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票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X村。
法定代表人李xx,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干部,住北票市X區(qū)。
被告胡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住北票市X區(qū)xx戶。
委托代理人解xx,遼寧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賈xx,遼寧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票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胡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郭振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票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xx,被告胡xx及其委托代理人解xx、賈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北票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稱,北勞人仲字(2012)X號裁決書查明和認定事實均無有效證據(jù)證明,原告的北票xx酒店施工工地在2011年11月25日張貼停工通知和工作日志,足以證明2011年12月1日工地員工全部放假,徐xx發(fā)病死亡的地點不是施工工地,而是工地門衛(wèi)屋內(nèi),支付給徐xx喪葬費及死亡補償金的協(xié)議書沒有原告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權,與原告無關,根據(jù)勞動合同法10條、44條規(guī)定,建筑企業(yè)冬季停工之日勞動關系終止,因此原告與徐xx在2011年12月1日后不存在勞動關系,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北勞人仲字(2012)X號裁決書。
被告胡xx辯稱,我認為北勞人仲字(2012)X號裁決書真實有效,在2011年6月至2011年12月1日期間徐xx確實在原告處工作,而2011年12月2日徐xx仍在被告處施工,在工作時發(fā)病,被工友送到醫(y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事后原告方由郭xx出面與徐xx家屬協(xié)商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并達成協(xié)議書,因此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原告的起訴缺乏事實和證據(j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6月原告北票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北票xx酒店施工項目負責人郭xx招聘被告胡xx的丈夫徐xx為其工作人員,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約定工作期限。徐xx工作期間接受原告的管理,由原告支付其勞動報酬。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通知,定于2011年12月1日公司各項目部工地員工全部冬季放假,2011年12月2日徐xx在工地發(fā)病被送到醫(y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事后原告的北票xx酒店施工項目負責人郭xx與徐xx家屬協(xié)商就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達成賠償協(xié)議。后經(jīng)北勞人仲字(2012)X號裁決書裁決原告與徐xx存在勞動關系?,F(xiàn)原告要求撤銷北勞人仲字(2012)X號裁決書,確認原告與被告的丈夫徐xx不存在勞動關系。
上述事實,有北勞人仲字(2012)X號裁決書,通知,證人證言,收條及原、被告陳述等材料在卷佐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具有證明效力。
本院認為,原告北票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徐xx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約定工作期限,但徐xx自2011年6月為原告工作中,徐xx接受原告的管理,由原告支付其勞動報酬,雙方已存在勞動關系。原告張貼放假通知不含有解除勞動關系的內(nèi)容,不能視為與徐xx解除了勞動關系,原告提出建筑企業(yè)冬季施工停工之日勞動關系終止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原告要求確認其與徐xx不存在勞動關系證據(jù)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要求撤銷北勞人仲字(2012)X號裁決書,確認原告與徐xx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元由原告北票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郭振萍
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霍一杰
==========================================================================================
為盡量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經(jīng)當事人本人申請110.com將對文章內(nèi)容進行技術處理,點擊查看詳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