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永中法民一終字第X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
法定代理人唐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何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宋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
上訴人王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道縣人民法院(2011)道法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劉明躍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鄭霓、代理審判員呂偉文參加的合議庭,代理書記員甄園園擔任庭審記錄,于2012年4月24日在本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上訴人何某、被上訴人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道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提供了以下證據(jù)材料:1、交通事故認定書;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終結書;3、中國人民解放軍181醫(yī)某診斷證明書及出院證;4、假肢安裝發(fā)票;5、陪護證明;6、德林義肢矯型康復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的證明;7、營業(yè)執(zhí)照;8、永濂【2010】(法醫(yī)某床)鑒字第X號鑒定意見書;9、機動車強制保險單;10、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11、常住人口登記卡.
被告何某提交以下證據(jù)材料:1、現(xiàn)場照片;2醫(yī)某費發(fā)票;3、收條(賠償款);4、伙食費收條;5、交通費收條;6、保險合同;7、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8、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終結書;9、湖南衡陽健力客假肢廠矯形康復有限公司的證明;10、湖南省民政廳文件;11、執(zhí)業(yè)證。
原審被告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沒有提供證據(jù)。
原審審理查明:原告王某與被告何某系同村人。2010年12月18日13時30分許,被告何某駕駛湘11D—0197農(nóng)用車從道縣X鎮(zhèn)下白石場裝載一車河沙開往道縣沙田方向,當車行駛至道縣X村路段時,將行走在公路左旁的行人王某撞倒,造成王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發(fā)生某,經(jīng)道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何某交通安全意識淡薄,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遇行人通行時未注意避讓,其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實施辦法》第二某三條第四款“機動車遇非機動車、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時,應當避讓”之規(guī)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風交通安全意識淡薄,學齡前兒童王某未在其監(jiān)護人的帶領下在道路上行走,其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實施辦法》第六十四條“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之規(guī)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應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王某受傷后,于2010年12月18曰至2011年2月14日在中國人民解放軍181中心醫(yī)某住院治療58天,共計花醫(yī)某16,523.7元,已由被告何某支付。經(jīng)醫(yī)某診斷,原告左小腿中下段及踝部毀損傷。住院期間,根據(jù)傷情留有陪護1人。醫(yī)某:安裝假肢、根據(jù)年齡增長,再適當調(diào)整假肢(安裝)、不適隨診。2011年2月9日,被告何某給付原告王某25,000元,2011年3月7日被告何某給付原告王某3,500元用于安裝假肢,以上被告何某共支付原告王某醫(yī)某、安裝假裝費計幣45,023.7元。2011年3月9日,原告到德林義肢矯形康復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安裝假肢花費人民幣28,500元。2011年3月25日,永州市濂溪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王某的傷構成六級傷殘。2011年5月6日,道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終結書。2011年7月27日,被告何某向本院提交申請,要求對原告王某安裝假肢的相關費用進行司法鑒定。2011年12月23日,湖南省假肢矯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2011】假肢臨鑒字第X號鑒定意見書,認定:1、被鑒定人王某未成年(18歲)前,適合安裝普通型兒童假肢,該假肢價格為4,000元/具,使用壽命為2年。被鑒定人成年后適合安裝國產(chǎn)普通型骨骼式鈦金SACH腳小腿假肢,根據(jù)中康協(xié)【2009】第X號《康復輔助器具基本產(chǎn)品指導價格目錄》,該假肢價格為11,000元/具,使用壽命4年,使用期間維修費用均為假肢價格的20%;2、軟性殘肢護套接受腔,價格為5,000元/具,使用壽命為2年;3、首次安裝假肢期間,需住院康復約20天,住院康復期間需陪護1名。以后維修及安裝時需康復10天,住院康復食宿費用另外支付;對假肢矯形器賠償期限目前我國假肢行業(yè)沒有公布標某式指導意見,該項目也沒有批準列入我中心的鑒定業(yè)務范圍,該鑒定中心認為,康復器具的賠償期限可以按照我國或者本地區(qū)的人均壽命計算。據(jù)湖南省統(tǒng)計局公布,“十一五"期間湖南省人均壽命漲了1歲多,由2005年的73.6歲提高到了2010年的74.7歲。
另查明:2010年3月29日,被告何某所有的湘11D—0197農(nóng)用車在被告道縣支公司投了保,其中包括“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為傷殘賠償110,000元、醫(yī)某用為10,000元,共計120,000元。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某保險合同生某期間。原告王某在其父母陪同下,為治療、檢某、做法醫(yī)某定先后于2010年12月1日、2011年5月13日兩次往返于道縣X鎮(zhèn)、廣西桂林市。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根據(jù)原告王某的財產(chǎn)保全申請,院于2011年11月2日通過道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對被告何某所有的湘M-32385貨車予以查封。
原判認為:本案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被告何某交通安全意識淡薄,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遇行人通行時未注意避讓,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風、唐某某作為原告王某的法定監(jiān)護人,交通安全意識淡薄,致使原告王某未在其監(jiān)護人的帶領下在道路上行走,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應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道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該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且被告未申請復核,在庭審質(zhì)證時,雙方也沒有提出異議,對此,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道縣支公司與被告何某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合同,現(xiàn)在被告何某的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某險事故,被告道縣支公司應在交強險保險責任內(nèi)承擔責任。
原告王某要求被告何某、被告道縣支公司賠償各項經(jīng)濟損失,事實清楚、理由充足、證據(jù)充分、于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王某要求二某告賠償?shù)臄?shù)額、標某、項目、計算方式有誤,應由本院依法重新核定。本院參照2011湖南省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所公布的相關數(shù)據(jù),核算原告王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具體如下:
1、醫(yī)某:16,523.7元;
2、殘疾賠償金:原告王某系農(nóng)村戶口,構成六級傷殘,其殘疾賠償金為4,910元/年×20年×50%=49,100元;
3、殘疾輔助用具費:原告王某生某2005年6月19日,據(jù)湖南省統(tǒng)計局公布,2010年湖南省人均壽命為74.7歲,本院按照75周歲標某計算殘疾輔助用具的相關費用。被告何某已于2011年3月9日支付28,500元,德林義肢矯形康復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為原告王某安裝了首次假肢,按照德林義肢矯形康復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的建議每三年更換一次,本院酌情考慮使用約3年后予以更換,故應從2014年3月8日即原告9周歲開始,改為安裝湖南省假肢矯形司法鑒定中心的普通型兒童假肢.該假肢價格為4,000元/具,使用壽命為2年,尚需要安裝(18周歲-9周歲)÷2年/次=4.5次。其假肢安裝費用為:基本殘疾用具費(4.5次×4,000元/具)+維修費(4.5次×4,000元/具×20%)+軟性殘肢護套接受腔4.5次×5,000元=44,100元;18周歲至75周歲,共計57年,原告成年后適合安裝國產(chǎn)普通型骨骼式鈦金SACH腳小腿假肢,該假肢價格為11,000元/具,使用壽命4年,其費用為:基本殘疾用具費(57年÷4年/次×11,000元/具)+維修費(57年÷4年/次×11,000元×20%)+軟性殘肢護套接受腔57年÷4年/次×5,000元=259,350元,加上初次配備假肢的28,500元,累計殘疾用具費用為331,950元;
4、護理人員的護理費:根據(jù)原告王某受傷后為其治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181醫(yī)某證明,王某住院期間需要一人護理,共計58天。因為是原告的父或者母親護理,應該按照農(nóng)、林、牧、漁行業(yè)標某計算。受傷后住院58天的護理人員的誤工費為:58天×(15,922元年÷12月÷20.83天/月)=3,694.5元;根據(jù)湖南省假肢矯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2011】假肢臨鑒字第X號鑒定意見書,首次安裝假肢期間,需住院康復約20天,住院康復期間需陪護1名。故首次安裝假肢護理人員的護理費為:20天×(15,922元年÷12月÷20.83天/月)=1,273.96元。兩項合計為4,968.46元。原告王某起訴要求被告何某賠償住院和安裝假肢期間的護理費外,還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定殘后12年的護理費共計19,720元。因為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某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某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jù)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原告構成了殘疾屬實,但是,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供醫(yī)某機構或者鑒定機構關于其定殘后需要護理12年的相關證據(jù),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定殘后12年的護理費共計19,72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5、誤工費:根據(jù)湖南省假肢矯形司法鑒定中心【2011】假肢臨鑒字第X號鑒定意見書,首次安裝假裝期間,需住院康復約20天,住院康復期間需陪護1名,而以后維修及安裝時需住院康復10天。原告王某滿18周歲以后,維修及安裝時需住院康復的誤工費為:57年÷4年/次×10天/次×(15,922元/年÷12月÷20.83天/月)=9,076.99元。
6、住院伙食補助費為:因為原告受傷后,在廣西桂林市住院,按照外省住院住院標某,伙食補助費為58天×15元/天=870元;
另外,安裝假肢及維修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省內(nèi)標某為12元/天×【(首次20天+18周歲以前5次×10天/次)+(18周歲以后57年÷4年/次×10天/次)】=2,550元。兩項合計為3,420元;
7、營養(yǎng)費:因為原告王某的傷已經(jīng)構成了六級傷殘,傷情較重,原告要求賠償營養(yǎng)費符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但是,原告要求賠償5,000元,沒有治療機構及鑒定機構的相關建議和意見,本院不予全部支持,酌定為1,000元;
8、交通費: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賠償交通費5,000元,但是未能向法庭提供相關票據(jù),考慮原告因治療到廣西桂林、道縣的往返次數(shù)、隨行人數(shù)等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為1,000元;
9、精神損害撫慰金:由于原告王某的傷構成了六級傷殘,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原告要求賠償60,000元,其要求賠償?shù)臄?shù)額明顯過高,且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某在明顯過錯,應依法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故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全部支持,本院依法酌定為10,000元。
以上1-9項累計為427,039.15元。由道縣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即由被告道縣支公司賠償120,000元,下余307,039.15元,由被告何某負責賠償70%即214,927.4元(含被告何某已經(jīng)給付原告王某的45,023.7元),其余經(jīng)濟損失即30%計92,111.75元由原告王某自己負擔。
被告何某提出:“被告導致原告受傷,屬過失行為。原告當時只有五周歲,獨自行走,監(jiān)護人對原告沒有盡到監(jiān)護義務,應負一定的責任?!兜缆方煌ㄊ鹿收J定書》認定被告負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被告應承擔70%,原告承擔30%責任;原告要求賠償金額計算太高;殘疾輔助用具費用過高,要求對原告安裝假肢用具的相關費用進行司法鑒定;原告只構成六級傷殘,只是部分喪失功能,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數(shù)額過高”的辯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何某提出:“原告要求賠償營養(yǎng)費5,000元,無醫(yī)某的證明,被告不能給付;原告的醫(yī)某、生某、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用應按與原告治療有關、有效發(fā)票實際數(shù)額核算”的辯解意見,不予全部采納,應以本院依法核定的數(shù)額計算。
本案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而非商業(yè)保險合同糾紛,而原告訴請的第三者責任險屬于商業(yè)保險,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原告王某提出:“由被告道縣支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責任險限額內(nèi)對原告的上述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原告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后發(fā)生某遺癥,隨時發(fā)生,隨時由被告支付相應費用”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某二某、第二某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某、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某條、第二某一條、第二某二某、第二某三條、第二某四條、第二某五條、第二某六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某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由被告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王某機動車強制保險理賠款120,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某后一個月內(nèi)付清;二、由被告何某賠償原告王某醫(yī)某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14,927.4元(含已經(jīng)給付的45,023.7元)。限于本判決生某后一個月內(nèi)付清;三、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后,原審原告王某不服,以“原判認定殘疾輔助用具費、醫(yī)某、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有誤,精神撫慰金應賠付6萬元;原判責任劃分不當,被上訴人應承擔80%的責任”等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何某答辯稱,原判責任劃分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道縣支公司答辯稱,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上訴人王某、被上訴人何某、道縣支公司在二某審理期間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本院開庭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一致,一審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何某駕駛農(nóng)用車將公路上的行人王某(5歲)撞倒,致其6級傷殘,根據(jù)道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作為監(jiān)護人未帶領王某在道路上行走,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某不負此事故的責任。由于事故發(fā)生某段處在石山腳村X村民房屋,何某駕車經(jīng)過有村X路段,理應謹慎駕駛,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時應當避讓,因此,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應由何某承擔主要責任,王某作為一名5歲的兒童,在道路旁行走,本人在此事故中并不承擔責任,其監(jiān)護人因監(jiān)護不力負次要責任,原判判決何某承擔70%的責任欠妥,本院酌情改為80%,即307,039.15×80%=245,631.32元。上訴人王某上訴提出“原判責任劃分不當,被上訴人應承擔80%的責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上訴人還提出“原判認定殘疾輔助用具費、醫(yī)某、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有誤”的理由,經(jīng)查,原判根據(jù)王某的年齡,按照首次安裝假肢使用年限3年,9周歲后安裝普通型兒童假肢使用壽命每具2年,18周歲后安裝假肢的使用壽命為每具4年,為此計算殘疾輔助用具費是正確的;護理費按照王某的住院時間和安裝假肢的康復時間計算是適當?shù)?;誤工費按照湖南省假肢矯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計算也是適當?shù)?;醫(yī)某費按王某的住院費用計算適當,而營養(yǎng)費、交通費的認定,因王某未提供相關機構的意見或證據(jù),原判考慮實際,酌情判定并無不當,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其上訴還提出“精神撫慰金應賠付6萬元”的理由,原判根據(jù)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判賠1萬元符合本案實際。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道縣人民法院(2011)道法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
二、變更道縣人民法院(2011)道法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第二某為:由被上訴人何某賠償上訴人王某醫(yī)某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計人民幣245,631.32元(含已付的45,023.7元)。此款限本判決送達后三十日內(nèi)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某二某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訴訟費14,113元,鑒定費用600元;二某訴訟費14,113元,共計34,226元,由上訴人王某負擔14,226元,由何某負擔20,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明躍
審判員鄭霓
代理審判員呂偉文
二○一二某七月一日
代理書記員甄園園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某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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