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2008年5月8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0月14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11年3月18日被××省××市公安局××派出所干警抓獲并暫押,同年3月27日由××縣公安局解回當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縣公安局看守所。
××縣人民檢察院以××檢刑訴(2011)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犯盜竊罪,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痢量h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李××伙同周××、×××(均另案處理)租車行至××縣X村X路口東側,趁無人之機,將蔡××停放在此處的價值x元的鐵象牌吊車一輛盜走。公訴機關針對指控當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失主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價格鑒定結論書、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及被告人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李××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系累犯,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李××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李××伙同周××、×××行至××縣X村,趁無人之機,將蔡××停放在自家房后磚道處的鐵象牌吊車一輛盜走。經(jīng)鑒定,所盜吊車價值x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將所盜吊車拆解,拆解全部零件被追回已發(fā)還失主。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的當庭供述及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當庭質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李××當庭供稱,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周××、×××經(jīng)預謀到了××縣X村X街上,其和×××望風,周××將一輛吊車啟動后盜走。后其將這輛吊車拆解,一部分零件賣給了金××。
2、失主蔡××陳述證實,2010年10月24日晚上,其放在自家房后磚道處的一輛吊車被盜。該吊車的具體停放位置在××村第一個十字路口東側。
3、證人蔡某證言證實,蔡某被盜吊車拆解零件被追回后,按廢鐵價共賣了x元。
4、證人馬某證言證實,2010年年底,李××賣給金××廢舊汽車解體廠一部分吊車零件。
5、××縣公安局辨認筆錄證實,經(jīng)被告人李××指認,本案作案地點為××村第一個十字路口東10米處。
6、××縣價格認證中心×價鑒字(2011)X號價格鑒證結論書證實,被盜吊車價值x元。
7、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8、××縣公安局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證實,案發(fā)后,被盜吊車拆解零件全部被追回已發(fā)還失主。
9、被告人身份證明證實,李××出生于X年X月X日。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痢量h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伙同他人作案,屬共同犯罪。被告人李××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本院為保護公民的財產(chǎn)權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x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
為盡量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經(jīng)當事人本人申請110.com將對文章內(nèi)容進行技術處理,點擊查看詳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