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guān)駐馬某市X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戊,男。
辯護(hù)人時某某,河南豫通律某事務(wù)所律某。
被告人任某,男。
辯護(hù)人朱某己,河南文苑律某事務(wù)所律某。
被告人曾某,男。
辯護(hù)人王某,河南周某某華律某事務(wù)所律某。
被告人周某庚,男。
被告人陳某辛,男。被告人李某某。
辯護(hù)人趙某壬,北京華聯(lián)律某事務(wù)所鄭某分所律某。
被告人王某,男。
辯護(hù)人景某某,河南濟世雨律某事務(wù)所律某。被告人呂某某,男。
辯護(hù)人陳某辛,河南民青律某事務(wù)所律某。
被告人朱某癸,男。
辯護(hù)人黑某某,河南文苑律某事務(wù)所律某。
駐馬某市X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駐驛檢刑訴(2011)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戊犯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shè)賭場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任某犯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shè)賭場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周某庚犯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開設(shè)賭場罪;被告人曾某犯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陳某辛犯尋釁滋事罪、開設(shè)賭場罪;被告人呂某某犯聚眾斗毆罪、開設(shè)賭場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犯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朱某癸犯尋釁滋事罪,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駐馬某市X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某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戊及其辯護(hù)人時某某、被告人任某及其辯護(hù)人朱某己、被告人曾某及其辯護(hù)人王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hù)人趙某壬、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hù)人景某某、被告人呂某某及其辯護(hù)人陳某辛、被告人朱某癸及其辯護(hù)黑某某、被告人周某庚、陳某辛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報經(jīng)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批準(zhǔn)延期審理一個月?,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駐馬某市X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2008年6月,趙某某(已判刑)持槍與周某某團(tuán)伙(已判刑)械斗獲勝后,樹立自己的“惡名”,之后趙某某糾集龔某(又名龔X)、陳某某、陳某辛、孫某某、張某某、呂某某(又名“X”)、律某、趙某某、孫某某兵、蘇某某、米某華(均已判刑)、張某某(在逃)及李某戊、任某、周某庚等人有組織地進(jìn)行開設(shè)賭場、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嚴(yán)重擾亂駐馬某市的社會經(jīng)濟秩序。被告人趙某某通過為團(tuán)伙成員提供毒品、衣食住行的手段,控制拉攏其團(tuán)伙成員,在駐馬某市逐步發(fā)某形成了以趙某某為首的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
(二)聚眾斗毆罪
1、2008年6月,趙某某在鳴泉酒店因與周某某發(fā)某爭執(zhí),趙某某糾集陳某辛、陳某某等預(yù)謀后,又糾集被告人曾某、王某、李某某、呂某某等人持械在鳴泉酒店門口將周某某捅傷,并將周某某路虎車砸壞。
2、2008年6月趙某某糾集人員將周某某捅傷后,同年6月29日,趙某某(系周某某團(tuán)伙成員)糾集幾十人與趙某某約場在駐馬某市順河高某引線袁某某眾斗毆。趙某某遂糾集陳某辛、孔某、陳某某及李某戊、任某、曾某、李某某、王某等人在駐馬某順河高某引線袁某某趙某某方聚眾械斗,趙某某一方持槍、刀將趙某某一方的葛某某、高某飛打傷,經(jīng)鑒定,葛某某的傷情某成輕傷。
(三)尋釁滋事案1、2009年7月15日上午,因袁某某南邊土地賠償款沒有到位,施工方強行開工,袁某某民于某某等人阻撓施工,施工方經(jīng)理馬某海的司機被告人朱某癸糾集孫某某、龔某、呂某某、陳某辛、王某等人將被害人于某某打傷。經(jīng)鑒定,于某某的傷情某成輕傷。
2、2009年8、9月份一天晚上,被害人李某某在駐馬某市X鄉(xiāng)大陳某辛趙某某等人開設(shè)的賭場贏錢后離開,趙某某糾集被告人陳某辛及呂某某、龔某、陳某辛、陳某某等人將李某某從駐馬某市影劇院拉至駐馬某市X區(qū)X路將其打傷。
3、2009年10月4日14時某,在駐馬某市X區(qū)橡林辦事處鄧瓦房村孫某某,被害人宋某、宋某與陳某某的姐夫出租車司機張某某功因出租車車費問題發(fā)某爭執(zhí),陳某某向趙某某匯報后糾集被告人李某戊及龔某、呂某某、陳某辛等人將宋某、宋某打傷。
4、2011年3月24日15時,在駐馬某市X區(qū)X路建業(yè)花園工地,被害人李某成與工地工程部人員發(fā)某爭執(zhí),被告人陳某辛及孫某某、陳某辛等人將李某成打傷。
(四)開設(shè)賭場1、2009年3、4月間,趙某某、龔某、陳某辛、陳某某及被告人周某庚、呂某某等人在河南省汝南縣X村開設(shè)賭場,抽某漁利。2、2009年3、4月間,趙某某、龔某、陳某辛、陳某某、張某某及被告人周某庚、呂某某等人在駐馬某市X村開設(shè)賭場,抽某漁利。3、2009年7、8月間,趙某某、龔某、呂某某、趙某某、孫某某、蘇某某、陳某辛、王某及被告人周某庚等人在駐馬某市X村開設(shè)賭場,抽某漁利。4、2009年7、8月間,趙某某、龔某、呂某某、趙某某、孫某某、蘇某某、陳某辛、王某及被告人李某戊、周某庚、任某等人在駐馬某市X村開設(shè)賭場,抽某漁利。5、2009年年底,趙某某、陳某辛、龔某、孫某某、陳某某、呂某某、趙某某、王某、律某、孫某某兵及被告人周某庚、李某戊、任某、呂某某等人先后在汝南羅店鄉(xiāng)X區(qū)X鄉(xiāng)X村、駐馬某市X鄉(xiāng)水廠開設(shè)賭場,抽某漁利。6、2010年2月,趙某某、龔某、陳某辛、孫某某、呂某某、律某、趙某某、王某及被告人陳某辛、周某庚等人在駐馬某市X村開設(shè)賭場,抽某漁利。7、2011年3月,被告人趙某某、律某、米某華及被告人陳某辛等人在駐馬某市X村開設(shè)賭場,抽某漁利。
(五)敲詐勒索2009年7月18日,被害人賴某、小某(身份不明)在駐馬某市X村趙某某等人開設(shè)的賭場內(nèi)賭博贏錢后,龔某等人稱賴某使用假骰子贏錢,看場子的鄭某等人遂對賴某華實施毆打,并將賴某身上的八千元現(xiàn)金搜走,龔某電話與趙某某匯報后,趙某某安排龔某讓賴某、小某每人給龔某打一張某某萬元的欠條。后被告人李某戊、任某及龔某、孫某某、呂某某、陳某辛、鄭某等人將賴某控制到駐馬某市頤和山莊賓館。次日,賴某與其妻秦某某聯(lián)系讓準(zhǔn)備三萬元現(xiàn)金,后在遂平南關(guān)路口秦某某將湊出的二萬八千元現(xiàn)金交與龔某等人,龔某將該筆現(xiàn)金分兩次匯給趙某某。
公訴機關(guān)針對上述指控,當(dāng)庭出示了被告人李某戊、任某、周某庚、曾某、陳某辛、王某、李某某、呂某某、朱某癸供述,趙某某、龔某、陳某辛、孫某某等十四名已判刑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葛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宋某、宋某、孫某某、賴某等人陳某辛,證人余某某、趙某某、米某、于某某、呂某某、張某某、陳某某、邵某、駱某某等人證言、傷情某定結(jié)論、槍支檢驗鑒定報告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rèn)為,被告人李某戊、任某、周某庚、曾某等人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告人李某戊、任某、曾某、王某、李某某、呂某某等人為了報復(fù)他人、爭霸一方,糾集眾人成幫給伙地進(jìn)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guī)定;被告人李某戊、陳某辛、朱某癸等人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肆意某釁,毆打傷害無辜,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被告人李某戊、任某、周某庚、陳某辛、呂某某等人為他人賭博設(shè)立、提供場所,從中抽某漁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告人李某戊、任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脅,強行索要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分別以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shè)賭場罪、敲詐勒索罪追究李某戊的刑事責(zé)任;以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shè)賭場罪、敲詐勒索罪追究任某的刑事責(zé)任;以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周某庚的刑事責(zé)任;以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斗毆罪追究曾某的刑事責(zé)任;以尋釁滋事罪、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陳某辛的刑事責(zé)任;以聚眾斗毆罪追究李某某、王某的刑事責(zé)任;以聚眾斗毆罪、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呂某某的刑事責(zé)任;以尋釁滋事罪追究朱某癸的刑事責(zé)任。
被告人李某戊當(dāng)庭對指控其參與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開設(shè)賭場犯罪無異議;辯解其不聽從趙某某指揮,未從趙某某處領(lǐng)工資,不構(gòu)成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還辯解未參與敲詐勒索,不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辯護(hù)人意某,1、李某戊不是趙某某組織成員,不構(gòu)成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2、李某戊沒有敲詐被害人的故意,也沒有索要錢財?shù)氖聦?,不?gòu)成敲詐勒索罪。3、李某戊在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開設(shè)賭場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4、李某戊在參與聚眾斗毆犯罪時某滿18歲,應(yīng)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任某當(dāng)庭對指控其參與聚眾斗毆、開設(shè)賭場犯罪無異議;辯解其未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也未參與毆打和敲詐被害人,不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辯護(hù)人意某,1、任某不構(gòu)成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2、在聚眾斗毆及第5起開設(shè)賭場犯罪中任某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3、指控任某犯敲詐勒索及第4起開設(shè)賭場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被告人曾某對指控其參與聚眾斗毆犯罪無異議,但辯解其未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
辯護(hù)人對指控曾某犯聚眾斗毆罪無異議。提出曾某犯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不成立,在聚眾斗毆犯罪中系從犯,投案自首,應(yīng)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周某庚對指控其犯開設(shè)賭場罪無異議,但辯解其行為不構(gòu)成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
被告人陳某辛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zé)o異議。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zé)o異議。
辯護(hù)人意某,李某某在第二起聚眾斗毆中系一般參加者,不構(gòu)成犯罪;在第一起聚眾斗毆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系投案自首,應(yīng)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對參與第二起聚眾斗毆無異議,辯解其未參與第一起聚眾斗毆。
辯護(hù)人意某,王某未參與第一起聚眾斗毆,在第二起聚眾斗毆中王某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且系投案自首,應(yīng)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呂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zé)o異議。
辯護(hù)人對呂某某犯尋釁滋事罪無異議。另提出呂某某在聚眾斗毆、開設(shè)賭場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有自首情某,應(yīng)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朱某癸及其辯護(hù)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zé)o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
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2008年以來,趙某某糾集兩勞釋放人員及社會無業(yè)人員,利用鄉(xiāng)親朋友等關(guān)系,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一系列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趙某某為首,以龔某、陳某辛、孫某某以及張某某、米某(另案處理)為骨干,呂某某、陳某某為積極參與者,被告人李某戊、任某、周某庚等為其他參加者的黑某會性質(zhì)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員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lǐng)導(dǎo)者,骨干成員固定,所有成員必須聽從趙某某的指揮和領(lǐng)導(dǎo),對趙某某以“福哥”、“老板”尊稱。
為樹立自己的“惡名”,2008年6月趙某某先是帶領(lǐng)手下持械對駐馬某市X組織的頭目周某某(已判決)進(jìn)行毆打,后又持槍與周某某團(tuán)伙械斗,在駐馬某市群眾心里形成巨大恐懼,嚴(yán)重影響了駐馬某市X組織通過開設(shè)賭場等一系列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jīng)濟利益,用于某某人開支和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
一、有關(guān)該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成員較多,有明確的領(lǐng)導(dǎo)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以及通過兩次與周某某團(tuán)伙爭斗樹立了其惡名的證據(jù)。
(一)被告人供述
1、李某戊供述:跟著趙某某的人有呂某某、陳某辛、陳某某、米某、小某、孫某某、張某某、鄭某、王某、曾某、孔某、律某等,龔某、陳某辛、陳某某、呂某某、小某、米某、八國某某某關(guān)系好。小某跟著米某,小某跟著某某,我和梅某磊、孫某某、任某,房某某和王某關(guān)系好。平時某和王某都叫他某某,其他人都叫他福哥。他們都怕趙某某,沒人敢叫他的名字,順河那一片都是他在那罩著。趙某某在順河那一片是個賴某,他陰險毒辣,還吸大煙、開賭場,打架,沒人敢惹他。
2、周某庚供述:我從2009年初開始跟著趙某某一塊開牌場,當(dāng)時某在外打工回來聽說某某在順河混的比較厲害,在順河開牌場沒人敢管,想著沒事就跟著趙某某混個場子,風(fēng)光風(fēng)光。陳某某、陳某辛、龔某、張某某和趙某某走的最近,龔某、陳某某是趙某某的心腹,我們只是跟著趙某某一起混個場子,趙某某是趙某某的堂弟,肯定是貼心的人。
3、任某供述:我知道跟著趙某某的有近來、陳某辛、陳某某、國某,陳某某跟某某走得近,都說陳某某是二當(dāng)家的。趙某某這個人比較毒,在順河那一片沒人敢惹,都稱呼他“福哥”,他手下的人都很尊重他。
4、陳某辛供述:我和趙某某是前后莊的,自小某認(rèn)識。他在我們順河沒人敢惹,賴某出名,跟著他的人都要順著他。陳某辛、陳某某、米某、龔某、呂某某,張某某和趙某某走的較近。
5、王某供述:我是2008年和趙某某認(rèn)識的,后來他常去牌場玩,時某長了我們就熟悉了。跟著趙某某的有張某某、陳某某、孔某、陳某辛、李某某、小某、呂某某、孫某某。呂某某、近來、陳某辛,廈門的那幾個人跟某某關(guān)系近。他吸大煙,人品也不行。我們都喊他福哥,他在順河有名氣,比較賴,沒人敢欺負(fù)他,誰見誰怕,當(dāng)?shù)氐睦习傩諏λ遗桓已浴?/p>
6、李某某供述:我是2008年通過孔某認(rèn)識趙某某的,以前聽說這個人,在順河沒人敢惹,后通過某某認(rèn)識了他。跟著趙某某的有張某某、陳某某、孔某、陳某辛、小某、近來、呂某某、八國。陳某某、近來,陳某辛等人跟某某走的近。因為袁某某趙某某約場打架,趙某某說我不積極,對我有意某,說我不聽他的,從2008年6月份趙某某約場打架后我就不跟他了,有一次吃飯碰見趙某某,給他讓煙,他不要,還把我給打一頓。他在順河比較有名氣,沒人敢欺負(fù)他,比較賴,誰見誰怕,當(dāng)?shù)氐睦习傩諏λ遗桓已?。我們都喊他福哥?/p>
7、呂某某的供述:趙某某是混社會的,手下有一幫人,在我們羅店鄉(xiāng)別橋及順河那一片沒人敢惹,誰都怕他,大家都稱他“福哥”。跟著趙某某的人有陳某辛,龔某,陳某某,呂某某、孫某某、張某某、鄭某、王某等。其中陳某某,陳某辛,龔某、呂某某跟趙某某的關(guān)系比較近。我是經(jīng)米某介紹認(rèn)識趙某某的。因趙某某是混社會的,開牌場也沒人敢管,所以沒事我就去牌場賭博,釣魚,幫個人場。
(二)同案犯供述
1、趙某某供述:1999年,我與陳某辛、某某在監(jiān)獄里認(rèn)識,2001年在我刑滿釋放后與張某某認(rèn)識,后又認(rèn)識龔某、孫某某、陳某某、李某某、王某、呂某某、周某庚。趙某某是我堂弟,律某是跟著趙某某玩的。最近幾個月和孫某某走的較近。跟著我玩的這些人平時某叫我福哥的,也有叫我老板的。他們感覺我實在,義氣,江湖,也不計較錢,干什么都能讓他們落到實惠。凡是在我開的牌場里幫忙的,除了吃喝,每天都能落到幾百塊錢,少的二百,多的五六某。
2、龔某供述:2008年認(rèn)識趙某某。趙某某在袁某某槍把周某某一方的人打傷后,周某某被抓了,而趙某某沒事,趙某某名聲起來,我們也就接觸多了,大家也都愿意某著趙某某。
3、陳某辛供述:跟著趙某某的主要有龔某、呂某某、米某、陳某某、張某某、孫某某和我。龔某負(fù)責(zé)組織和管理賭場的賬目,在外圍巡邏放哨開始是趙某某安排,后來交給龔某、陳某某和張某某安排。趙某某讓我們不要在外面惹事,有事他安排。我叫他福哥。
4、陳某某供述:我是從2008年跟著趙某某,我們都尊叫福哥,他在我們這一帶名氣比較大,我想著他厲害,有事能罩著,跟著他圖個排場,跟著他開賭場還可以掙些錢花。我們平常不在一起,有事時某某某一打電話召集,就得趕緊過去。我們平常都在市里的雪松賓館聚集,有什么事都在那里商量。
5、呂某某供述:趙某某在順河沒人敢惹,周某某那么狂他都敢打,名聲在外,當(dāng)?shù)厝硕寂滤?。趙某某在順河開賭場,也是因為他勢力大,沒人敢來踢場子,我們跟著趙某某就是沖他混的排場,跟著他出去沒人敢惹,有面子,我們也很尊敬他,見面都喊福哥。2009年1月份,我從廈門打工回來跟著趙某某玩。米某從2009年開始跟著趙某某,打架時某某都跟著去,啥事都是他先上。張某某跟著趙某某幾年了,每天在賭場招呼場子,陳某某也在趙某某賭場招呼場子;龔某負(fù)責(zé)趙某某的賭場,定期匯報賭場經(jīng)營情某;陳某辛在賭場周某某放哨;孫某某一般出去給別人擺平事,他好動手,下手狠;我們都跟著趙某某混。
6、孫某某供述:我和趙某某是一個村的。從2009年五六某份,我從廈門回來,開始跟著趙某某。趙某某開牌場,身邊跟了很多人,我也想跟著趙某某玩。
7、趙某某、律某、王某、孫某某兵、米某華分別供述除了他們跟著趙某某。跟趙某某關(guān)系近的有龔某,呂某某、陳某辛、孫某某,陳某某、張某某、李某戊。
8、梅某磊供述:2009年,我和王某、李某戊玩時某識趙某某,我們尊稱他福哥,還有人喊他趙某理、趙某板,平常沒有人敢喊他的名字,他在順河一帶比較賴,老百姓都怕他,他開牌場時某一帶其他人沒人敢開。我跟著李某戊、任某、孫某某一起在牌場放銃子掙些錢,也沒人敢欺負(fù),感覺比較排場。
二、有關(guān)該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通過違法犯罪獲取經(jīng)濟利益用于某某持組織活動的證據(jù)。
(一)被告人供述
1、周某庚供述:開牌場的有趙某某,龔某,陳某辛、陳某某、張某某,呂某某、呂某某、趙某某,律某、蘇某某、孫某某、王某、米某還有我。2009年初,我開始跟著趙某某一塊開牌場的,每天除了發(fā)某能抽某千元錢。每天牌場結(jié)束我們每人每天發(fā)某百元錢的工資,剩下都是趙某某的。
2、陳某辛供述:2010年2月份,趙某某領(lǐng)人在我家開了兩天牌場,后轉(zhuǎn)到舍莊周某庚家,后又轉(zhuǎn)了一家,總共有一個星期,那段時某我給趙某某幫忙看場,每天領(lǐng)二百元工資。
(二)同案犯供述
1、趙某某供述:龔某、周某庚、張某某負(fù)責(zé)在賭場里照顧著,陳某辛負(fù)責(zé)找人放哨。我白天不在賭場里,夜間到賭場里看看,賭場里有事他們隨時某我聯(lián)系。開始時某小,抽某少,后來推的鍋越來越大,提的錢也就多了,一個牌場下來提幾十萬元。凡是在我開的賭場里幫忙的,每天都能落幾百塊錢,少的二百,多的五六某。
2、龔某供述:趙某某有工地,還支賭場,平時某兄們的開支主要是賭場提錢發(fā)某,賭場來的是推牌九,剛開始是幾百元一鍋,每鍋按10%可抽某千元錢,后來幾千元甚至上萬元一鍋,抽某錢也就多了。
3、陳某辛供述:我們都跟著趙某某開牌場,龔某負(fù)責(zé)抽某把鍋,我負(fù)責(zé)放哨,平均每天可以領(lǐng)五百元的工資。
4、陳某某供述:抽某頭錢都是趙某某的,每天給我們發(fā)某、二百元錢的工資。
5、孫某某供述:開始在賭場我把鍋,后趙某某說我貪污錢了,讓龔某把鍋,我和張某某等人負(fù)責(zé)放銃。
6、呂某某、王某均供述了順河附近的牌場都是趙某某開的,其在牌場幫忙每天領(lǐng)一二百元的工資。
(三)證人證言
1、駱某某證言:2010年陰歷正月十一,我去順河牌場推牌九,來的是九百元至一萬元的鍋。我在那玩了七八天,輸了六某萬。這個牌場開了半月左右,招呼場子的有龔某、呂某某、陳某辛,抽某頭錢由趙某某分配,趙某某不到牌場沒人敢動錢箱,每天抽某頭錢有十七、八萬元。
2、陳某某陳某辛:2009年冬,龔某介紹我去順河來牌,牌場是趙某某開的。推的是三百、六某、九百元的鍋。龔某負(fù)責(zé)抽某,國某負(fù)責(zé)洗牌,陳某某、新建負(fù)責(zé)望風(fēng)。我去了十幾天,輸有一百五十萬,坐門的都輸錢。牌場每天抽某十至十六某元不等。
3、梅某磊供述:我跟著李某戊、任某、孫某某一起在牌場放銃子,沒事時某牌場里幫忙把門看場子,一天掙一二百塊錢。
三、關(guān)于某某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以暴力、脅迫手段進(jìn)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證據(jù),通過其團(tuán)伙成員實施的具體的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犯罪事實予以證實。
對趙某某等人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證據(jù)的分析認(rèn)定:
從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證據(jù)可以看出,自2008年以來,趙某某以親屬、同鄉(xiāng)關(guān)系為紐帶糾集龔某、陳某辛、孫某某、陳某某、呂某某、王某、律某、趙某某、米某華及被告人李某戊、任某等人多次進(jìn)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趙某某為首,龔某、陳某辛、孫某某、陳某某、呂某某等為骨干成員,趙某某、米某華及被告人李某戊、任某、周某庚、曾某為一般參加者的組織即黑某勢力,在該組織中,趙某某處于某某對的領(lǐng)導(dǎo)者地位,其他成員均服從趙某某的組織和領(lǐng)導(dǎo)。該組織在駐馬某市X區(qū)X路東的幾個鄉(xiāng)鎮(zhèn),為逞威風(fēng)進(jìn)行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確立了其強勢地位后長期開設(shè)賭場,在當(dāng)?shù)卦斐蓸O為惡劣的影響。上述人員之間通過趙某某而較為緊密地聯(lián)系在一起,且人員相對穩(wěn)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lǐng)導(dǎo)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約定成俗的規(guī)矩,該組織通過開設(shè)賭場等違法手段獲取了巨大的經(jīng)濟利益并用于某某織的基本活動和成員的生活來源,通過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開設(shè)賭場等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百姓,并利用其惡名稱霸一方,嚴(yán)重破壞了當(dāng)?shù)卣5慕?jīng)濟、生活秩序。
聚眾斗毆
一、2008年6月趙某某在鳴泉酒店因與周某某發(fā)某爭執(zhí),遂糾集被告人曾某、王某、李某某、呂某某及陳某辛、陳某某、孔某、龔某、王某等人持械在鳴泉酒店門口將周某某捅傷,并將周某某的路虎車砸壞。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下列證據(jù)足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rèn):
(一)被告人供述
1、王某供述:2008年6月份的一天17時某,趙某某打電話讓我到駐馬某火車站金悅酒店找他商量怎么找胡某某、周某某的事,我到趙某某住的房間,見曾某、張某某、孔某、陳某某、東星、李某某也在那,趙某某就把胡某某的伙計調(diào)戲他老婆及胡某某,周某某幫那個人說話的事告訴我們,因我經(jīng)常在牌場玩,可以幫他摸摸胡某某、周某某在哪兒,好帶人過去打他們,商量后我就先走了。當(dāng)晚,我在牌場見周某某在那來牌,沒見胡某某,我給趙某某打電話匯報情某,趙某某說馬某帶人過去,23時某,趙某某領(lǐng)著曾某、張某某、孔某、陳某某、東星、李某某、陳某辛,王某,還有我不認(rèn)識的人一塊過來了,趙某某帶著人坐在周某某的對面找事,周某某想走,當(dāng)周某某帶著鵬鵬及另一個孩開著他的綠色路虎越野車(沒牌)走到鳴泉酒店門口時,被趙某某領(lǐng)的人圍起來,我也在一旁圍著周某某,沒有動手,小某開車堵住周某某的車,趙某某拉開周某某的車門打罵周某某,曾某拿刀捅周某某屁股,李某某等人拿著刀砍周某某的車,并把車玻璃砸爛,其他人在周某某圍著,打后我們就散了。后趙某某躲了起來。刀是趙某某準(zhǔn)備的,有30公分長,單某齊頭。
2、李某某供述:2008年6月份的一天21時某,陳某某打電話讓我到駐馬某火車站金悅大酒店玩,到后見趙某某、孔某也在房間,陳某某說胡某某的伙計在鳴泉大酒店調(diào)戲趙某某的老婆,胡某某,周某某還幫那個人說話,趙某某想找機會收拾他們,讓我過來幫忙。過了一會,趙某某喊著下樓,在賓館門口碰見呂某某等人,趙某某給呂某某三百元錢去買刀,孔某,張某某,曾某、陳某辛,王某等都在下面等著,呂某某買刀回來有個人把刀放在一個包里,刀有30公分長、單某、齊頭的,大概有20把。后我們跟著趙某某坐面的到鳴泉大酒店,到后見周某某正在牌場來牌,沒見胡某某,周某某見我們?nèi)硕?,起身就走,趙某某讓我們跟著,周某某出來開著他的綠色路虎越野車走到酒店門口被我們圍起來,陳某某開著趙某某的車堵住周某某的車,后陳某某給我們發(fā)某,趙某某把周某某的車門拉開,扇他幾巴掌,我拿刀照周某某車的引擎蓋砍了一刀,曾某拿刀照周某某身上捅了一刀,一個叫秦某某人拿刀把后面的玻璃砍爛,孔某,張某某,陳某辛等人在外面圍著不讓周某某走,打后我們坐著趙某某、張某某、孔某的車跑到漯河,后又聽說王某被人打了,周某某也沒報警,我們就回來了。
3、呂某某供述:2008年夏天的一天夜里,我在駐馬某市X區(qū)X路西段鳴泉大酒店的牌場來牌時,聽見外面的人嚷嚷,我隨著牌場的人跑到外面看見有好多人在那打架,我害怕沒敢看,攔一輛面的就走了。后聽說趙某某領(lǐng)人把周某某給打了。
4、曾某供述:2008年5、6份的一天20時某,我在駐馬某火車站金悅酒店跟著孔某一塊玩,孔某接趙某某一個電話后說有人找事要打架,讓我過去幫忙,我們下樓后,小某、李某某、呂某某亮等十多個人過來了,隱某某給陳某辛一個黑某背包,里面裝有刀,我和陳某辛打一輛面的跟著趙某某他們一塊來到鳴泉大酒店,我和陳某辛等人跟著趙某某進(jìn)了牌場,見周某某正在那來牌,周某某見某某帶人過來就走,某某的人也跟著出去,隨后陳某辛給每個人發(fā)某,大概有十來把,都是30公分長、齊頭、單某不銹鋼刀。陳某某開著車堵住了周某某的車,某某拉開周某某的車門,抓著周某某的衣領(lǐng)就扇耳光子,李某某拿刀砍周某某車的前引擎蓋,陳某辛讓我上去捅他,我拿刀照周某某的大腿上捅了兩刀,其他人把車后玻璃砍爛了,還有一些人在一旁圍著。打后我們就回賓館了,第二天一塊跑到漯河躲了起來。
(二)已判刑同案犯供述:
1、趙某某供述:2008年6月的一天凌晨1時某,我到鳴泉酒店要賬,從酒店出來走到大廳時某到胡某某和魏某某等人,魏某某對我老婆說話不文明還動手去拉我老婆,我和魏某某爭吵,胡某某、周某某帶著十來個人出來后把我們拉開。后在西園賓館對面的地攤我們又遇到胡某某和周某某等人,我和胡某某又吵起來,周某某說:“你咋恁排場,駐馬某裝不下你了?!蔽艺f“你等著,明天再說”,然后我們走了。我與曾某、某某、陳某辛、張某某、陳某某在金悅酒店見面后,把和胡某某、魏某某、周某某發(fā)某矛盾的事跟他們說了說。26日下午,在金悅酒店我與曾某、某某、陳某辛、張某某、陳某某商量打周某某的事,16時某,我給呂某某三百元錢讓他買來十把刀放到我房間里,我給王某、王某、李某某、鄭某打電話讓他們到金悅酒店來,我就把和胡某某、周某某等人發(fā)某的事也跟他們說了,他們問我咋弄,我說跟他兌,他們?nèi)齻€說“兌就兌,一會就過去”。我讓某某再喊點人,怕人少吃虧。22時某,人來的差不多了,我將十把刀交給陳某辛,我開著黑某別克轎車帶著小某、陳某辛、曾某,其他人乘坐面的一起到鳴泉酒店。陳某辛惦著裝刀的包和我、王某、曾某、王某、張某某、陳某某、李某某到鳴泉酒店的大廳等周某某,來牌的場散后,我們到大廳門口,陳某辛把刀分給我們,周某某帶著四個人出來上了他的路虎越野車,我們幾個緊跟過去堵住了他的車,我拉開車門,李某某、陳某辛、曾某等人一邊用刀敲擊著周某某的車一邊吆喝著讓周某某下車,周某某沒敢下車,我右手拿著刀,左手朝周某某的臉上扇五六某掌,周某某見我們?nèi)硕噙€都拿著刀,沒敢吭聲,準(zhǔn)備走時,周某某瞪我一眼,我看他還不服氣就說“還不服氣是嗎”這時某某拿刀朝周某某的屁股上扎了兩刀,一刀沒有扎中,周某某被扎后說“我服,我服了。”之后我們就走了。當(dāng)晚參與打周某某和砸周某某車的人有我、曾某、小某、陳某辛、王某、張某某、李某某。陳某辛給王某分刀時,王某沒有要,也沒有上前打。某某和他喊過去的人沒進(jìn)酒店院子。
2、龔某的供述:聽說周某某和胡某某在牌場上調(diào)戲趙某某的的老婆楊某,趙某某不愿意某打周某某。
3、陳某辛供述:2008年夏天的一天夜里,某某和他老婆到鳴泉酒店去玩。胡某某帶的人當(dāng)中有一個中年男子喝醉了找?guī)?,他看見某某的老婆就調(diào)戲。某某就和那人還有周某某等吵起來了。次日18時某,滿意某我打電話讓到金悅酒店門口。到后見到滿意、曾某、王某、鄭某、李某某、王某、張某某、小某還有一二十個我不認(rèn)識的。某某領(lǐng)著我們坐面的車去鳴泉酒店。我和某某等十幾個人站在鳴泉酒店門口路上,某某領(lǐng)著十幾個人進(jìn)酒店找周某某。周某某帶四五個人從酒店里出來,某某帶著人從酒店里追出來,將周某某堵在路虎車?yán)铮衬吵苣衬衬樕洗蛄藥锥夂缶妥吡?。后來聽說小某、秦某、李某某、曾某還把周某某的路虎車玻璃給砸了,曾某把周某某捅了兩刀。
4、陳某某供述:2008年6月底的一天15時某,趙某某讓我去金悅大酒店,到后見曾某,孔某,張某某,王某,李某某,陳某辛已在那兒,趙某某說周某某的朋友調(diào)戲他老婆,周某某還護(hù)著那個人,想收拾周某某一頓。19時某、龔某、呂某某,還有幾個不認(rèn)識的年輕孩,一共有二十人左右,趙某某拿二百多元安排人去買了七八把刀,趙某某讓陳某辛找個大背包把刀裝進(jìn)去。22時某,趙某某開車帶我和王某,陳某辛帶著刀,其他人打面的來到鳴泉大酒店門口,陳某辛把刀分給大家,周某某牌場散后,我用車把周某某的路虎車擠著,趙某某把周某某的車門打開,上去照周某某臉上打了幾巴掌,曾某拿刀照周某某的屁股上捅了一刀,其他人拿著刀朝周某某車上砸,把車玻璃給砸爛了,周某某車?yán)镒娜齻€孩也沒敢動,打了周某某后,我們坐上車跟著趙某某走了。還供述,2008年時某著某某在一起玩時某識了王某,后又認(rèn)識了李某戊,李某戊是王某體校的師弟。跟周某某打架時某某去了。
5、孔某供述:案發(fā)某天17時某,陳某某打電話讓去他的房間,到后見有六某個人正在商量打胡某某的事情,陳某某知道我和胡某某關(guān)系不錯,沒讓我參與打架。21時某,陳某某喊我一起去鳴泉大酒店,到賓館樓下,看到陳某某他們在車上等著我,我坐上其中一輛面的到鳴泉大酒店,我沒下車和另外兩輛面的車一起在酒店大門口外面的小某上等著,陳某某他們幾個下車進(jìn)到鳴泉大酒店一樓賭博場內(nèi)找胡某某。賭博場散后,周某某從賭博場出來回到自己的車上,陳某某等人攔住周某某的車就打。打完后陳某某給我打電話,我讓面的司機把車開到酒店門口,接住陳某某等人跑了。為了打完人后隨時某應(yīng)他們走,所以每輛車上都留一個人。胡某某、周某某兩人和魏某某的關(guān)系比較好,聽說魏某某以前在賭博場調(diào)戲過趙某某的老婆,趙某某拿著刀追魏某某時,胡某某、周某某攔著不讓趙某某打魏某某,所以趙某某惱胡某某和周某某。后聽到他們議論說趙某某用巴掌扇了周某某,曾某用刀把周某某屁股捅了兩刀。
6、王某供述:案發(fā)某天趙某某讓我去鳴泉酒店壯威,陳某辛拿有一個漁具包,里面裝著刀。22時某,周某某從牌場出來,趙某某示意某我們跟著出去。周某某開著他的路虎車朝外走,我們在酒店門口把他攔下來。趙某某、陳某某、李某某、張某某在周某某車頭堵著,趙某某把周某某的車?yán)_,扇了周某某幾巴掌,曾某拿刀照周某某身上捅了一刀,李某某拿著刀在周某某的車頭擋風(fēng)玻璃砍了幾刀,我不認(rèn)識的人在后玻璃上砍了幾刀,其他人都在車周某某,不讓周某某車走。
(三)證人證言
1、周某某供述:2008年6月份一天24時某,我在鳴泉酒店一樓牌場來牌,其間趙某某掂刀要砍胡某某,起因是跟胡某某一起的魏某某調(diào)戲他老婆,胡某某還護(hù)著魏某某。因我和胡某某比較熟,攔住趙某某沒讓打胡某某。次日23時某,我和周某某強、鵬鵬開著我的路虎車到鳴泉酒店一樓牌場找人要錢。出來到門口時某趙某某帶的三四十個人攔住。他們用刀砸碎了我的車玻璃,趙某某領(lǐng)的一個年青孩用刀往我屁股上捅了兩刀,后他們跑了。
2、周某某強供述:2008年6月份一天23時某,我去鳴泉酒店牌場找周某某,我們從房間出來,當(dāng)車開到院門口處時,被趙某某領(lǐng)著三十多個人堵住。這些人掂著刀和鋼管把車玻璃都砸碎了,周某某的屁股被捅了兩刀,后我們把周某某送到醫(yī)院。
3、張某某供述:2008年6月份一天21時某,周某某帶著我和周某某強從鳴泉酒店開車出來走到院門口,被趙某某帶著二十多個人攔住,他們掂刀上來砸車,一個年青孩往周某某屁股上捅了兩刀,然后他們就跑了。
4、呂某某供述: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23時某,我正在牌場外面的休息室休息,趙某某和他老婆也在那休息,胡某某領(lǐng)著兩個人從外面進(jìn)來,那兩個人走到趙某某老婆身邊,較胖男子問趙某某的老婆\"美女,衛(wèi)生間在哪\"趙某某的老婆看那倆人喝醉了,沒有搭理他,后幾個人嚷嚷起來,并和趙某某撕扯起來,里面來牌的人聽見吵架,從牌場里出來,當(dāng)時某某某、周某某、白某某也從里面出來了,周某某也跟某某爭吵,白某某把某某勸走了,胡某某、周某某領(lǐng)著那兩個人也跟著走了。又過了兩天的晚上十來點鐘,我正在白某某的牌場里釣魚,聽見有人吵吵說外面打架了。后聽說趙某某把周某某打了一頓。
二、因趙某某糾集人員將周某某捅傷。2008年6月29日,趙某某(系周某某團(tuán)伙骨干成員)糾集數(shù)十人與趙某某約場在駐馬某市X村高某引線附近聚眾斗毆。趙某某遂糾集被告人李某戊、任某、曾某、王某、李某某及陳某辛、孔某、陳某某等人在高某引線附近與趙某某一方聚眾械斗,趙某某等人持槍、刀將葛某某、高某打傷,經(jīng)鑒定,葛某某的傷情某成輕傷。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下列證據(jù)足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rèn):
(一)被告人供述:
1、李某戊供述:2008年秋天的一天中午,梅某磊打電話說王某被人打了,讓去看看。我到建業(yè)花園見到王某、梅某、任某,還有兩輛面的車的人都在那兒,我們跟他一起來到高某引線見趙某某,陳某某,陳某辛等30人左右,趙某某等人帶有幾把砍刀,還有一把獵槍,槍用漁具包裝著,由陳某某背著。約5分鐘,南邊停一溜面的車,從車上下來40多人手里拿著鋼管焊的砍刀,朝我們這邊沖過來,我們也朝他們那走準(zhǔn)備迎戰(zhàn),這時某見“嘭”的一聲,看見趙某某手里端桿槍,對方的人扭頭朝回跑,我們攆他們,對方一個人沒跑掉,被我們的人用刀給砍了幾刀。之后,我們的人也朝回跑,陳某某背著槍,我跟著王某朝莊子上跑了。后來才知道,因為趙某某以前打了周某某,周某某就把王某給打了,周某某那邊的人給某某約場打架,接著就出了這事。參與這場打架的有趙某某、陳某某、陳某辛、張某某、王某、梅某磊、任某、房某某,其他人我不認(rèn)識。
2、任某供述:2008年7月份的一天15時某,王某打電話讓我到駐馬某火車站金悅賓館找他,到后見到梅某磊,隨后王某喊的人也到了,我們又在建業(yè)花園等李某戊,王某帶我們來到順河袁某某速引線附近,見趙某某,陳某某、陳某辛等20多個人已在那,有人給我們發(fā)某刀。陳某某身上背著一個漁具包,后來才知道是把槍。半個小某后,對面過來幾十輛出租車,下來40多個年輕孩,拿著砍刀朝我們這邊來,我們拿著刀準(zhǔn)備給他們打架,快到面前時,趙某某朝對面地上放了一槍,對方聽到槍響后就往回跑,我們在后面攆,對方跑遠(yuǎn)了,我們這邊的人也散了,我一個人回去了。事后才知道對方是周某某的人,是趙某某和趙某某約場打架。
3、曾某供述:在鳴泉酒店打周某某后,我們跑到漯河躲了一天,后聽說家里沒事我們就回來了,回來后王某給某某說被周某某的人打了。次日15時某,我和孔某、陳某辛去了孔某家,孔某說某某給他打電話說周某某找的人要和他約場打架,后孔某開車帶我和陳某辛到高某引線順河的一個莊上,到后見某某、陳某某、李某某等20多個人已在那站著,拿的有刀、棍,有人給孔某一根棍,我在地上撿一塊磚頭。看見周某某那邊的人拿刀朝我們這邊沖過來,我們也朝前沖,我拿著磚頭朝人群扔了一磚,這時某見“咚”的一聲,我們的人放了一槍,對方聽到槍聲就嚇跑了,不久,警車過來,因怕被警察逮著,我和某某開著車回市區(qū)了。
4、王某供述:在鳴泉酒店打周某某的第二天,趙某某帶人把我的頭打爛了。趙某某在漯河給我打電話問我情某,我說周某某沒報警,趙某某還帶人打了我,趙某某聽后說馬某回來。20時某,趙某某他們從漯河回來。次日11時某,趙某某帶著張某某、陳某某、孔某、陳某辛、李某某、曾某、還有我在水屯陳某辛一路邊飯館吃飯時,趙某某說趙某某要在順河高某引線段袁某某場打架,趙某某讓我到市里面找人到袁某某合,他們朝袁某某趕。因之前趙某某把我打了,我想出出氣。我到市里找到梅某磊、房某某、任某、李某戊,打了兩輛面的趕到袁某某趙某某見面,有人給我們發(fā)某,當(dāng)時某不夠沒發(fā)某我。一會兒,趙某某領(lǐng)著20多個人朝我們這邊沖過來,我們有刀的拿刀,沒刀的拿磚頭砸,陳某某身后背個漁具包,后來知道是把槍,對方人較多,怕吃虧,趙某某照對方地上開了一槍,對方聽到槍聲嚇得往回跑,我們在后面追,對方一個人跑得慢,被我們的人給砍倒了。打架后我、李某戊、梅某磊、任某坐車跑遂平躲了起來。
5、李某某供述:在鳴泉酒店打周某某后,我們連夜跑到漯河,后聽說周某某沒報警就回來了。次日17時某,我碰見趙某某、孔某、曾某、張某某、陳某某、陳某辛等人,他們手里還拿著刀,不知聽誰說趙某某要給某某約場在順河袁某某架,趙某某讓王某回市里找人到袁某,我們到順河袁某某東面高某引線,趙某某和陳某某去拿槍。不一會兒,趙某某,陳某某開車就回來了,王某領(lǐng)著房某某,梅某磊、任某、李某戊也過來了,陳某某給我們發(fā)某,都是30公分長、單某、齊頭的刀,有20把,給王某發(fā)某一根棍,發(fā)某我時某有了,陳某某背著用漁具包裝著的槍,不久,趙某某幾輛面的車過來,有30人左右,每人手里還拿著大砍刀,朝我們沖過來。因他們那邊的人多,怕吃虧,趙某某照對方地上開了一槍,對方聽到槍聲嚇得扭頭就跑,我們在后面追,對方一個人跑得慢,被砍到了。我手里沒東西,沒敢朝前沖。打完架我步行回家了。后我去了東莞,趙某某等人到廈門躲了起來。
(二)同案犯供述:
1、趙某某的供述:從漯河回來后,趙某某帶著人找我,我跟陳某辛、孔某等人說:“咱人少要吃虧,一會兒回去拿我的獵槍。”我又給王某打電話讓他在袁某某加油站見面。下午五六某鐘,我們和陳某辛等人拿著刀,趙某某一方的五六某人從東邊沖過來,距離有七八米某,我把獵槍拿出來,對方的人看我有槍,折回去就跑,我朝路溝邊開了一槍,我們這邊的人一邊攆對方一邊拿磚頭朝對方砸,把對方一個光著膀子的男青年砸倒在地上,曾某和陳某辛用刀朝倒在地上的男青年身上砍,我拿著槍,陳某某拿著磚頭沖在前面繼續(xù)攆有幾十米某,趙某某的人都坐上來時某車跑了。對方的人我只認(rèn)識趙某某、張某某。
2、陳某辛供述:2008年的一天上午,趙某某說周某某的人打電話罵他,還說在東高某袁某某著砍他。趙某某、孔某分別打電話叫人到袁某。我們到袁某某有十幾個人已在那等,他們拿有短刀和木某,陳某某背一個帆布包,趙某某領(lǐng)五六某號人帶著長矛大刀在等我們,他們仗著人多追趕我們,我們雙方撿起路邊的磚頭對砸,這時某到一聲炮響,對方的人往回跑,我們在后面追,對方的人坐著面的跑了。
3、陳某某供述:2008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趙某某給趙某某打電話約場到袁某某架。趙某某給王某、李某某打電話讓他們領(lǐng)幾個人到袁某,后見趙某某領(lǐng)著十多輛面的車過來,我們有十幾個人,趙某某從他車后備箱里拿出刀來分,還拿出一桿槍。趙某某領(lǐng)著30多號人朝著我們沖,趙某某看對方人多就朝人群開了一槍,趙某某的人被嚇跑了,我們的人拿著刀攆,我拿起磚塊往人群砸,對方一個人被砸倒后,我們的人拿刀朝這人身上砍了幾刀。
4、孔某供述:在鳴泉酒店打周某某后,趙某某約趙某某見面,趙某某提出在順河鄉(xiāng)袁某某速引線見面。當(dāng)天下午我見趙某某時某有十來個人在那里等著,袁留忠從外面回來說,村莊前面高某引線上停著十幾輛面的,趙某某帶著40多人在等著。趙某某安排我和另外一個人車不熄火在原地等著。后他帶著張某某、陳某辛等人拿著鐵锨、木某往趙某某停車處走。他們走到高某引線北面的小某路上和趙某某的人對峙,緊接著我聽到一聲槍響,看見趙某某手里拿一桿長槍,趙某某的人嚇的跑散了,有的把拿的刀扔在地上,趙某某帶著人攆到高某路口,對方一個人摔倒,有人往摔倒那人的胳膊砍了一刀。
(三)證人證言
1、趙某某證言:周某某被趙某某打后,我和趙某某約場在高某引線順河路口打架。當(dāng)天下午兩點多,我讓鵬鵬多找點人帶上砍刀一塊去,鵬鵬找有三四十人,二三十把砍刀,我們乘坐十來輛出租車去高某引線順河路口,快到路口時某們把刀分開,每人一把。我看到路口處有一群人,我?guī)е送皼_,這時某方朝我們開了一槍,跑在前面的人中了槍子,我看這種情某,就帶人折回來跑了。
2、張某某證言:周某某被趙某某打后,趙某某和趙某某約場打架。我們在高某引線附近下車拿刀時,我看到趙某某一方有幾十個人,掂著刀從北邊沖過來,其中有人朝我們?nèi)巳豪锓帕艘粯專覀冞@邊的人掉頭就跑,接著趙某某那邊的人又放了一槍,打中我的褲管,沒有受傷。
3、高某、劉某威、劉某、周某某、周某某強五人證言與趙某某、張某某等人證言內(nèi)容一致,并相互印證。
4、房某某供述:2008年“六某”前后的一天,聽李某君說王某被人打傷住院了,我開著李某君的轎車到駐馬某市中醫(yī)院去看王某,到后王某讓我開車把他送到高某引線下高某第二個往北的路口,在路口見到趙某某、王某、李某戊、任某、梅某磊,其他的我不認(rèn)識?,F(xiàn)場停了七八輛車,其中一輛白色的轎車后備箱翹著,里面裝的有一捆洋鎬把。后我先走了。第二天中午,聽說趙某某帶人在高某引線那用槍把周某某的人打傷了。
5、葛某某陳某辛:2008年6月28日下午,趙某某給我打電話說有人欺負(fù)他,讓我到高某引線東邊找他。到后我見有五輛面的車停在路邊,有二十多人,每人手里拿有刀、木某、鋼管。對方有三十多人,手里也拿有刀、鋼叉等。雙方相距七八十米。約十分鐘后,對方的人往我們這邊走,相距有七八米某,我看到對方拿出槍,放了兩槍。我們這邊有一人當(dāng)場躺在地上,其他的人往回跑,對方有七八個人追上我就用刀砍,我被砍倒,背部、胳膊、頭部被砍傷,后他們就跑了。
6、梅某磊供述:2008年的一天下午兩三點時,我和李某戊正在網(wǎng)吧上網(wǎng),任某打車來接我倆,并說王某挨打了讓去看看。我見到王某后,他說被人打了,那人又來找事,讓我們一起過去,后房某某開車帶我們一起到東邊高某引線。到后見趙某某、陳某某及一些不認(rèn)識的人已經(jīng)在現(xiàn)場,陳某某掂著一個深色釣魚袋子,王某給我和任某、李某戊每人發(fā)某根棍子,剛發(fā)某棍子對方的人拿著刀沖過來,我們也往前沖,接著聽見“嘭”一聲,對方的人就往回跑,不知誰把對方一個人攆上把頭打爛了。打完架,我和李某戊步行回市區(qū)了,任某跟著王某不知坐誰的車走了。我們只想幫王某出出氣,所以趙某某給我們發(fā)某時某們沒要。
(四)物證照片,證明經(jīng)趙某某指認(rèn)被查獲的獵槍是其于1995年購買的(即在該起聚眾斗毆中使用的獵槍)。
(五)鑒定結(jié)論
1、葛某某的傷情某定,證明葛某某右肩胛處有一長21厘米某口,左肘部有一長16厘米某口,對應(yīng)部位肱骨骨折,經(jīng)鑒定,其損傷已構(gòu)成輕傷。
2、槍彈檢驗鑒定報告,證明涉案的雙管獵槍具有擊發(fā)某力,足以致人傷亡。
尋釁滋事一、2009年7月15日上午,因駐馬某市X村南邊土地賠償款沒有到位,施工方強行開工,袁某某民于某某等人阻擾施工,施工方經(jīng)理馬某海的司機朱某癸糾集孫某某、龔某、呂某某、陳某辛、王某等人將于某某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于某某的損傷構(gòu)成輕傷。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下列證據(jù)足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rèn):
(一)被告人朱某癸供述:2009年8月份的一天9時某,我開車帶著經(jīng)理馬某海及技術(shù)員到順河袁某某地搞測量,袁某某上的村民說沒給他們賠償,不讓測量,后我們爭吵起來。我分別給陳某辛、孫某某打電話,說馬某海在袁某某地上放線時,被當(dāng)?shù)匕傩战o圍起來,還要打人,讓他們喊幾個人過來。十多分鐘后,孫某某、呂某某、陳某辛、龔某和王某過來了,老百姓看見我們來人了,鬧得更大。我指著最前面那個人給孫某某說“就他嚷嚷地厲害”,孫某某上去打那個人,我和龔某,陳某辛、呂某某、王某也上去與那些人廝打起來,有個老百姓被打倒,打后我們就散了。后來聽馬某理說調(diào)解了,賠了對方六某萬元錢。當(dāng)時某某某拿著一個長圓形的汽車把鎖,其他人什么東西也沒拿。
(二)同案犯供述:
1、龔某供述:2009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和袁某某民打架是孫某某給我打電話讓去的,后來聽說是馬某海讓我們過去的。打架時某我、馬某海、陳某辛、孫某某、呂某某、王某在現(xiàn)場,是孫某某拿著鐵鍬把將一個人給夯倒的,其他人沒動手。
2、陳某辛供述:2009年4、5月份的一天10時某,馬某海的司機打電話說袁某某面的工地有十來個人不讓施工,我給呂某某和龔某打電話,后我?guī)е從?、呂某某、孫某某一起趕到工地,到后見幾個人和馬某海推搡,我們與那幾個人廝打,還有幾個人拿著鐵鍬和我們對打,我從一個人手里奪過來一把鐵鍬,吆喝“我看你們誰敢過來!”之后孫某某也從一個人手里奪過來一把鐵鍬,并且用鐵鍬把夯了那個男的一下,把那個男的打倒,我們就跑了。
3、孫某某供述:順河建筑公司在順河的一個工地壘圍墻,當(dāng)?shù)卮迕癫蛔屖┕?。朱某癸給我打電話,讓我們到工地維持秩序。我趕到后見到龔某、“拐子”、李某戊和陳某辛。有十幾個老百姓和我們的人吵罵,后打起來。我朝幾個人身上亂跺,用拳頭亂打,龔某等人都動手打了。后聽說有村民受傷了。
4、呂某某供述:我開車接著龔某去順河二中北邊工地,見到孫某某、小某、馬某海,小某看見我們過去,上去就給一個40多歲的男的一巴掌,然后孫某某從他的車后備箱拿出一根棒球棒,上去夯那個男的,那個男的被夯倒。后來聽說那個男的被夯骨折了。
5、王某供述:那天陳某辛給我打電話說馬某海在順河袁某某河二中附近的工地施工時某袁某某民阻攔,讓過去看看,還強調(diào)是趙某某安排的。我到那后看見龔某、呂某某、陳某辛、孫某某,馬某海朝和他理論的村X村民上去要打,陳某辛護(hù)著馬某海,孫某某拿了一個棒球棍朝那個村X村民拿著鐵鎬要夯人,我上去奪東西,其他人都沒動手。
(三)被害人于某某陳某辛:2009年7月15日11時,我見順河建筑公司的經(jīng)理馬某海帶著工人準(zhǔn)備施工,因我家五畝多的征地賠償款沒有發(fā)某我手里,我說不能施工,馬某海罵我,我也罵他,我將施工方支起的一個儀器放倒,辦事處的張某某到辦事處去。我走到中原大道路邊時,過來二十幾個人打我,有的用腳朝我身上、頭上亂跺,有的用橡皮棍朝我身上亂夯,我被打倒,左肋骨被打斷四根,鼻梁骨被打骨折,眼部也被打紫了。我被打時某X村干部陳某辛河、張某某、杜某某人在場。
(四)證人證言
1、張某某證言:2009年7月15日11時,袁某某于某某及二十多個村民到施工工地,于某某對施工的人說“征地錢沒領(lǐng),不能干。”順河辦事處的張某某于某某等村X路邊說跟其到辦事處慢慢商量。這時某來十多個人,他們上前圍著于某某亂打,將于某某打倒后,有的用鐵锨朝于某某身上拍,有的用腳亂跺,用拳亂捶,有的用橡皮棍夯,那些人打完于某某就跑了。
2、陳某辛河證言:我在順河村委任某安主任。2009年7月15日11時某,順河建筑公司的人在袁某某面工地準(zhǔn)備施工,袁某某村民于某某、于某某忠等十來個人到工地,對馬某海說還沒拿到征地賠償款,先別施工,并把測量儀收了起來。后馬某海與于某某爭吵,辦事處的張某某書記讓雙方到工地東邊的路旁協(xié)商。這時某來兩輛轎車,從車上下來六某名男青年,其中一個光頭男子走到于某某跟前用拳頭朝其面部和身上打,其余五六某男青年也上去用腳朝于某某的身上亂踢亂跺。我和張某、張某某等人上前拉架時,光頭從轎車?yán)锬贸鲆桓幻啄秤议L的鐵棍朝蹲在地上的于某某肋部打去,于某某倒地后,光頭和其他幾個人坐上車跑了。
3、于某某證言:2009年7月15日上午,辦事處的張某某著村民解決土地賠償款的事時,過來幾個男子把于某某按倒在地上亂打,還用鐵棍夯,那幾個年輕人打人后就跑了。
4、于某某忠證言證明內(nèi)容與張某某等人證言一致。
(五)駐馬某市公安局出具的傷情某定結(jié)論,證實于某某面部、軀干部軟組織鈍挫傷、上頜骨額突骨折、左側(cè)肋骨多發(fā)某折及肺挫傷,損傷程度已構(gòu)成輕傷。二、2009年8、9月份一天晚上,被害人李某某在駐馬某市X區(qū)順河辦事處大陳某辛趙某某等人開設(shè)的賭場贏錢后離開,趙某某知道后糾集被告人陳某辛及呂某某、龔某、陳某辛、陳某某等人將李某某從駐馬某市影劇院拉至駐馬某市X路,對其毆打。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下列證據(jù)足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rèn):
1、被告人陳某辛供述:2010年正月初四,我從外地打工回家,沒事就在家里和趙某某,陳某某、米某等人在一塊玩。2月份的一天23時某,我和米某在北開發(fā)某嘉禾快捷酒店休息時,不知道誰給米某打電話說李某某找趙某某的事讓過去收拾李某某一頓。后米某開車帶著我到駐上公路東面,到后見趙某某,龔某、呂某某等20多個人,趙某某用巴掌打李某某,我們也用腳跺,打后我和米某走時某某某等人還沒走。
(二)同案犯供述:
1、趙某某供述:李某某常帶著七八個年輕孩到我的賭場里釣魚,贏兩三千塊錢就走,龔某給我說后,我很生氣,我給某某打電話:“你來牌歸來牌,釣魚歸釣魚,帶這么多人是想找事嗎”某某說“我就是想找事!”我問他在哪,某某說在地區(qū)電影院。我?guī)е惸承?、張某某、龔某、陳某某、米某等人去了,某某和七八個人在電影院門口吃飯,張某某和陳某某把某某拉上車帶到東祥路朝順河鄉(xiāng)X路口,下車后我扇他幾巴掌、跺幾腳,米某也上去跺幾腳。
2、龔某供述:李某某經(jīng)常帶著幾個人贏了錢就走。我給趙某某說李某某攪場子,趙某某給李某某打電話要錢,并爭吵起來。后趙某某讓我開車帶著人找到李某某,趙某某把李某某打一頓。在場人有我、趙某某、呂某某、陳某某、張某某、陳某辛、李某戊等人。
3、陳某辛供述:李某某讓我?guī)兔椟c錢,我?guī)引從辰枇藘扇f元錢,由我擔(dān)保,后龔某說某某走了。我們回到場子時,龔某去找趙某某了。一會兒過來一輛金杯車,車上有米某、陳某辛、陳某某、張某某、龔某,某某也在車上,龔某開車帶著我們到了精神病院北邊的東平路上把某某從車上拉了下來,“小某”、米某和陳某辛打某某,某某的鼻子被打流血,趙某某說:“不要打了,帶他到醫(yī)院止止血!”然后我們就走了。
4、陳某某供述:2010年春節(jié)后的一天晚上零時某,趙某某開著金杯車帶著我和啟亮、龔某等幾個人去風(fēng)光路電影院門口的夜市攤,趙某某讓我和啟亮下車喊某某,我倆找到某某,把他拉出來后坐金杯車到了東平路與中原大道交叉口處,趙某某朝某某臉上扇幾巴掌,其他的人朝某某身上亂捶亂跺,我和某某沒有動手。
5、呂某某供述:201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順河陳某辛趙某某開的賭場里,李某某贏三千多元走了,龔某給趙某某匯報了賭場的情某。趙某某給李某某打電話,得知某某吃飯的地方,趙某某讓我們和他一塊去找李某某。到了某某吃飯的地方后,某某下車把李某某拉上車,我們把李某某拉到東祥路X路邊,啟亮把李某某拉下車,趙某某上去扇他幾個嘴巴子,跺了他幾腳,某某和小某、啟亮也都往李某某身上跺了幾腳,往他臉上扇,后我們各自回家了。
(三)被害人李某某陳某辛:2009年的一天22時某,我給陳某辛打電話說想去趙某某的牌場來牌,陳某辛開輛昌河車把我、張某某等人接到大陳某辛牌場,到后見到張某某華、張某某、呂某某坐門,我在那釣魚,贏了三千元左右。我們到地區(qū)電影院門口吃燒烤時,趙某某帶20多人來了,趙某某到我跟前說“弄走他”,陳某辛、張某某把我拉上金杯車,拉到精神病院北第二條路往東拐到東平路的東頭讓我下車,趙某某拿了一把折疊刀說挑我的腳筋,我沒敢吭氣,其他人上來亂打。我認(rèn)識的有趙某某、陳某辛、呂某某、張某某、陳某某、陳某辛等人。
(四)證人證言
1、駱某某證言:在周某庚家那次某某帶幾個人去來牌,某某在旁邊釣魚贏了錢就走了,牌場也散了。后趙某某給某某打電話,某某說在地區(qū)影劇院,趙某某就帶龔某、呂某某、某某、孫某某十幾個人去找某某,我就回家了。
2、陳某某證言:在新建家來牌時,一個叫某某的喝酒后在牌場釣魚,贏錢后走了。后來聽說趙某某等人把某某打一頓。
三、2009年10月4日14時,在駐馬某市X區(qū)X街辦事處鄧瓦房村孫某某,被害人宋某、宋某與出租車司機張某某功(系被告人陳某某之姐夫)因車費問題發(fā)某爭執(zhí),陳某某向趙某某匯報后,糾集被告人李某戊及呂某某、陳某辛等人將宋某、宋某打傷。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下列證據(jù)足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rèn):
(一)被告人李某戊供述:2009年9月份的一天午飯后陳某某打電話說他姐被人打了,讓我到森林公園附近的莊子上幫忙。我和梅某磊打的到后見陳某某、陳某辛、呂某某、米某、小某、龔某已經(jīng)在那,陳某某拿塊磚頭朝對方一個男孩的頭上拍了一磚,米某上去用一把小某首朝另外一個孩屁股上捅了一刀,陳某辛,某某也上去打,我找根棍,還沒來得及打,見有個孩被捅傷了,我拉開他們,這時某某某開著一輛黑某過來,也沒下車,看沒事了,我們就走了。
(二)同案犯供述
1、趙某某供述:2009年9月份一天下午兩三點,陳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幾個人把他姐夫打了,現(xiàn)在正在他姐家鬧事,我讓陳某某先打電話聯(lián)系幾個人過去。我趕到陳某某的姐家時,陳某某、米某、陳某辛、李某戊等七八個人已在現(xiàn)場與對方的一個男青年廝打,被打的男青年腿上有血。我到后就不打了。后張某某出面調(diào)解,賠了對方二、三千元錢的藥費。
2、陳某某供述:2009年秋收前后的一天16時某,我姐陳某辛英打電話說有一群小某打我姐夫。我給李某戊、陳某辛、龔某打電話讓他們到森林公園等我,我和米某去森林公園的路上,某某給趙某某打電話匯報了一下,在森林公園見到李某戊、陳某辛、龔某、國某等人后,我們一起到我姐家,我姐夫指著一個小某說那孩打他了,我就拉住那個孩,陳某辛用磚頭朝那孩頭上砸,我朝那孩身上跺兩腳,米某用他隨身攜帶的一個小某朝那孩腿上捅了一下,另外的一個小某還在打電話叫人,陳某辛、某某他們上去用磚頭把那個孩也砸了。后趙某某也過來了,我過去給他說這個事,他看是兩個小某,就讓那兩個小某走了。幾天后我姐給那個孩拿兩千元錢私了。
3、呂某某供述:陳某某的姐給陳某某打電話說在森林公園西邊,兩個小某坐了轎的不給錢還打人,陳某某喊著我、龔某、某某、某某、李某戊到森林公園南100米某西去,在陳某某姐家門口擠著那兩孩子,我們都上前打,陳某某打的最狠,我們用拳頭連捶帶扇,用腳往他們身上跺,我見兩人鼻子出血了。打后我們就走了。
4、龔某供述:200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兩點鐘左右,陳某某說有兩個孩把他姐夫打了讓我到森林公園。我和陳某某、小某、某某、陳某辛、李某戊及他的幾個體校同學(xué)相繼趕到陳某某的姐家,有兩個小某正在和他姐夫爭吵,陳某某的姐說那兩個孩打她了,陳某某很生氣,上前就打其中一個孩,陳某辛、某某、李某戊以及他的同學(xué)也上前打,某某用刀把那孩的腿扎流血了。在打架的過程中,趙某某過去看一下就走了。后聽陳某某說他姐拿錢給那個孩看病了。
(三)被害人宋某陳某辛:2009年9月份的一天15時某,我和女朋友走到鄧瓦房村委孫某某時,碰見一輛轎的,因為價錢問題,我和司機吵起來,后打起來,因轎的司機吃虧了,就開始喊人,接著就過來了一個懷孕的女的。他們兩個攔著我不叫走,那個懷孕的女的又打電話喊人,后過來一輛轎車,從車上下來七八個人,懷孕那個婦女指著我說:“就是他”。那幾個人圍著我就打,他們?nèi)硕啵覜]還手,我頭上被砸流血,左大腿內(nèi)側(cè)也被刀扎傷。我和女朋友一塊一直跑到鄧瓦房村委的診所里,診所的醫(yī)生讓我們趕緊去醫(yī)院。我打了120,急救車把我拉到醫(yī)院。后來我們雙方和解了。
(四)證人證言
1、閆某某證言:2009年10月4日14時某,我和宋某偉走到孫某某村路口乘坐出租車時,因價格問題與出租車司機發(fā)某爭吵,后來宋某與司機廝打起來,那個司機回村里喊一個女的,那個女的打電話喊人,我們要走。司機和那個女的不讓走,30分鐘后,過來兩輛車,下來七八個人拉住宋某就打,有的用腳跺,有的用磚砸,其中一個人從車?yán)锬昧税研∧吵文炒笸壬显艘幌隆?/p>
2、陳某辛英證言:2009年10月4日14時某,我丈夫張某某功跑著回家吆喝著說:“挨打了,”后面三四個年青孩緊跟著追過來了,我問咋回事,我丈夫說他們坐出租車價錢沒談好,打起來了。說著其中一個男孩還吆喝著說:“給我拿兩千塊錢,不拿我廢了你?!闭f著還打電話開始喊人過去。其中一個手里握著腰帶的年青孩照我丈夫身上抽某兩下。我趕忙上去拉那個年青孩,他又照我臉上扇了兩耳光,又把我摔倒在地上。
3、張某某功證言:2009年10月4日14時某,因乘坐出租車價格的問題,與一男一女發(fā)某爭吵,后被男子掂著皮帶抽某,莊上的人就上去打那男孩,見男孩身上流血就不打了。
4、宋某證言:我和宋某接到宋某偉的電話說在孫某某西頭和出租車司機發(fā)某點事。我和宋某到后,見宋某站在一旁,一個婦女在那大聲嚷。過一會兒,過來幾輛轎車,下來幾個男的打宋某。我去拉架時某個人把我倒。
5、梅某磊陳某辛:2009年任某結(jié)婚那天,我和李某戊、孫某某一直在場里幫忙。15時,有人給李某戊打個電話,后李某戊給我和孫某某說到森林公園邊的一個莊上看看,到后見陳某某和龔某等人已在那,陳某某的姐和兩個坐車的人在拉扯,陳某某扇一個人的臉,和陳某某一起去的兩個人也與那兩人打,我們?nèi)齻€在一邊看,幫著撐腰,堵著不讓那兩個人跑,這邊一個人拿磚頭朝其中一個人頭上砸一下,后任某把我們?nèi)齻€接走了。
(五)書證
1、宋某的病歷,證實宋某頭皮裂傷、左大腿銳器傷及治療情某。
2、、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情某說明,證實宋某不愿進(jìn)行傷情某定的事實。
四、2011年3月24日15時某,在駐馬某市X區(qū)X路建業(yè)花園工地,被害人李某成與建業(yè)工地工程部人員發(fā)某爭執(zhí),被告人陳某辛及孫某某、陳某辛、某某等人將李某成打傷。
(一)被告人陳某辛供述:2011年的2月的一天15時某,孫某某對我說老李某駐馬某市X區(qū)X路北段建業(yè)花園工地接個活,上一班干活的人找事不讓干,想找他擺平,讓我一塊過去看看怎么回事。后孫某某開車帶著我到工地,到后見到陳某辛、某某。我們讓那人騰倉庫,那人不愿意,陳某辛照那人臉上扇了幾巴掌,我和孫某某、某某也用腳跺,我還扇了他幾巴掌,那人打電話要報警,孫某某說要報警還打他,那個人不敢報警了,后我們走了。
(二)同案犯供述:
1、孫某某供述:那天9時某,王某和我聯(lián)系后,我又喊陳某辛、某某、陳某辛一起到駐馬某市X區(qū)X路X路西森林半島小某層X號樓一樓,準(zhǔn)備把倉庫的東西搬出去,因為樓已建好,里面需要水電安裝,原來施工方的一個看門老頭,手里拿著一個螺絲刀,不讓搬東西,還罵我們,我把他推倒,老頭站起來還罵,后我們坐面的走了。事后聽王某說老頭小某失禁。后經(jīng)金河派出所調(diào)解,賠給那個老頭五千元。
2、陳某辛供述:那天下午,孫某某打電話給我說十三香路X路東建業(yè)工地的工人不讓施工,讓我和他一起去看看情某,我和某某、陳某辛到后才知道,之前施工的工人不讓他們干了,已委托五里鋪的人,但五里鋪的人去干活時,之前施工的工人不讓干,莊上的人給孫某某打電話讓幫忙解決。我們到后,就硬進(jìn)去施工,對方一個工人攔住不讓干,我甩了那人一個趔趄,還扇他兩巴掌,孫某某也扇了那個人幾巴掌,跺了幾腳,后我們就走了。事后聽孫某某說那個人報警了,還賠那人五千元錢。
2、被害人李某成陳某辛:2011年3月24日15時某,我在十三香路建業(yè)小某工地看場,建業(yè)工程部的王某讓我把屋里的東西清走,我讓他找老板代某某,然后王某、劉某某及另一家公司的幾個人開門進(jìn)樓了,幾分鐘后他們又出來了,我喊劉某某,讓他給我老板說,其他的幾個年輕人說我喳喳啥呀,我說我沒給你們說話,這幾個年輕人就上來對我拳打腳踢,打了我?guī)追昼娋妥吡?。后我報了警?/p>
3、證人陳某辛
⑴余某某陳某辛:2011年3月24日15時某,駐馬某市建業(yè)工程部讓我把建業(yè)森林半島X號樓東高某一號打開,我和工程部的人一塊去開門,開門后工程工作拍照,我鎖住門出來工程部的人還在,民警帶著被打傷的男子過來,那名男子指認(rèn)我,民警把我?guī)У脚沙鏊?/p>
⑵王某陳某辛:2011年3月24日15時某,我和馬某彬、馬某軍、馮某某、劉某某一起到建業(yè)工地清點工地材料,我們小某和廣宇公司簽訂的有施工合同,而廣宇公司又把工程承包給代某某,因合同糾紛代某某一直停工,剩余工程我們和廣宇公司經(jīng)協(xié)商又承包給余某某,到工地我把情某給李某成說后,我就和劉某某到工地清點材料,出來時某見李某成身上有泥巴。
⑶代某某陳某辛:2008年7月份,我承包建業(yè)森林半島四期工程,因前三期建業(yè)工程部一直未按照約定把工程款付清,我就把第四棟樓的工程停了。剩余材料在倉庫存放,李某成在工地看倉庫。2011年3月X號15時某,李某成打電話說建業(yè)工程部的人到倉庫點材料。我給李某成說不讓點。十分鐘后,李某成打電話說因不讓點倉庫,七八個年輕人帶著刀、鋼管把他打了一頓。我過去后看到建業(yè)工程部馬某彬和王某在現(xiàn)場,還有一個男的,后來知道叫余某某。李某成躺在地上,后民警來了。在派出所,李某成說肚子疼,到醫(yī)院經(jīng)檢查李某成是尿失禁。
4、李某成病歷,證實李某成左側(cè)腹股溝挫傷并腫塊,左側(cè)陰囊挫傷,雙側(cè)睪丸鞘膜積液。
5、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情某說明,證實李某成被打傷后因經(jīng)派出所已調(diào)解,未拍傷情某傷照片,致無法對其傷情某行鑒定。
6、協(xié)議書,證實余某某賠償李某成醫(yī)療費五千元。
敲詐勒索2009年7月18日晚,賴某、“小某”(身份不詳)在駐馬某市X鎮(zhèn)陳某辛趙某某等人開設(shè)的賭場內(nèi)賭博贏錢后,龔某等人稱賴某使用假骰子贏錢,看場子的鄭某及被告人李某戊等人對賴某毆打,并將賴某身上的八千元錢搜走。龔某電話給趙某某匯報后,趙某某安排龔某讓賴某華、小某每人打一張某某萬元欠條。后被告人李某戊、任某及龔某、孫某某、呂某某、陳某辛等人將賴某控制到駐馬某頤和山莊賓館,并讓賴某與其妻秦某某聯(lián)系準(zhǔn)備三萬元。次日上午,在遂平縣X路口,秦某某將自己湊出的二萬八千元現(xiàn)金交給龔某后才將賴某放走。后龔某將該筆現(xiàn)金分兩次匯給趙某某。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下列證據(jù)足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rèn):
(一)被告人供述
1、李某戊供述:我聽趙某某的人說,在陳某辛牌場有兩個人挖點子被人發(fā)某,后來趙某某的人帶著這兩個人去遂平要錢,這事我沒有參與。
2、任某供述:2009年的夏天的一天晚上,李某戊給我聯(lián)系說水屯陳某辛有唱戲的,趙某某在那開的有牌場,讓我和他一塊過去玩,我和李某戊、梅某磊到牌場看,到后半夜時,有人發(fā)某有兩個人在牌場上玩假色子,龔某,陳某辛,呂某某,二條、孫某某、鄭某,李某戊、梅某磊把這兩個人拉到牌場前面那家屋里,李某戊把其中的一人打趴下,還說讓那兩個人把錢吐出來,他們搜了那兩個人的身,后來說搜的錢不夠。過一會,里面的人說,找個地方把那兩個人看著,到第二天讓那兩個人想辦法給家里要錢,隨后我和李某戊、梅某磊坐著孫某某的車,跟著龔某、呂某某、陳某辛、鄭某的車押著那兩個人到頤和山莊賓館。在賓館前臺開房時,鄭某還打了那兩個人一巴掌,到賓館后鄭某又打那兩個人,我和李某戊、梅某磊害怕賓館的攝像頭拍著就走了。
(二)同案人員供述:
1、趙某某供述:2009年7、8月份,我在水屯鎮(zhèn)X村邵某門口開賭場,我安排龔某、呂某某、陳某辛招呼著場子,有事給我打電話。后龔某給我打電話說牌場里發(fā)某兩個挖點子的,骰子里面灌有水銀,讓那倆人退出來三萬元錢,問我這錢咋弄我說該退給誰,就退給誰。兩天后,我讓龔某往我的銀行卡上打了一萬元錢。
2、龔某供述:邵某意某來兩個人在牌場用假骰子來牌被發(fā)某,他們剛開始不認(rèn),李某戊上去給他一拳,然后鄭某把假骰子給砸開了,里面有小某珠,有人讓他們跪下,馬某海過來說讓他們每人退還三萬元錢,那兩個人說沒那么多,后馬某海讓我給趙某某打電話,趙某某讓先打個欠條,等錢拿過來再放他們走,因這倆人是邵某領(lǐng)來的,我讓他們每人給邵某的哥打三萬元的欠條,后我們把那兩個人帶到頤和山莊。次日10時某,我們帶著那兩個人去遂平大橋取錢時,一個人說取錢下車跑了,另一個人的老婆送過來二萬二千元錢。我給趙某某打電話說鄭某等人要求退錢,趙某某說錢不退了。后我分兩次把錢匯給趙某某了。
3、陳某辛供述:2009年8、9月份,趙某某在水屯陳某辛邵某的哥家開一個賭博場,趙某某安排龔某帶著周某庚、呂某某、邵某、鄭某和我看場子。一天夜里,我正在巡邏,周某庚給我打電話說場子里有人使用假骰子贏錢,我到場子里才知道是邵某哥帶來的兩個遂平的人,龔某給趙某某打電話匯報,趙某某對龔某說不讓遂平的人走,還讓龔某帶著我、邵某、邵某的哥、呂某某、鄭某等人把其中一個人帶到頤和山莊,讓另外一個人回去拿錢。第二天,聽說那兩個人把錢退了。
4、呂某某供述:2009年9月份,趙某某在水屯北的一個莊支個賭場,期間有兩個遂平人在場子里挖點子,贏了1萬多塊,后被龔某發(fā)某,砸開骰子里面裝了水銀,龔某給趙某某匯報,趙某某安排不讓他們走,我把這兩個遂平人打了一頓。后趙某某電話安排讓龔某、某某、鄭某、某某、孫某某和我開車帶他倆到頤和山莊房間里。天亮后,我開車帶著龔某,孫某某開車帶著邵某哥和那兩個出老千的遂平人到遂平,他們拿出了二萬四千元錢,龔某給我和孫某某每人二百元油錢。
5、孫某某供述:200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八九點鐘,我到陳某辛牌場時,牌場已經(jīng)散了,來牌的人說李某戊等人把那個玩假骰子的人打了一頓。馬某海讓我開車帶著李某戊、梅某磊、任某、孫某某和玩假骰子的兩個人一塊,龔某、邵某、邵某的哥、周某庚、呂某某、陳某辛、米某、某某、鄭某、蘇某某、馬某海一起去了頤和山莊。次日6時某,龔某讓我跟周某庚、呂某某、鄭某等人一塊上遂平拿錢。我開車到遂平南關(guān)橋北頭路西的紅綠燈路口時,有一個女的跑到我開的車跟前,從包里拿出錢給了邵某的哥,邵某的哥把錢給了邵某,邵某把錢給龔某了,馬某海說錢不能亂動,趙某某有急用。聽龔某說是二萬元錢。
(三)被害人賴某陳某辛:200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20時某,邵某的弟把我領(lǐng)到牌場,我贏了近二千元錢不想來了,我借口去解手到邵某意某里。一二十分鐘后,那個叫某某的領(lǐng)五六某年輕人叫開門,把我拉到屋里,讓我跪下,其中有一個人對我說:“你也不打聽打聽這是誰里場,敢擱這玩”另一個人上來就對著我的下巴子打一拳,還有一個人說:“你贏恁些錢,還想跑里,你拿十萬塊錢再走吧!”之后就搜我和小某的身,從我身上搜出七、八千元錢,馬某海說讓俺倆每人拿三萬元錢,給邵某意某打三萬元錢的借條,接著又讓某某給他們打六某元錢的借條。后六某個人把我和某某拉到一個賓館里。第二天,有個人讓我給家里打電話要錢,我就給我老婆打電話說出點事,需要三萬元錢,四五個人開車帶我一起到遂平縣南關(guān)107國某與V]岈山路交叉口紅綠燈處,我看到我老婆在紅綠燈處等就喊她,我老婆趕緊把錢給了車上的人,后那些人開車就走了。
3(四)證人證言
1、秦某某陳某辛:2009年7、8月份的一天零時某,賴某打電話說打牌輸了,讓我趕快準(zhǔn)備三萬元錢,第二天上午回家拿,要不然就回不去了。第二天,我到親戚朋友家借錢,湊了二萬八千多元錢。10時某,我?guī)е@二萬八千元錢到南環(huán)路口“四??p紉店”門口附近等某某。半個小某后,某某在一輛面包車?yán)锩婧拔?。我過去看到某某臉被打的青腫,坐在副駕駛的一個男的說,把錢給我就可以走了,我把錢給那個男的,他接過錢點了點說不夠,我說實在湊不出了,這個人就打了一個電話,問讓不讓我們走,接電話的人說先讓我們走,后他們才讓我們走。
2、邵某陳某辛:2009年7月下旬,趙某某在俺家門口的路上支一個牌場。一天22時某,某某和他一個朋友到牌場來牌,后某某的朋友說去解手,就把桌上的一千多塊錢留下,讓我替他來,我把桌上的一千多元錢全某了,某某的朋友說不來了,后牌場散了。一二十分鐘后,龔某與幾個人到我家,緊接著就聽到屋里打架的聲音,我進(jìn)屋后看到某某的朋友跪在地上,我對龔某說有啥事慢慢說,別讓人家跪那。龔某對我弟說:“這兩個人跑到某某的場子里挖點子,明擺著是不給福哥面子,你看咋弄”我弟說不知道他們是挖點子的。一個人拿出兩個骰子,用嘴咬爛一個,另一個沒有咬爛,就對著某某他倆說:“還一個真的一個假的?!蔽揖妥屇菐讉€年輕人都出去了,龔某、我弟在屋里和小某他們兩個商量,我問得拿多少錢,龔某說每人拿五萬,某某的朋友說身上就幾千元錢,龔某不同意,外面的人吵著還要打某某他倆,最后商量讓拿六某元錢。龔某讓人搜小某他們兩個的身,我把某某他倆帶的八千元錢交給龔某。我給龔某寫了一個六某的欠條,某某他們兩個每人給我寫了一張某某萬六某元錢的欠條,某某的朋友寫的名字是賴某。怕賴某跑,當(dāng)晚我和賴某住的房間里還住了三個人,第二天早上,龔某讓賴某往家打電話要錢,賴某的老婆說去借錢,一直等到10時,龔某安排人開車帶著我和賴某一起到遂平南關(guān)大橋北面,賴某華的老婆過來把二萬四千元錢遞上車,賴某要欠條時,我當(dāng)著賴某的面把欠條撕了。
3、蘇某某供述:2009年8月份的一天24時某,我回到牌場時,牌場已散,聽場里來牌的人說近來他們抓了兩個挖點子的,還讓李某戊和幾個體校的人把那兩個人打一頓。凌晨3時某,我看到近來、鄭某、鄭某的伙計、呂某某、陳某辛、孫某某、馬某海、陳某辛忠、趙某會、米某志、周某庚、某某、李某戊及李某戊帶的幾個體校的人帶著兩個人從院里出來,除周某庚、米某志外,其余人坐五輛車,我也上了車,跟著他們一起到頤和山莊賓館。近來給我們安排了房間,當(dāng)晚住在頤和山莊的還有馬某海、鄭某、某某、某某的哥、我,還有那兩個挖點子贏錢的人,其他人走了。近來安排某某的哥和那兩個挖點子的人住在一起,第二天早上八點我就走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后來聽說那兩個人賠給二來兩三萬塊錢,近來直接存在他老大賬上了。
4、梅某磊供述:2009年天熱的時某,趙某某在順河開了一個賭場,一天21時某,我和李某戊、任某、孫某某正在排場轉(zhuǎn)著招呼場子時,有人說牌場里有人挖點子,李某戊到屋里打了挖點子的人。22時某,跟某某較近的幾個人帶著挖點子的人開車走了,我和李某戊、任某、孫某某也坐車回市區(qū),吃飯時某某戊還炫耀他的勾拳咋厲害。一個小某后,李某戊接個電話說挖點子的人在頤和山莊,讓我們過去,到后李某戊上樓了,我們在大廳等著,10分鐘后,李某戊下來說挖點子的人給誰賠錢啥的,之后我們四個就一起回去了。
(五)書證邵某提供的借條,證明2009年7月18日晚,邵某給龔某出具的六某元借條。
開設(shè)賭場
一、2009年3、4月間,趙某某、龔某、陳某辛、陳某某與被告人呂某某、周某庚在汝南縣X村呂某某家的養(yǎng)雞場開設(shè)賭場,從中抽某漁利。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下列證據(jù)足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rèn):
(一)被告人周某庚供述:2009年3月份,趙某某領(lǐng)著我、龔某、陳某辛、呂某某、呂某某、陳某某在呂某某家的孵化場開了十多天牌場,趙某某不常去,陳某某在那負(fù)責(zé)把鍋抽某,我在牌場外站崗,龔某、陳某辛、呂某某、呂某某在場里招呼著。每天牌場結(jié)束我們每人發(fā)某百元錢的工資,剩下的錢都是趙某某的,每天除發(fā)某能抽某千多元錢。牌場用的骨牌是我們自己買的,桌子等東西都是呂某某家里的。
(二)同案犯供述
1、趙某某供述:2009年農(nóng)歷四月,我在汝南羅店別橋呂某某家的雞場開賭場。我安排陳某某把鍋,龔某、陳某辛、周某庚、張某某等人幫忙,沒人時某個門,陳某辛負(fù)責(zé)找人放哨。我白天不在賭場里,都是夜間到賭場看看,賭場里有事他們隨時某我聯(lián)系,我再去解決。抽某提的錢除了給干活的工資外,其他的都是我的。這段時某我共掙有一萬多元錢。
2、龔某供述:2009年3月份,趙某某帶著我們在呂某某家的雞場里開牌場。當(dāng)時某趙某某、陳某某、陳某辛、張某某、呂某某、周某庚和我。陳某某負(fù)責(zé)抽某和發(fā)某,我和張某某在場子救門,別讓場子散了。陳某辛、呂某某、周某庚等人看場子,提防公安人員過來,米某志,李某戊有時某門來牌。贏多了就抽某一百元,少了三十、五十的抽某,平均下來每天抽某千元左右,牌場開有十天,共抽某一萬元左右。分工都是趙某某指定的,因當(dāng)時某某某還是比較信任某的,其他的活就讓給我們安排。
3、陳某某供述:2009年春天,經(jīng)趙某某安排在東星家的雞場開了十來天的賭場,有我和孫某某、龔某、陳某辛、周某庚、張某某、呂某某,我們每個人掙了三千元左右。趙某某負(fù)責(zé)賭場的安全,我們幾個在那幫著趙某某看著場子。桌子、凳子都是呂某某提供的,骨牌是我們自己帶過去的,抽某頭錢都是趙某某的,他每天給我們發(fā)某至二百元錢的工資。
(三)證人證言
1、陳某辛云證言,證實趙某某等人曾某其家中閑置的養(yǎng)雞場內(nèi)開設(shè)過賭場的事實。
2、呂某某證言,證實2009年農(nóng)歷三月,趙某某在羅店別橋呂某某家雞場里開十來天牌場,我去來過牌,當(dāng)時某某負(fù)責(zé)抽某、給場里的人發(fā)某、聯(lián)系來牌的人,呂某某有時某牌,陳某辛負(fù)責(zé)安排人在外面站崗放風(fēng)和巡崗。二、2009年3、4月間,趙某某、龔某、陳某辛、陳某某、張某某與被告人呂某某、周某庚在駐馬某市X村開設(shè)賭場,從中抽某漁利。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下列證據(jù)足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rèn):
(一)被告人周某庚供述:在呂某某家的孵化場開的那個牌場結(jié)束后,我們把牌場移到順河大陳某辛陳某某、陳某辛領(lǐng)、陳某辛領(lǐng)家,最后在我家,共有一個月。牌場都是趙某某,陳某某、龔某、呂某某、陳某辛、孫某某、王某、呂某某及我一塊兒開的。陳某某、龔某負(fù)責(zé)抽某組織安排地方,我和陳某辛找當(dāng)?shù)氐睦习傩战o牌場放哨,每人一百元,我倆巡哨,呂某某、孫某某,王某招呼場子,沒人時某場子。在誰家用誰的桌子凳子一天給三百元錢,龔某負(fù)責(zé)買骨牌和發(fā)某,我的工資是陳某辛給的,每天三百元或五百元錢不等。
(二)同案犯供述
1、趙某某供述:2009年在汝南羅店別橋村呂某某家雞場開賭場后,我們到順河陳某某家、周某庚家開了半個多月。陳某辛負(fù)責(zé)站崗,陳某某負(fù)責(zé)抽某,龔某負(fù)責(zé)坐門救門,呂某某、周某庚負(fù)責(zé)找桌子、凳子,張某某負(fù)責(zé)坐門。共抽某五、六某元錢。我得了三萬元,剩下的都給他們發(fā)某了。
2、龔某供述:別橋的賭場結(jié)束后,又搬到順河大陳某辛陳某某、周某庚家開賭場。牌場有我、趙某某、陳某某、陳某辛、張某某、呂某某、周某庚。陳某某負(fù)責(zé)抽某、發(fā)某、找地方,張某某、呂某某、周某庚和我負(fù)責(zé)救門看場子。每天能抽某千元錢,共抽某五萬元左右,每人每天一百元工資。
3、陳某某供述:2009年在呂某某家開了之后,趙某某就把賭場安排到我家里,后來又挪到周某庚家,總共開了有十來天,大概掙了四十萬元,除上次參與人外,鄭某、某某也在這看場子,這次我掙了五千元。
三、2009年7、8月間趙某某、龔某、呂某某等人與被告人周某庚在駐馬某市X村開設(shè)賭場,抽某漁利。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下列證據(jù)足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rèn):
(一)被告人周某庚供述:大陳某辛牌場結(jié)束后,6月份的時某,我們在蘇莊北面的樹林里開了十來天牌場。有趙某某,陳某辛、龔某、呂某某、陳某辛、孫某某、王某、趙某某、某某、蘇某某和我,龔某負(fù)責(zé)抽某組織安排地方,我和陳某辛還在外面站崗,找當(dāng)?shù)氐睦习傩战o牌場放哨。呂某某、陳某辛、孫某某,律某、王某在里面招呼場子,趙某某是趙某某的堂弟只看場子,實際就是安插龔某身邊監(jiān)督龔某的。
(二)同案犯供述
1、趙某某供述:2009年麥?zhǔn)蘸?,蘇某某在順河鄉(xiāng)X村委蘇莊開個賭場,后轉(zhuǎn)給了我,我安排孫某某把鍋抽某,龔某、陳某辛、周某庚、張某某、王某在場里幫忙。剛開始是孫某某抽某,因他背著我多拿錢,我就讓龔某負(fù)責(zé)抽某,呂某某在那來牌掌鍋發(fā)某,陳某辛、周某庚、王某在牌場站崗,米某在那釣魚,趙某某混場領(lǐng)工資。
2、龔某供述:2009年7月份,蘇某某在大陳某辛村委蘇莊后面的樹林里開賭場,后轉(zhuǎn)給了趙某某,趙某某安排孫某某招呼賭場,我、陳某辛、某某、某某、王某、張某某在那玩,牌九推的三十、五十、九十的鍋,我們在那里有十來天,后趙某某安排我招呼場子,讓孫某某管著抽某頭錢,因趙某某說孫某某貪污錢,就讓我負(fù)責(zé)抽某管賬,張某某在那來牌救門,陳某辛,陳某某、米某在場子里看場子,趙某某是趙某某派過來監(jiān)督我的,怕我多弄他們的錢。趙某某不經(jīng)常過來,散場時某過去,剛開始是孫某某發(fā)某,后由我來發(fā)某。
3、陳某辛供述:2009年7、8月份,趙某某在順河大陳某辛村蘇莊后面的樹林里開一個賭場,他讓我和龔某、孫某某、蘇某某、王某、陳某某、張某某、呂某某、周某庚看場子。
4、呂某某、孫某某、趙某某、蘇某某、王某供述:均證實2009年7、8月份,蘇某某在順河大陳某辛村蘇莊開設(shè)賭場,后把賭場轉(zhuǎn)讓趙某某的事實。
四、2009年7、8月間,趙某某、龔某、呂某某、趙某某等與被告人李某戊、周某庚、任某駐馬某市X村開設(shè)賭場,抽某漁利。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下列證據(jù)足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rèn):
(一)被告人供述
1、周某庚供述:2009年8月份,牌場轉(zhuǎn)移到水屯陳某辛一家附近的路上開一個星期。開牌場的有趙某某、龔某、陳某辛、呂某某、陳某辛、孫某某、王某、律某、趙某某、鄭某及我,龔某負(fù)責(zé)把鍋抽某,陳某辛和我負(fù)責(zé)站崗、巡崗,呂某某、孫某某、鄭某、律某、王某在牌場上救場看場子,趙某某監(jiān)督龔某,順便巡崗。因怕牌場出事我們能及時某系、撤場,趙某某給我6部對講機,讓我和近來溝通、放哨時某,對講機我保存,用時某出來,后來我搬家時某搬丟了。
2、李某戊供述:2009年春節(jié)前后,趙某某在陳某某家支個牌場,來的是牌九,近來把鍋,呂某某配門,某某在牌場結(jié)束時某場上拿錢。我和任某、梅某去過六某次,我輸了七萬元錢。我在關(guān)王某來牌輸錢時,一次給我三千,另一次給一千,其他沒拿過牌場的錢。
3、任某供述:2009年夏天,趙某某在順河大陳某辛開牌場時,我和董建華去過兩回,牌場是趙某某開的,近來、陳某某、陳某辛、國某在那招呼著,近來負(fù)責(zé)抽某。
(二)同案犯供述:
1、趙某某供述:我在水屯鎮(zhèn)X村的邵某的哥家門口開牌場有八、九天,由龔某負(fù)責(zé)把鍋抽某,場上幫忙的還是原班人馬,另外邵某幫忙協(xié)調(diào),我每天給邵某二百元場地費。抽某提的錢除了給干活的發(fā)某外都是我的,共掙有一萬多元錢。
2、龔某供述:蘇莊牌場結(jié)束后,水屯陳某辛的邵某給趙某某聯(lián)系讓到他莊開牌場,我把牌場轉(zhuǎn)移到那開有十天,這個牌場有趙某某、陳某辛、周某庚、李某戊及他的三個師兄弟任某、某某、孫某某等。我負(fù)責(zé)抽某、發(fā)某,周某庚、陳某辛負(fù)責(zé)放風(fēng),呂某某、張某某負(fù)責(zé)責(zé)救門,李某戊、任某、某某、孫某某在場子里放銃子。
3、陳某辛供述:2009年8、9月份,趙某某在水屯陳某辛開一個賭場,安排龔某帶著周某庚、呂某某、邵某、鄭某和我一起在那看場子,牌場還有孫某某、陳某某、張某某、趙某某、蘇某某、王某等。
4、孫某某供述:陳某辛的牌場由周某庚負(fù)責(zé)外面的崗,我負(fù)責(zé)開車接人,龔某負(fù)責(zé)管理賭場、抽某、發(fā)某,呂某某負(fù)責(zé)掌鍋,鄭某在場里救門、放銃子,我每天開車帶李某戊、某某、任某、孫某某到牌場,他們在牌場里天天領(lǐng)工資。
5、王某供述:2009年9月份,趙某某把場子轉(zhuǎn)到陳某辛邵某的哥家,龔某負(fù)責(zé)招呼場子、抽某,周某庚、陳某辛和我在外面站崗,李某戊師兄弟在場子里看場子,領(lǐng)工資的有龔某,呂某某、周某庚、我、李某戊及他的師兄弟等人,每天領(lǐng)三百元左右。
6、呂某某、趙某某、蘇某某供述:均證實2009年8、9月份,趙某某在駐馬某市X鎮(zhèn)陳某辛開牌場的事實。
(三)證人邵某證言:2009年7月下旬,趙某某在我家門口的路上搭了一個戲臺唱戲,還在俺家屋后的路上支個牌場,大部分時某由龔某在那里招呼場子,有時某某某也過去。
五、2009年年底,趙某某、陳某辛、龔某、孫某某、陳某某、呂某某及被告人周某庚、李某戊、任某、呂某某等人先后在汝南羅店別橋村X鄉(xiāng)X村X村及駐馬某市X鄉(xiāng)水廠開設(shè)賭場,抽某漁利。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下列證據(jù)足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rèn):
(一)被告人供述
1、周某庚供述:別橋街上呂某某的爺過壽時,趙某某在那開了幾天牌場,后轉(zhuǎn)到大陳某辛陳某某家,在陳某某家開一個星期又轉(zhuǎn)到陳某辛領(lǐng)、陳某辛領(lǐng)家。春節(jié)后又在我家開十來天,都是龔某負(fù)責(zé)組織抽某安排地方,我和陳某辛在外面站崗,某某開車接送賭博的人,呂某某、陳某某、孫某某、律某、趙某某、王某招呼場子。
2、呂某某供述:2009年11月份,我爺過壽時某請了一班唱戲的,趙某某在我家孵化場開了一個牌場。第二天,因我爸出車禍?zhǔn)軅?,我去醫(yī)院照顧我爸了。后牌場轉(zhuǎn)到順河陳某某家、周某庚家等,我在那有一段時某。
(二)同案犯供述
1、趙某某供述:2009年底,呂某某的爺過壽請的有戲,我在呂某某的雞場里開了幾天賭場,戲結(jié)束后把賭場挪到北開發(fā)某的關(guān)王某的水廠開五六某,后在順河鄉(xiāng)大陳某辛陳某某家、舍莊周某庚家開了一個多月,關(guān)王某的場地是二奎找的。賭場自挪到大陳某辛后就賭的大了,六某至三千元一鍋,龔某負(fù)責(zé)把鍋抽某,幫忙的還是我的那幫弟兄,賭博都是在夜間,晚十點開始到次日凌晨四、五點,我一般在凌晨兩、三點到場里看看。為了確保賭場安全,放哨的使用對講機。參與的人有我、陳某辛、龔某、孫某某、陳某某、呂某某、張某某、王某、周某庚、趙某某、米某等。
2、龔某供述:2009年年底,呂某某的爺過壽,呂某某請了一班唱戲的,并在他家雞場里開了個牌場,后轉(zhuǎn)給了趙某某,戲結(jié)束牌場就轉(zhuǎn)到大陳某辛。我負(fù)責(zé)抽某、發(fā)某、聯(lián)系來牌的人,我安排呂某某在場子里掌鍋發(fā)某,陳某辛、周某庚負(fù)責(zé)站崗放風(fēng)、巡哨、保管賭具,陳某某、啟明,張某某、孫某某,律某、招呼場子,李某戊、任某、孫某某、某某在場子里放銃,趙某某在場子里監(jiān)督我。后來趙某某讓我買了輛金杯車專門接送來牌的人,車用的我的名字登記。每天抽某十三、四萬元,少了也有七、八萬元,一個多月下來也就二百多萬元。在大陳某辛的牌場是趙某某安排陳某某找的,舍莊的牌場是周某庚找的,水廠的牌場趙某某安排某某找的。
3、王某供述:2009年年底,呂某某的爺過壽請了一場戲,趙某某領(lǐng)人在那開了幾天牌場,又先后挪到陳某某家、陳某辛領(lǐng)家、陳某辛領(lǐng)家、舍莊周某庚家、順河孫某某家,最后挪到了關(guān)王某水廠,這個場有龔某、呂某某、陳某辛、呂某某、周某庚、李某戊及他的兩個師兄弟等人。
4、陳某辛、陳某某、呂某某、趙某某、律某、孫某某兵分別供述了參與2009年年底在汝南羅店別橋呂某某雞場、駐馬某市X鄉(xiāng)大陳某辛以及舍莊、關(guān)王某水廠開設(shè)賭場的事實。
(三)證人證言
1、駱某某證言:2009年10月份,某某將我拉到趙某某的牌場,開始在陳某某家用骨牌推的牌九,九百至一萬元的鍋。我在旁邊釣魚。趙某某手下龔某負(fù)責(zé)抽某,某某負(fù)責(zé)洗牌,陳某辛負(fù)責(zé)站崗,某某和某某開車接人,陳某某放銃,體校的李某戊及他的幾個師兄弟是趙某某的打手。過了一個月,我去順河陳某某家旁邊一戶人家里來牌,我這次去坐門了,坐門的還有某某、某某、陳某某、某某、二毛,我在這個場來了一個星期,輸了三十萬,還是龔某、某某、陳某辛招呼場子。
2、陳某某證言:2009年冬,龔某介紹我去順河大陳某辛陳某某家來牌,牌場是趙某某開的,推的是三百、六某、九百元的鍋。龔某負(fù)責(zé)抽某,國某負(fù)責(zé)洗牌,陳某某、某某負(fù)責(zé)望風(fēng)。在陳某某家開了五天,牌場轉(zhuǎn)到順河趙某,推的是一千至三千元的鍋,我和劉某、駱某某及遂平的幾個人坐門。在趙某開了有十天,又轉(zhuǎn)到舍莊某某家,推的是三百至三千元的鍋,我和趙某那幾個人坐門。這三個地方一共開不到一月,我去了十幾天,輸了一百五十萬,坐門的都輸錢,錢全某牌場抽某了。牌場每天抽某最低十萬,多的十六某。抽某的錢由趙某某每天散場時某去分,先去掉一大部分錢,剩余的分成五份,坐門的和趙某某一人一份。趙某某除去的一部分是給招呼牌場的人,還要養(yǎng)活他一幫小某。趙某某的馬某李某戊、任某、孫某某等人在牌場放銃,一萬塊錢一天五百元利息。
3、陳某辛云證言:證實2009年12月25日在呂某某爺過八十五歲大壽時,趙某某等人在其孵化廠開過三天賭場,后來挪到順河地界的事實。
4、陳某辛領(lǐng)證言:2009年年底,在大陳某辛開賭場有一兩個月。分別在陳某辛嶺家、陳某辛家、陳某辛嶺家、陳某某家、舍莊周某庚家開的,村邊有放哨的。我經(jīng)常見趙某某開車領(lǐng)一幫子人到村X村上的人去來、去看,都是叫外面的人過來來牌。
5、陳某辛禮證言:2009年臘月,趙某某在我家支了三四天牌場,一天給我拿三百元錢。趙某某他們帶個四方小某子,有的板凳是趙某某帶的,有的是我在鄰居家找的。
6、陳某某證言:2009年,趙某某等人在我家開過幾天牌場,后來搬到舍莊周某庚家。我認(rèn)識的有趙某某、龔某。趙某某一般是快散場時某來收錢,龔某在牌場掌鍋,其他人干啥不清楚。陳某辛、周某庚查放哨的人的崗。陳某某在牌場倒茶,混個頭錢。
7、陳某辛英證言:2009年陰歷11月份,趙某某領(lǐng)一幫人在我家開了一二十天的牌場,都是晚上開,來牌的都是外地人。
六、2010年2月份,趙某某、龔某、陳某辛、孫某某、呂某某、律某、趙某某、王某及被告人陳某辛、周某庚在駐馬某市X區(qū)順河辦事處大陳某辛村X村開設(shè)賭場,抽某漁利。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下列證據(jù)足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rèn):
(一)被告人陳某辛供述:2010年2月份,趙某某帶人在我家開了兩天牌場,后轉(zhuǎn)舍莊一個星期,當(dāng)時某在那幫了一段忙,給趙某某看場,每天領(lǐng)二百元錢的工資。這個場趙某某是老板,還有龔某、呂某某、周某庚、陳某辛、陳某某等人。
(二)同案犯供述
1、趙某某供述:過了正月十五,我在舍莊周某庚家開了半個月賭場,按六某元至一千五百元一鍋賭的,賭場干活幫忙的還是上一班人,也是夜場。抽某錢分成五份,我得一份。這段時某賺有三、四萬元。賺的錢都借給在場里賭博的駱某某了。
2、龔某供述:2010年陰歷正月份,在大陳某辛村委舍莊周某庚家開有賭場,后轉(zhuǎn)到大陳某辛陳某辛家,共開了十天左右。這個場有趙某某,陳某辛,周某庚,呂某某,張某某,鄭某,陳某辛,陳某某,律某、趙某某,米某等人。
3、陳某辛供述:2010年正月,我們在大陳某辛開過十來天牌場。我負(fù)責(zé)外面崗哨。這次有龔某、呂某某、陳某某、張某某、孫某某、米某、趙某某、王某等人。
4、呂某某供述:2010年春節(jié)后,龔某讓我去順河陳某辛幫忙洗牌,平均每贏一鍋給我提二百元,每天我買三條玉溪煙、三件礦泉水,送到賭場,龔某給我八百元或一千元;龔某負(fù)責(zé)提成,定期向趙某某匯報賭場情某;律某、趙某某、陳某辛負(fù)責(zé)放哨或屋內(nèi)打雜、招呼安全,每天工資三百元;趙某某都是半夜去看看,每鍋一千至二千元不等。龔某提的鍋錢每天平均五、六某元,除去工資開銷,龔某把錢分成五份,趙某某每天平均提成一萬元,20多天,趙某某掙了約三十萬元;龔某掙了十來萬元;我每天掙工資一千元左右,我再釣魚贏個三千元左右,我有時某坐門賭博,20多天下來,我掙了十來萬元。
5、趙某某供述:2010年過完春節(jié),趙某某又到大陳某辛開了一個大賭場,龔某負(fù)責(zé)抽某,呂某某掌鍋,我和律某負(fù)責(zé)站崗放哨,陳某辛巡崗,孫某某、米某、小某、陳某某、呂某某、龔某在賭場里負(fù)責(zé)放銃。我們這些人都領(lǐng)有工資,
(三)證人陳某辛駱某某證言:2010年陰歷正月十一,我去順河新建家來牌,用骨牌推的牌九,來的是900-10000元的鍋,我在那坐門,坐門的有某某、陳某某、某某、某某等人,我在那來的有七八天,輸了60萬左右,這個場開了半月左右,招呼場子的還是龔某、某某、陳某辛他們幾個。
七、2011年3月,趙某某、律某、米某華及被告人陳某辛在駐馬某市X村開設(shè)賭場,抽某漁利。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下列證據(jù)足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rèn):
(一)同案犯供述
1、趙某某供述:2011年3月20日,順河劉某園夏莊有唱戲的,我和張某某民合伙支個賭場,我負(fù)責(zé)抽某,開場之前張某某民給趙某某說過,因為趙某某是我們的大哥,不給他說他知道了會怪我們。趙某某同意某我們就把賭場開起來了。二三天后,趙某某讓某某、陳某辛、陳某辛等人幫我們支場,一共開了八天,除了開銷,我掙了一萬多元。
2、律某供述:2011年3月26-28日每天下午,我和米某華一塊去順河的劉某園村委夏莊張某某民和某某合伙開的牌場看場子,走時某松給我一百元錢。趙某某是牌場的老板,負(fù)責(zé)整個牌場;龔某、呂某某、陳某辛在牌場邊賭博邊看場子,米某、陳某辛、米某華和我負(fù)責(zé)看場子,某某的哥負(fù)責(zé)看場子、望風(fēng)。
3、米某華的供述:該賭場由趙某某負(fù)責(zé),陳某辛、某某、陳某辛、孫某某、律某和我在那幫忙,我們都是跟著趙某某的。
(二)黨某某證言:2010年3月份,律某和趙某某在我家開一晚上賭場,次日晚上他們就走了。我見他們來的是五十元的鍋,賭場用的桌子、凳子是我家的,骨牌等是律某他們拿來的。
另查明,1、被告人曾某于2005年2月24日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某月;2009年3月2日因犯盜竊罪被汝南法院判處管制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被告人周某庚因犯盜竊罪于1991年11月20日被汝南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2月3日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于2004年5月1日刑滿釋放。
上述事實有各被告人供述以及其前科判決書、釋放證明等予以證實,足以認(rèn)定。
還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11年9月9日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8月10日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8月7日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被告人呂某某于2011年7月13日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被告人陳某辛于2011年8月9日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被告人朱某癸于2011年7月14日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上述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該事實有被告人曾某、李某某、王某、呂某某、陳某辛、朱某癸供述以及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予以證實,足以認(rèn)定。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guān)還提供了下列綜合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rèn):
1、戶籍證明,證實周某庚等九名被告人均具備刑事責(zé)任某力的事實。另證實被告人李某戊在實施聚眾斗毆犯罪時某滿十八周某某的事實。
2、駐馬某市公安局出具的偵破經(jīng)過,證實李某戊等人案發(fā)、到案及案件偵破經(jīng)過。
本院認(rèn)為,趙某某通過與周某某團(tuán)伙爭斗樹立其惡名,之后通過開設(shè)賭場獲得的經(jīng)濟利益對有關(guān)人員進(jìn)行分工和控制,逐步形成以趙某某為首,龔某、陳某辛、呂某某、陳某某、孫某某等人為固定的骨干成員,被告人李某戊、任某、周某庚、曾某等人為其他參加者的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進(jìn)行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有組織的犯罪活動,嚴(yán)重擾亂了社會和經(jīng)濟秩序,故被告人李某戊、任某、周某庚,曾某等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戊、任某、曾某、周某庚犯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對四被告人及其辯護(hù)人分別提出其行為不構(gòu)成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的辯解和辯護(hù)意某不予采納。
趙某某為報復(fù)他人、爭霸一方,糾集被告人李某戊、任某、曾某、李某某、王某、呂某某等人聚眾持械、持槍與他人進(jìn)行毆斗,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其中被告人曾某、王某、李某某均參與聚眾斗毆二次,李某戊、任某、呂某某參與聚眾斗毆一次;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六某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趙某某指使龔某及被告人李某戊、任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相威脅的方法,強迫賴某華等人出具6萬元的借據(jù),之后又將賴某華等二人非法拘禁,強行索要現(xiàn)金二萬八千元,數(shù)額巨大,情某嚴(yán)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戊、任某犯敲詐勒索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為了組織利益,趙某某、孫某某、龔某、陳某辛、呂某某、陳某某、王某及被告人李某戊、陳某辛、朱某癸肆意某釁、無故毆打他人,其中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其中陳某辛參與尋釁滋事二次,李某戊、朱某癸參與尋釁滋事一次,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戊、陳某辛、朱某癸犯尋釁滋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趙某某、龔某、陳某辛、呂某某、陳某某、孫某某、王某、趙某某、律某、米某華、蘇某某、孫某某兵、雷安順及被告人李某戊、任某、周某庚、陳某辛、呂某某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從中抽某漁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李某戊、任某、周某庚、陳某辛、呂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戊、任某及其辯護(hù)人當(dāng)庭辯解和辯護(hù)意某:其沒有參與毆打和敲詐被害人,未去遂平拿錢,指控其犯敲詐勒索罪不成立。經(jīng)查,被告人任某對此曾某有罪供述,該供述與同案犯龔某、孫某某、蘇某某、梅某磊供述相互印證,均證實了被告人李某戊對被害人賴某進(jìn)行了毆打,后二被告人與其他同案犯一起將被害人控制在頤和山莊的事實,故二被告人及其辯護(hù)人的辯解和辯護(hù)意某不成立。
關(guān)于某某辯護(hù)人提出,指控任某參與第四起開設(shè)賭場犯罪事實不清的辯解。經(jīng)查,同案犯龔某、孫某某、王某均證實任某在牌場看場子、放銃并領(lǐng)工資。上述行為是賭場得以開設(shè)和維持的條件,故對辯護(hù)人的辯護(hù)意某不予采納。
關(guān)于某某解稱其未參與第一起聚眾斗毆,經(jīng)查王某對該起犯罪曾某有罪供述,該供述與趙某某、陳某辛、陳某某等人供述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rèn)定王某參與了該起犯罪,故王某辯解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被告人李某戊在實施聚眾斗毆犯罪時某滿十八周某某,依法應(yīng)從輕處罰,對李某戊的辯護(hù)人提出李某戊在實施該犯罪行為時某未成年人應(yīng)從輕處罰的意某予以采納。被告人曾某、王某、李某某、陳某辛、呂某某、朱某癸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其具體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聚眾斗毆的犯罪事實,雖其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不認(rèn)可,只是其對行為性質(zhì)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故對其辯護(hù)人提出其有自首情某應(yīng)從輕處罰的意某予以采納。被告人曾某、周某庚因故意某罪曾某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戊對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開設(shè)賭場當(dāng)庭自愿認(rèn)罪,可酌情某輕處罰,故對其辯護(hù)人提出李某戊自愿認(rèn)罪應(yīng)從輕處罰的意某予以采納。被告人任某對聚眾斗毆、開設(shè)賭場當(dāng)庭自愿認(rèn)罪,可酌情某輕處罰,故對其辯護(hù)人提出任某自愿認(rèn)罪應(yīng)從輕處罰的意某予以采納。被告人周某庚對其開設(shè)賭場當(dāng)庭自愿認(rèn)罪,可酌情某輕處罰。雖其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不認(rèn)可,但其是對行為性質(zhì)的辯解,不影響其當(dāng)庭自愿認(rèn)罪的成立。被告人李某戊、任某、曾某、周某庚、陳某辛、呂某某均屬一人犯數(shù)罪,應(yīng)當(dāng)數(shù)罪并罰。
在聚眾斗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積極參與,起重要作用,系主犯,對辯護(hù)人提出其系從犯的意某不予采納;被告人李某戊、任某、王某、李某某、呂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jù)其犯罪情某,可以減輕處罰,對辯護(hù)人提出其系從犯應(yīng)從輕的意某予以采納。在敲詐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戊起次要作用,被告人任某起輔助作用,均系從犯,根據(jù)其犯罪情某,對其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輕處罰,故對其辯護(hù)人提出其系從犯的意某予以采納。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戊、陳某辛、朱某癸均積極參與,作用相當(dāng),故不分主從,對李某戊、朱某癸的辯護(hù)人提出二被告人系從犯的意某不予以采納。在開設(shè)賭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按照其所參與的全某犯罪處罰;被告人李某戊、任某、陳某辛、呂某某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輕處罰,對三被告人及辯護(hù)人提出其系從犯的意某予以采納。
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某、認(rèn)罪態(tài)度及社會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某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某五條第一款、第六某七條第一款、第六某九條及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戊犯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某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某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某,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
二、被告人任某犯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某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某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某,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
三、被告人曾某犯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九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
四、被告人周某庚犯參加黑某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某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
五、被告人陳某辛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某月;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某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12年7月8日止。)
六、被告人王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8月7日起至2014年7月6日止。)
七、被告人李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
八、被告人呂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某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止。)
九、被告人朱某癸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2年7月13日止。)
上述各被告人所判處的罰金均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駐馬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王某宇
審判員耿梅某
代理審判員王某峰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郭峰
書記員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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