袋,再放入行李箱內(nèi),會日語男子幫助其辦理退房后,用21日使用的小汽車送其到廈門高崎國際機場準備乘坐x次航班出境回日本東京。其覺得“田中”出高價,要其攜帶的東西應(yīng)該是不正常的東西。在機場,其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guān),行李箱經(jīng)X光機檢查時,海關(guān)關(guān)員懷疑其行李箱內(nèi)的4包“速溶飲料”內(nèi)裝毒品,要求其協(xié)助調(diào)查。歸案后,長島幸夫辨認出其于2008年11月21日來中國后所住的酒店為福建省福清市順華君悅大酒店,并經(jīng)對一組照片進行辨認,指認佐藤海男即接送、為其辦理酒店入住手續(xù)并交給其毒品的男子。

15、被告人佐藤海男的供述、辨認筆錄。供稱其十歲時從遼寧省撫順市移居日本。2008年11月11日,其從日本回中國福清市看房子。三四天后,接到“宮本”從日本打來的電話,讓其于21日到廈門機場接“長島”,將一個包裹交給“長島”帶回日本。20日晚上,一個年青男子約其在福清水南車站車庫門口見面并交給其一個鞋盒。21日中午,其雇車到廈門機場接“長島”到福清君悅大酒店,用自己的身份證登記了一個房間給“長島”住,并給了“長島”人民幣1000元和一部手機。23日上午,其在“長島”住的酒店房間內(nèi)將那個包裹交給“長島”,說是他朋友帶給他的。“長島”說他知道。當天,其又雇同一部車將“長島”從酒店送到廈門機場出境,之后回了福清,于25日乘飛機回到日本。其在日本知道“長島”在廈門機場被抓,“宮本”給了其10萬日元,扣除其花費的7萬日元還獲利3萬日元。其不認識“長島”,但聽說“長島”在日本專門替人運輸毒品的,在日本稱為“運輸公司”。其一見到“長島”,就知道宮本讓其幫忙帶給“長島”的東西是毒品,只是不知是什么毒品,其摸過4包塑料袋包裝的“速溶飲料”里面的物品呈粉末狀,估計是海洛因或者白粉?!皩m本”在社會上的影響力比其大,其沒有辦法不去做他委托的事。經(jīng)對一組照片進行辨認,被告人佐藤海男指認長島幸夫就是其交付裝有毒品的包裹的“長島”。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佐藤海男伙同他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毒品管制規(guī)定和海關(guān)法規(guī),逃避海關(guān)監(jiān)管,將毒品從福建省福清市運輸至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出境時,未向海關(guān)申報,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guān)出境,走私氯胺酮4429.7克,數(shù)量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走私、運輸毒品罪。依法判決:被告人佐藤海男犯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四萬元。

上訴人佐藤海男及辯護人訴辯理由:偵查階段佐藤海男受到逼供和誘供,供述不能采信,其主觀上不明知交給長島幸夫的物品系毒品;即便佐藤海男明知所交物品系毒品,其作用也相對較小,屬從犯,原判量刑偏重。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佐藤海男伙同他人走私、運輸毒品氯胺酮4429.7克的事實清楚,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均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認定。

關(guān)于上訴人佐藤海男及其辯護人提出佐藤海男不明知幫助他人轉(zhuǎn)交長島幸夫包裹內(nèi)物品為毒品的訴辯理由。經(jīng)查,佐藤海男在偵查階段穩(wěn)定供述,其從一年輕人處取得用鞋盒裝的四包“速溶飲料”,通過觸摸包裹內(nèi)的袋裝物,結(jié)合長島幸夫是專門運輸毒品的“運輸公司”人員,知道他人讓其交給長島幸夫的包裹內(nèi)裝的是毒品,只是不知道毒品的具體種類。與同案犯長島幸夫關(guān)于“‘田中’出高價,指派其到中國福建帶東西回日本,佐藤海男在當?shù)刎撠熃铀?,并交給其用塑料袋裝的4袋袋裝物,其覺得攜帶回日本的東西不正?!钡墓┦鰞?nèi)容相吻合。上訴人佐藤海男及其辯護人還提出受到誘供、逼供的訴辯理由。經(jīng)核實,偵查機關(guān)對佐藤海男的調(diào)查和審訊程序合法,沒有證據(jù)證明偵查機關(guān)采用誘供、逼供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綜上,上訴人佐藤海男在偵查階段有罪供述內(nèi)容客觀真實,可以采信。訴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guān)于上訴人佐藤海男及其辯護人提出佐藤海男系從犯的訴辯理由。經(jīng)查,上訴人佐藤海男與同案犯長島幸夫均系受他人指使參與本案的走私、運輸毒品犯罪,佐藤海男實施了接送運毒人員進出境、轉(zhuǎn)交、護送毒品等行為,長島幸夫則實施了接收并攜帶毒品通關(guān)出境的行為,二人所實施的均是本案走私、運輸毒品犯罪不可或缺的行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重要作用,對上訴人佐藤海男不宜認定從犯,訴辯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佐藤海男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毒品管制規(guī)定和海關(guān)法規(guī),逃避海關(guān)監(jiān)管,伙同他人將毒品氯胺酮4429.7克從福建省福清市攜帶至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出境,其行為已構(gòu)成走私、運輸毒品罪。其走私、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應(yīng)依法懲處。上訴人佐藤海男及其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辛方玲

審判員陳建強

代理審判員劉征鵬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郭陳穎

附: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條文和相關(guān)的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yīng)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三、關(guān)于辦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問題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yīng)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侖、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yīng)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的;

3、三唑侖、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

(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下列毒品,應(yīng)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其他少量毒品”: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滿2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滿200克的;

3、三唑侖、安眠酮不滿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不滿1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四)上述毒品品種包括其鹽和制劑。毒品鑒定結(jié)論中毒品品名的認定應(yīng)當以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公安部、衛(wèi)生部最新發(fā)布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為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后,應(yīng)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yīng)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shù)?,?yīng)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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