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安遠東華美電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安市X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許f,福建省海峽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商標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X區(qū)X路X號。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孫某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許某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DWT控股股份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國帕多瓦省梅斯特里諾市。
法定代表人阿蒂里奧•孔卡,常務董事。
委托代理人陳某軍,上海一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福安遠東華美電機有限公司(簡稱遠東華美公司)不服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的商評字〔2011〕第X號《關于第(略)號“x及圖”商標爭議裁定書》(簡稱第X號裁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2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DWT控股股份公司(簡稱DWT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于2012年5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遠東華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f、李某乙,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許某某,第三人DWT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某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第X號裁定系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第三人DWT公司就原告遠東華美公司注冊的第(略)號“x及圖”商標(簡稱爭議商標)提出的撤銷注冊申請而作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該裁定認定:
1、爭議商標整體無含義且完整包含了第x號“DAB”商標(簡稱引證商標),由于“x”是常見的英語詞匯前綴,消費者看到爭議商標時有可能誤以為其與引證商標存在關聯(lián),從而引起混淆。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泵(機器、發(fā)動機或馬達部件)、泵(機器)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泵、離某等商品構成類似商品,因此,爭議商標在上述類似商品上的注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
2、DWT公司提交的證據(jù)2、證據(jù)4和證據(jù)6中的大部分證據(jù)與其“DAB”商標在中國的宣傳使用情況無關;證據(jù)3系DWT公司自行統(tǒng)計,證據(jù)5系證人證言,二者均缺乏其他證據(jù)佐證。因此,DWT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其“DAB”商標在中國已達到馳名程某。因此,尚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
3、DWT公司現(xiàn)在的企業(yè)名稱中不含“DAB”字樣,DWT公司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曾使用的“DAB”商號在與爭議商標類似的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因此,DWT公司關于爭議商標侵犯其商號權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
綜上,DWT公司撤銷理由部分成立。依據(jù)《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商標在泵(機器、發(fā)動機或馬達部件)、泵(機器)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
原告遠東華美公司不服第X號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稱:一、第三人提起爭議的時間超過法定爭議期限?!渡虡朔ā返谒氖粭l規(guī)定,“對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jīng)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為2004年5月14日,第三人爭議申請的時間為2009年5月18日,第三人的爭議申請時間超過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五年期限,應駁回第三人的爭議申請。二、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并未構成近似商標,區(qū)別巨大。三、爭議商標已經(jīng)使用多年,形成了相對穩(wěn)定的市X區(qū)別于引證商標的顯著性,不會使相關公眾造成混淆。綜上,請求法院撤銷第X號裁定。
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辯稱:第三人于2009年5月13日寄出《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根據(jù)《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第三人提出爭議的時間并未超過法定的期限。其他意見堅持在第19170裁定中的認定,認為該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某合法,請求法院依法維持第X號裁定。
第三人DWT公司未提交書面的意見陳某,其當庭表示同意被告的意見,請求法院維持第X號裁定。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
爭議商標(附圖如下)由遠東華美公司于2002年2月28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04年5月14日核準注冊,核準注冊號為(略),核定使用于第7類的發(fā)電機;泵(機器、發(fā)動機或馬達部件);機器、引擎或發(fā)動機用控制裝置;電流發(fā)動機(直);交流發(fā)電機;泵(機器);發(fā)動機和引擎用氣缸;發(fā)動機活塞商品上。其專用權至2014年5月13日止。
引證商標(附圖如下)的注冊人為x.P.A.,初次申請國為意大利,申請日期為2000年2月23日,基礎注冊日期為2000年6月14日,基礎注冊編號為818635,國際注冊日期為2000年6月14日,國際注冊號為x。該商標核定使用在第7類泵、離某、電動泵商品上。其專用權至2020年6月14日止。
針對爭議商標的注冊,DWT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該商標的商標爭議申請。其主要理由為: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2、“DAB”商標在2001年就已在中國大陸地區(qū)使用,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DWT公司“DAB”商標已為消費者所熟悉,具有一定知名度。DWT公司請求認定“DAB”商標為馳名商標,并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撤銷爭議商標。3、DWT公司前身名稱為x股份公司,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DWT公司的在先商號權。
DWT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新英漢詞典》中關于“x”詞條的解釋;
2、DWT公司商標注冊情況清單;
3、2001年至2008年DWT公司標有“DAB”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統(tǒng)計資料;
4、DWT公司商標在其他國家宣傳使用資料;
5、意大利大使館出具的關于DWT公司“DAB”商標在中國和世界市場知名的聲明;
6、1992年至2002年間DWT公司標有“DAB”商標的商品在遠東地區(qū)的銷售發(fā)票(其中銷往中國大陸地區(qū)的發(fā)票4份)。
遠東華美公司答辯的主要理由:1、DWT公司證據(jù)不能證明其“DAB”商標在中國注冊在先。2、“DAB”商標并非馳名商標。3、爭議商標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并在國外進行了廣泛注冊。4、爭議申請書等文件上均無DWT公司蓋章,因此,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并未得到授權,無權作為代理機構提出本爭議申請。
針對遠東華美公司答辯理由,DWT公司補充如下意見:1、遠東華美公司以爭議商標為基礎的國際注冊第x號“x”商標因與DWT公司“DAB”商標近似在多個國家被駁回。2、在爭議申請書中,DWT公司已提交了經(jīng)簽名的委托書,代理人身份適格。
DWT公司補充提交了第x號“x”商標在澳大利亞、伊某、俄羅斯等多個國家的駁回通知書及在西班牙和越南的異議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第X號裁定。
另查,被告提交的證明第三人提交爭議申請書的信封顯示寄出時間為“2009.05.13”,到達北京時間為“2009.05.17”。第三人在行政階段提交的《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的落款時間為2009年5月13日,《爭議理由書》的落款時間為2009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寄送的《商標爭議答辯通知書》及《商標評審案件證據(jù)交換通知書》記載的申請日期均為2009年5月18日。第三人提交的《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首頁左上角條形碼顯示的日期為2009年5月18日
原告在庭審過程某明確表示,對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泵(機器、發(fā)動機或馬達部件)、泵(機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商品不持異議。
本院認為:
一、關于第三人的商標爭議申請是否超過5年法定期限的問題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除前兩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對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jīng)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本案中,爭議商標于2004年5月14日被核準注冊,因此,針對爭議商標提出爭議申請的五年法定期間,應當從2004年5月15日開始計算,至2009年5月14日屆滿。
雖然商標評審委員會發(fā)出的《商標爭議答辯通知書》及《商標評審案件證據(jù)交換通知書》載明的第三人提出爭議申請的日期為2009年5月18日,《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首頁左上角條形碼顯示的日期同樣為2009年5月18日,但第三人在行政階段提交的《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的落款時間為2009年5月13日、《爭議理由書》的落款時間為2009年5月12日,結合被告提交的證明第三人提交爭議申請書的信封顯示寄出時間為“2009.05.13”、到達北京時間為“2009.05.17”,上述證據(jù)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jù)鏈條,結合商標授權確權審查程某的通常做法和掛號信郵寄需要在途時間的一般常識,足以證明第三人是于2009年5月13日通過郵寄的方式對爭議商標提出的爭議申請。因此,第三人提出爭議申請的時間并未超過法定期限。原告關于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爭議申請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應予撤銷的問題
《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近似是訴爭商標與在先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某、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本案中,爭議商標由“x”及外框圖形組成,“x”為其顯著識別部分;引證商標為“DAB”商標。爭議商標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考慮到“x”為常用的英文前綴,上述商標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引證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故,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鑒于原告在庭審過程某明確表示對核定使用的“泵(機器、發(fā)動機或馬達部件)、泵(機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不持異議,因此,被告認定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泵(機器、發(fā)動機或馬達部件)、泵(機器)”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無不當。原告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爭議商標通過其長期的使用已形成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可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問題。本院認為基于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避免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對于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相關公眾群體的訴爭商標,可以避免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的情況下,應當準確把握商標法有關保護在先商業(yè)標志權益與維護市場秩序相協(xié)調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相關商業(yè)標志區(qū)別開來的市場實際,注重維護已經(jīng)形成和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對于穩(wěn)定市場秩序的認定:
第一,對于穩(wěn)定市場秩序形成的時間點的掌握可以控制在爭議解決之時,而非須嚴格要求在申請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已形成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理由在于,之所以須平衡保護在先商業(yè)標志權益與維護市場秩序的原因為:首先,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訴爭商標通過較長時間的使用,已經(jīng)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相關公眾群體,可以避免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其主要是基于客觀的現(xiàn)實情況,即訴爭商標通過使用已經(jīng)獲得與其他在先商業(yè)標志相區(qū)別的顯著性;其次,基于公平原則及效率原則的考慮,若將時間點限于訴爭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對漏失對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后至爭議解決之時的使用證據(jù)的審查,將導致不必要的行政、司法資源的浪費。
第二,基于商標的地域性原則,對于證據(jù)的采信應局限于中國大陸地區(qū)對訴爭商標的使用情況。
第三,對于是否形成穩(wěn)定市場秩序的認定可以參照《商標法》第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關于認定馳名商標的因素予以確定,即綜合考慮訴爭商標的市X區(qū)域、利稅,商標的宣傳或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xù)時間、程某、資金投入和地域范圍,訴爭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以及其享有的市場聲譽等要素;但其要求的知名度的程某無須達到馳名商標的馳名度的要求。
在上述論述的基礎上,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通過使用已形成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因此,原告的該理由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第X號裁定審查程某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應當予以維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院判決如下:
維持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11〕第X號《關于第(略)號“x及圖”商標爭議裁定書》。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由原告福安遠東華美電機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福安遠東華美電機有限公司、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第三人DWT控股股份公司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芮松艷
代理審判員王東勇
人民陪審員毛艾越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劉海璇
==========================================================================================
為盡量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經(jīng)當事人本人申請110.com將對文章內容進行技術處理,點擊查看詳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