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某丁,男,1933年出生,漢族,農(nóng)民,?。裕?。
原告文某戊,女,1963年出生,漢族,農(nóng)民,?。裕?。
原告祁某己,女,1984年出生,漢族,醫(yī)務人員,?。裕?/p>
原告祁某庚,女,1987年出生,漢族,住(略)。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輝,臨澧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謝某辛,男,1983年出生,漢族,?。裕?。
被告謝某壬,男,1980年出生,漢族,?。裕?/p>
被告邢臺市和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X區(qū)X路X號。
法定代表人熊某,經(jīng)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X區(qū)黃家園甲X號。
代表人蔡某某,經(jīng)理。
被告羅某,男,1975年出生,漢族,?。裕?。
被告杜某,男,1964年出生,漢族,住(略)。
被告臨澧縣湘桂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略)X鎮(zhèn)。
法定代表人李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某鳳,湖南遠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大道。
代表人歐某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男,該公司職員,住(略)。
原告祁某丁、文某戊、祁某己、祁某庚與被告謝某辛、謝某壬、邢臺市和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平汽車運輸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產(chǎn)保險邢臺支公司)、羅某、杜某、臨澧縣湘桂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湘桂出租公司)、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天安保險常德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4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祁某丁、文某戊、祁某己、祁某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輝、被告湘桂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某鳳、被告天安保險常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某某、被告羅某、被告杜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謝某辛、謝某壬、和平汽車運輸公司、人民財產(chǎn)保險邢臺支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祁某丁、文某戊、祁某己、祁某庚共同訴稱:2011年10月1日,被告謝某辛駕駛牌號為冀x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x掛重型半掛車沿207國道自南向北行駛,19時28分許,行至臨澧縣X鎮(zhèn)X路段時,因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被告羅某駕駛牌號為湘x的小轎車在前方停車下客,導致冀x重型半掛牽引車前部與湘x小轎車尾部及接車的周某波、祁某癸、劉某某等人相撞,造成周某波、祁某癸、劉某某當場死亡、祁某己妙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祁某己、文某某、文某戊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四原告是本起交通事故受害人祁某癸的近親屬。該交通事故經(jīng)臨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謝某辛承擔主要責任,被告羅某承擔次要責任,周某波、祁某癸、劉某某、祁某己妙、祁某己、文某某、文某戊無責任。被告謝某辛駕駛的冀x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其牽引的冀x掛重型半掛車實際所有人為被告謝某壬,并掛靠在被告和平汽車運輸公司名下,兩車登記車主均為被告和平汽車運輸公司。另被告謝某辛駕駛的牌號為冀x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冀x掛重型半掛車在被告人民財產(chǎn)保險邢臺支公司分別購買了交強險和限額分別為50萬元、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事故發(fā)生時均在保險期限內(nèi)。被告羅某駕駛的湘x轎車在被告天安保險常德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及限額為3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亦在保險期限內(nèi)。四原告因親屬祁某癸死亡的下列損失:喪葬費14637.60元、死亡賠償金376880元、交通費4748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8631.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合計504897.20元,要求被告謝某辛、謝某壬、和平汽車運輸公司、羅某、杜某、湘桂出租公司予以賠償,被告人民財產(chǎn)保險邢臺支公司、天安保險常德公司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為支持其主張的事實,原告祁某丁、文某戊、祁某己、祁某庚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jù)材料:
1、祁某丁、文某戊、祁某己、祁某庚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各1份,用以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牌號為冀x的車輛信息1份;
3、牌號為冀x掛車車輛信息1份;
4、《商用車掛靠協(xié)議》復印件1份;
5、被告謝某壬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份;
6、被告謝某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份;
7、被告謝某辛的《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jié)果》1份;
以上證據(jù)2至證據(jù)7用以證明肇事車輛冀x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冀x掛重型半掛車登記車主為被告和平汽車運輸公司,實際車主為被告謝某壬、駕駛?cè)藶榫邆漶{駛資格的被告謝某辛的事實;
8、牌號為冀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復印件1份;
9、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1份;
10、冀x掛重型半掛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復印件1份;
11、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1份;
以上證據(jù)8至證據(jù)11用以證明冀x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冀x掛重型半掛車在被告人民財產(chǎn)保險邢臺支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事實;
12、湘x轎車《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1份;
13、《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jié)果》1份;
以上證據(jù)12至證據(jù)13用以證明肇事轎車系被告湘桂公司所有,駕駛?cè)藶榫邆漶{駛資格的被告羅某;
14、臨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用以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被告謝某辛負主要責任,被告羅某負次要責任,周某波、祁某癸、劉某某、祁某己妙、祁某己、文某某、文某戊無責任,湘x轎車在被告天安保險常德公司投某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事實;
15、臨澧縣X村民委員會、臨澧縣X鎮(zhèn)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證明》1份;
16、祁某癸、祁某己宣、祁某己紅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各1份;
以上證據(jù)15、16用以證明祁某癸及其父祁某丁的親屬關系情況;
17、祁某己妙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同一起事故中,受害人之一祁某己妙為城鎮(zhèn)X鎮(zhèn)標準計算賠償金。
被告謝某辛、謝某壬未予答辯,在舉證期限內(nèi)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材料。
被告和平汽車運輸公司辯稱:本起交通事故肇事車輛冀x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其冀x掛重型半掛車是被告謝某壬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登記在被告和平汽車運輸公司名下自主運營,該車輛買賣時就已交付給了被告謝某壬,因此被告謝某壬是實際車主和實際使用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被告謝某壬作為車輛的買受人和使用人,應承擔交強險賠償后的不足部分,被告和平汽車運輸公司不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
為支持其主張的事實,被告和平汽車運輸公司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jù)材料:
1、《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被告和平汽車運輸公司的主體資格;
2、汽車消費信貸購車合同復印件1份、汽車貸款合同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本起交通事故肇事車輛系被告謝某壬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
3、商用車掛靠協(xié)議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冀x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冀x掛重型半掛車的實際車主為被告謝某壬。
被告人民財產(chǎn)保險邢臺支公司辯稱:一、本起交通事故肇事車輛冀x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冀x掛重型半掛車在被告人民保險邢臺支公司購買有二份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公司同意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四原告的損失在保險限額74.4萬元內(nèi)予以賠償;二、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為支持其主張的事實,被告人民財產(chǎn)保險邢臺支公司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jù)材料: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1份,用以證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合同約定內(nèi)容。
被告羅某辯稱: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四原告親屬死亡屬實,事故發(fā)生時車輛已經(jīng)??吭诼愤叀?/p>
被告羅某在舉證期限內(nèi)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材料。
被告杜某辯稱: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湘x車輛已經(jīng)??吭诼愤?,事故責任應由謝某辛全某承擔,同意在車輛投某的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
被告杜某在舉證期限內(nèi)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材料。
被告湘桂出租公司辯稱:一、對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結(jié)論沒有異議,但認為造成本起交通事故應由謝某辛負全某責任,因此在進行責任劃分時應考慮事故發(fā)生的具體情況,由湘x轎車負20%的民事賠償責任;二、四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應符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三、湘x轎車在天安保險常德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3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被告天安保險常德公司賠償后的不足部分才由湘桂出租公司賠償;四、湘桂出租公司已向四原告支付了賠償款30000元,應當在賠償款之內(nèi)予以扣除。
被告湘桂出租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的事實,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jù)材料:
1、《臨澧縣“的士”出租汽車承包經(jīng)營合同》1份,用以證明湘x轎車的實際承包人是杜某;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正本)》復印件、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正本)》復印件各1份,用以證明湘x轎車購買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事實;
3、金額為30000元的收條1份,用以證明事故發(fā)生后已向四原告支付了30000元的賠償款。
本案在開庭審理中,各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逐一進行了質(zhì)證。被告謝某辛、謝某壬、和平汽車運輸公司、人民財產(chǎn)保險邢臺支公司未到庭質(zhì)證,放棄當庭質(zhì)證的權利。被告羅某、杜某、湘桂出租公司、天安保險常德公司對四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沒有異議。對被告湘桂出租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被告羅某、杜某、天安保險常德公司沒有異議,四原告對至證據(jù)1、證據(jù)2沒有異議,對證據(jù)3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錢是從縣政府領取,具體付款人是誰并不清楚。對被告天安保險常德公司、人民財產(chǎn)保險邢臺支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各方當事人質(zhì)證后均無異議。對被告和平汽車運輸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四原告沒有異議,被告羅某、杜某、湘桂出租公司、天安保險常德公司對真實性、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
本院對證據(jù)審核后認為:四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至證據(jù)17,被告湘桂出租公司提交的證據(jù)1、證據(jù)2,被告天安保險常德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人民財產(chǎn)保險邢臺支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各方當事人質(zhì)證后沒有異議,其證明力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湘桂出租公司提交的證據(jù)3系原件,且該原件由被告湘桂出租公司持有,具有客觀真實性,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其證明力本院予以認定。被告和平汽車運輸公司提交的證據(jù)3與四原告提交的證據(jù)4一致,且被告羅某、杜某、湘桂公司、天安保險常德公司雖提出異議,但上述證據(jù)與各方當事人沒有異議的四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4所陳述的相關事實相印證,屬各被告已自認的事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和平汽車運輸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的證明力予以認定。同時本院對原、被告在開庭審理中一致陳述的證明力予以認定。
根據(jù)以上認定的證據(jù),本院確認以下事實為本案事實:
2011年10月1日,被告謝某辛駕駛牌號冀x重型半掛牽引車(以下簡稱半掛牽引車)牽引冀x掛重型半掛車(以下簡稱半掛車)沿207國道線自南向北行駛,19時28分許,行駛至臨澧縣X村路段,遇被告羅某駕駛牌號湘x轎車(以下簡稱小轎車)載祁某己、祁某己妙、文某戊、文某某在其前方道路停車下客,被告謝某辛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該狀況,且在雨天未能降低行駛速度,致使半掛牽引車前部與小轎車尾部及正在車外接客站立的行人周某波、祁某癸、劉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波、祁某癸、劉某某當場死亡,小轎車上乘客祁某己妙、祁某己、文某某、文某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小轎車乘客之一祁某己妙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前已由車外接客行人接至車外。祁某己妙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被告謝某辛在事故發(fā)生后棄車逃逸。
事故發(fā)生后,臨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臨澧交警隊)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如下事故認定:謝某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某》(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某》)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負主要責任。羅某的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某〉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負次要責任。周某波、祁某癸、劉某某、祁某己妙、祁某己、文某某、文某戊無責任。
本起交通事故受害人共有7人,受害人周某波、劉某某、祁某己妙的近親屬及受害人祁某己、文某某、文某戊已就所遭受的損失向本院另案提起訴訟,本院對該起交通事故所致的七名受害人請求賠償之訴的七案一并審理,本起交通事故所致的損失共計(略).84元。
交通事故受害人祁某癸出生于X年X月X日,父親祁某丁出生于X年X月X日,妻子文某戊,出生于X年X月X日,大女兒祁某己,出生于X年X月X日,小女兒祁某庚,出生于X年X月X日,祁某癸、祁某丁、文某戊的戶口性質(zhì)均為農(nóng)業(yè)家庭戶口。原告祁某丁共生育3個子女,祁某癸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尚有2個成年子女承擔扶養(yǎng)義務。祁某癸生前與妻子文某戊共生育原告祁某己、祁某庚2個子女。
牌號為冀x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冀x掛重型半掛車由被告謝某壬于2010年8月27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案外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借款后向案外人邢臺雙盛東風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行駛證登記所有人均為被告和平汽車運輸公司。2010年8月27日,被告謝某壬與被告和平汽車運輸公司簽訂了1份《商用車掛靠協(xié)議》,約定由被告謝某壬將上述車輛掛靠于被告和平汽車運輸公司進行經(jīng)營活動,被告謝某壬向被告和平汽車運輸公司交納相應的規(guī)費和勞務服務費。被告謝某辛是被告謝某壬雇請的汽車駕駛員,在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被告謝某辛是在執(zhí)行職務。2011年9月1日被告謝某壬為半掛牽引車及半掛車向被告人民財產(chǎn)保險邢臺支公司分別購買了保險期限自2011年9月2日零時至2012年9月1日24時止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1份,為半掛牽引車購買了保險期限自2011年9月2日零時至2012年9月1日24時止、責任限額為5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三者險不計免賠率特約險,為半掛車購買了保險期限自2011年9月2日零時至2012年9月1日24時止、責任限額為5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三者險不計免賠率特約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單所附有《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第七條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七)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钡谑l約定:“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p>
小轎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被告湘桂出租公司,2007年1月17日,湘桂出租公司作為發(fā)包方與作為承包方的被告杜某簽訂了1份《臨澧縣“的士”出租汽車承包經(jīng)營合同》,約定由被告湘桂出租公司將其所有的湘x“的士”發(fā)包給被告杜某承包經(jīng)營,承包經(jīng)營期限為6年,從2007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被告羅某是被告杜某雇請的汽車駕駛員,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羅某在執(zhí)行職務。小轎車于2011年1月4日由被告湘桂出租公司在被告天安保險常德公司購買了保險期限自2011年1月18日零時至2012年1月17日24時止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險期限自2011年1月18日零時至2012年1月17日24時止、責任限額為3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單》特別約定中約定“本保單每案絕對免賠額為500元,并從第二次事故起每案另增加10%的免賠率。附有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約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人員、投某、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钡谄邨l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七)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钡诰艞l約定:“保險人在依據(jù)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nèi),按下列免賠率免賠:(一)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全某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p>
本院認為:被告謝某辛駕駛機動車在雨天夜間未保持安全某速,以致遇前方道路有車??繒r,來不及采取有效的避讓措施,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某》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cè)藨斪袷氐缆方煌ò踩陈伞⒎ㄒ?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某駛、文某戊駕駛。”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某、雨、雪、霧、結(jié)冰某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敝?guī)定,是造成此事故的重要原因,被告羅某駕駛機動車在夜間雨天上路行駛,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未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其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某〉辦法》第二十八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二)夜間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遇風、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后位燈?!敝?guī)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臨澧交警隊作出的“謝某辛負事故主要責任,羅某負次要責任,周某波、祁某癸、劉某某、祁某己妙、祁某己、文某某、文某戊無責任”的認定結(jié)論,符合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系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某》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敝?guī)定,被告謝某辛、羅某作為機動車方事故責任人應對四原告親屬祁某癸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院結(jié)合二被告的過錯程度及過錯對事故發(fā)生造成的影響,確定被告謝某辛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被告羅某應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被告謝某辛系被告謝某壬雇請的汽車駕駛員,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被告謝某辛正在執(zhí)行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謝某壬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對被告謝某辛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和平汽車運輸公司是本起交通事故肇事車輛半掛牽引車及半掛車的行駛證登記所有人,亦系上述肇事車輛的掛靠單位,對該車輛雖不享有直接支配的權利,但收取管理費,對車輛享有一定的運行利益,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對被告謝某壬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羅某系被告杜某雇請的汽車駕駛員,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被告羅某正在執(zhí)行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杜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對被告羅某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湘桂出租公司是本起交通事故肇事車輛小轎車的行駛證登記所有人,亦系上述肇事車輛的發(fā)包單位,對該車輛雖不享有直接支配的權利,但對車輛享有運行利益,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對被告謝某壬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某、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故原告祁某丁、文某戊、祁某己、祁某庚要求賠償其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的上述賠償項目的具體金額本院根據(jù)《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及湖南省統(tǒng)計局公布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予以確定并計算如下:1、死亡賠償金385511.60元,(1)死亡賠償金376880元:受害人祁某癸的戶口性質(zhì)雖為農(nóng)業(yè)家庭戶口,但在該起事故中,受害人之一祁某己妙的戶口性質(zhì)為非農(nóng)業(yè)家庭戶口,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四原告因親屬祁某癸死亡產(chǎn)生的死亡賠償金可按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確定,按照2011年湖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44元計算20年,死亡賠償金確定為376880元(18844元/年×20年),(2)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8631.60元,因受害人祁某癸之父祁某丁除祁某癸外還有2名扶養(yǎng)人,祁某丁為農(nóng)業(yè)家庭戶口,按照2011年湖南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5179元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祁某丁被扶養(yǎng)年限為5年,故原告祁某丁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確定為8631.60元(5179元/年×5年÷3);2、喪葬費14637.60元;3、交通費4000元,四原告親屬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親友辦理喪事支出的合理費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雖未提供充足證據(jù),但結(jié)合本案實際,本院對交通費酌定為4000元。同時,《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四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痛失親人,其遭受了較大的精神痛苦,故四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精神損害撫慰金金額,本院根據(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為50000元。以上各項損失合計為454149.20元,均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
《道路交通安全某》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币勒赵撘?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民財產(chǎn)保險邢臺支公司、天安保險常德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依照國務院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條例》第三條的規(guī)定,人身傷亡既包括財產(chǎn)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故四原告請求在交強險內(nèi)優(yōu)先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北桓嫒嗣褙敭a(chǎn)保險邢臺支公司、天安保險常德公司系本案肇事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承保人,四原告作為被承保的車輛肇事受害人員的近親屬,可以直接要求上述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被告人民財產(chǎn)保險邢臺支公司提交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第十二條關于“主掛車連接發(fā)生保險事故,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的約定,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中的約定,該約定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排除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依照《保險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該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不具有合同效力,被告人民財產(chǎn)保險邢臺支公司應在主車與掛車投某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總和550000元內(nèi)按照其與肇事車輛所有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四原告的各項損失直接賠償?!稒C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明確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故被告人民財產(chǎn)保險邢臺支公司、天安保險常德公司關于不承擔訴訟費的辯解主張本院予以采信。
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害人共有周某波、祁某癸、劉某某、祁某己妙、祁某己、文某某、文某戊7人,其中周某波、祁某癸、劉某某、祁某己妙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受害人,祁某己、文某某、文某戊為因交通事故致傷的受害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共計(略).84元,均可在相應的肇事車輛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按比例獲得賠償。七名受害人均系被告人民財產(chǎn)保險邢臺支公司保險車輛的受害第三者,祁某己、文某某、文某戊系小轎車的乘客,在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一瞬間尚在小轎車內(nèi),屬小轎車的車上人員,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五條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祁某己、文某某、文某戊不屬小轎車所購買的天安保險常德公司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合同的受害人,不應在天安保險常德公司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獲得賠償款。本起交通事故所致的損失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共計(略).72元,其中天安保險常德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共計(略).85元,交強險賠償后未獲賠、應在半掛牽引車及半掛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項下賠償?shù)膿p失共計(略).84元,應在小轎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項下賠償?shù)膿p失共計(略).91元,超過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故四原告遭受損失應按在此起交通事故總損失中所占的比例在限額內(nèi)獲得賠償。
據(jù)此,原告祁某丁、文某戊、祁某己、祁某庚在小轎車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110000元內(nèi)應獲得的賠償為27089.13元(454149.20元/(略).85元×110000元),在半掛牽引車及半掛車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220000元內(nèi)應獲得的賠償為47380.10元[(459328.20元-27089.13元)/((略).72-110000元)×220000元]、在半掛牽引車及半掛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應獲得的賠償為108794.29元{[(454149.20元-47380.10元-27089.13元)×70%/(略).84元×70%]×550000元},在小轎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應獲得的賠償為73754.44元{[(454149.20元-47380.10元-27089.13元)×30%×95%/(略).91×30%×95%]×300000元-500元/4},以上四項,被告人民財產(chǎn)保險邢臺支公司共應賠償四原告156174.39元,被告天安保險常德公司共應賠償四原告100843.57元。被告人民財產(chǎn)保險邢臺支公司、天安保險常德公司直接賠償后不足部分,應由謝某壬賠償156981.69元[(454149.20元-47380.10元-27089.13元)×70%-108794.29元],被告和平汽車運輸公司對被告謝某壬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杜某賠償40149.55元[(454149.20元-47380.10元-27089.13元)×30%-73754.44元],被告湘桂汽車出租公司對被告杜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湘桂汽車出租公司已賠償30000元,尚應賠償10149.55元。
綜上,原告祁某丁、文某戊、祁某己、祁某庚親屬祁某癸波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訴請要求被告謝某壬、和平汽車運輸公司、杜某、湘桂出租公司賠償損失,被告人民財產(chǎn)保險邢臺支公司、天安保險常德公司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某》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祁某丁、文某戊、祁某己、祁某庚156174.39元;
二、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祁某丁、文某戊、祁某己、祁某庚100843.57元;
三、被告謝某壬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祁某丁、
文某戊、祁某己、祁某庚156981.69元,被告邢臺市和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謝某壬承擔的責任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四、被告杜某、臨澧縣湘桂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祁某丁、文某戊、祁某己、祁某庚40149.55元,已賠償30000元,余款10149.55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五、駁回原告祁某丁、文某戊、祁某己、祁某庚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用8849元,由原告祁某丁、文某戊、祁某己、祁某庚負擔332元,被告謝某壬、被告邢臺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997元,被告杜某、臨澧縣湘桂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權利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判長徐惠平
審判員陳某
人民陪審員李某皆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趙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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