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小學文化,農民。2011年2月8日因倒賣車票被西安鐵路公安處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10月2日因涉嫌犯倒賣車票罪被西安鐵路公安處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西安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辯護人王某,陜西力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1年9月30日因涉嫌犯倒賣車票罪被西安鐵路公安處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西安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以西鐵檢刑訴[2011]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余某犯倒賣車票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2年1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楊某、余某及被告人楊某的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9月,被告人楊某、余某在深圳市雇傭劉某健、周某、聶萍、易良兵(均另處)等人欲通過深圳電話訂票,西安售票點取票的方式加價倒賣火車票,牟取非法利益。9月24日,被告人余某帶領劉某健、周某、聶萍、易良兵來到西安,在售票點提取了楊某等人在深圳市電話預定的西安始發(fā)的火車票一百余某,并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出售信息。在被告人余某的安排下,9月26日劉某健加價240元出售西安至北京西的T44次旅客列車硬座車票三張,票證價額人民幣474元;9月30日周某加價98元出售西安至上海的K558次旅客列車硬座車票一張,票證價額人民幣182元。隨后,公安機關在西安市X區(qū)鐵爐廟鴻運招待所X房間內將被告人余某抓獲,同時查獲準備加價倒賣的火車票119張,票證價額人民幣22037元,票證價額共計人民幣22693元。公訴機關提交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楊某、余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且系共同犯罪,應以倒賣車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懲處。
上述事實,有西安鐵路公安處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說明、情況說明、工作情況說明、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登記物品清單、涉案車票處理情況說明、火車票復印件、搜查筆錄;證人XXX、XXX、XXX、XXX、XX、XXX的證言;被告人楊某的計劃書;二被告人的戶籍證明;被告人余某的諾基亞紅白相間滑蓋手機一部、賬本四本及退票款共計人民幣22219元等證據(jù)在案佐證。被告人楊某當庭自愿認罪,其供述與上列證據(jù)相吻合,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余某以營利為目的,雇傭他人倒賣火車票,票證價額共計人民幣22693元,情節(jié)嚴重,侵犯了國家對票證的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倒賣車票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以懲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余某犯倒賣車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楊某當庭自愿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符合本案實際,予以采納。被告人余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為了維護國家對票證的管理秩序,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倒賣車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日起至2012年6月1日止。罰金應在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余某犯倒賣車票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罰金應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三、隨案移送的退票款人民幣二萬二千二百一十九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四、隨案移送的諾基亞紅白相間滑蓋手機一部、賬本四本,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五、隨案移送的被告人余某人民幣二千一百零八元,發(fā)還被告人余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代理審判員宋一林
二Ο一二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王某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倒賣車票、船票,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某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
為盡量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經當事人本人申請110.com將對文章內容進行技術處理,點擊查看詳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