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寧鄉(xiāng)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寧民初字第X號
原告湖南省長沙湘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某。
被告長沙潤亨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
原告湖南省長沙湘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長沙潤亨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某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周勇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南省長沙湘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某仁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長沙潤亨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派人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湖南省長沙湘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稱:原告于2002年7月4日與被告簽訂《寧鄉(xiāng)灰湯潤園公園建設某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書》,雙方約定,承包形式為包工包料大包干,工程內容為總臺接待大廳、員工宿舍。總建筑面積3821平方米,承包范圍為土建、電氣管道安某等。工期從2002年7月18日至2002年10月18日共90天,約定被告按工程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收取原告保證金140000元。因被告資金短缺,無法履行工程款的給付義務,致使包括原告在內的十幾家施工單位被迫停工。為了支付民工工資,為了追索工程款及索賠損失,原告等十幾家施工單位無數(shù)次找被告要求解決,未果,并多次通過包括寧鄉(xiāng)縣政府在內的政府有關部門和領導協(xié)某,被告雖也曾多次作出承諾付款,但至今沒有兌現(xiàn)其承諾。因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如下:1、工程款(略).77元、工程款逾期利息(略)元((略).77元×94個月×1.5%);2、保證金140000元,利息191100元(140000×91個月×1.5%);3、工程設某、設某、后續(xù)建筑材料損失336920元;4、停工期間原告工人的生活費72000元(80人×60天×15元/人/天);5、賠償原告延期施工違約金300000元(500元/天×600天)。原告因本工程合同所遭受的損失與日俱增,同時所承受的農民工索要工資的壓力越來越大,為了能夠使農民工拿到血汗錢,為了社會的穩(wěn)定與和諧,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略)元;二、請求判決被告退還保證金及支付利息331100元;三、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08920元;四、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延期施工違約金300000元;五、請求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長沙潤亨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民事答辯狀亦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
經審理查明:2002年7月4日,原告與被告所設某園公園建設某程部簽訂《寧鄉(xiāng)灰湯潤園公園建設某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書》,合同就工程概況、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合同文件適用標準和適用法律圖紙、甲方(被告方,以下相同)駐工地代表、甲方職責、乙方(原告方,以下相同)職責、延期開工、暫停施工、工期提前逾期的獎罰、檢查和返工、合同價款及調整、安某、中間計量工程量的確認、工程款的支付、竣工驗收、變更工程量及價格漲跌依據、竣工結算、保修、爭議、違約等內容進行了具體約定。其中第一條工程名稱約定為灰湯潤園公園,工程內容為總臺接待大廳、員工宿舍??偨ㄖ娣e3821平方米,承包范圍為本合同段的土建、電所管道安某等,同時包括施工圖、有關規(guī)范、招標文件、投保文件中涉及的內容,不含二次裝修。開工日期約定為2002年7月18日,竣工日期為2002年10月18日,承包方式采取包工包料大包干的形式。合同價款為(略)元。第五條甲方駐工地代表約定為王國洪、楊桂章。第九條延期開工約定為由于甲方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工程不能如期開工,工程開工日期順延。延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延期超過一個月的,甲方賠償乙方每天500元作為延期損失費,工期順延。第十條暫停施工約定為由于乙方的質量及安某原因或其他非客觀原因造成停工、誤工,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且工期不得順延。由于甲方不能在相應的工程量審核之后十日內支付工程進度款而造成的乙方停工,甲方應支付工人基本生活費,且工期順延。第十六條工程款的支付約定為:1、當乙方完成其承包總工程量的30%時,經監(jiān)理、甲方代表、工程部核準后,甲方第一次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計合同總價款的30%時。2、當乙方完成其承包工程量的60%時,經監(jiān)理、甲方代表、工程部核準后甲方第二次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計合同價款的40%(累計支付至70%)。3、工程竣工驗收且辦理結算手續(xù)后,甲方在一個月內向乙方付款至承包工程結算總價款的95%,同時退還乙方所繳工程承包履約保證金。其余5%的工程結算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在保修期一年內視工程質量酌情處理。第十七條竣工驗收約定為:1、乙方應在竣工驗收15天之前將所有竣工資料(含竣工圖)和驗收報告交有關部門簽證。2、乙方應提交三套完整的竣工文件。3、所有資料必須符合有關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要求。第十九條竣工結算約定為:1、結算方式:在原合同價的基礎上增減變更工程量的造價。2、結算依據:第二條2.1款的所有內容以及經濟簽證、工程量變更通知單、工程資料(含竣工圖)以及其他的相關輔助資料。3、甲方應在乙方提交結算書后30天內,將結算書審核完畢。第二十二條違約約定為如果出現(xiàn)違約現(xiàn)象,而本合同又未涉及其相關解決辦法的,甲、乙雙方再另行以補充協(xié)某方式協(xié)某解決。合同簽訂前的2002年6月19日,被告收取了原告保證金40000元,簽訂合同的當日收取保證金100000元,共計140000元,分別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據。合同簽訂后,原告即組織人員和相關設某、設某和原材料按合同約定進場施工,施工期間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及其他施工隊伍均被迫停工,并于2004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就灰湯潤園公園接待大廳、員工宿舍建設某安某工程費用出具了結算書,其中接待大廳工程建筑結算費用607753.44元,員工宿舍建設某程結算費用為396012.18元,接待大廳、員工宿舍安某工程費用12642.15元,三項合計x.77元。2004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等施工單位出具承諾書,承諾在2004年4月28日前安某相關工作人員對原告等施工隊已完成工程進行最終審核,對在停工期間的損失,依據與各隊所簽合同進行協(xié)某認可,并于2004年5月10日前必須協(xié)某完畢,如在約定時間內被告不能完成上述兩項工作,將視同認可各施工隊伍的結算書,但爾后被告既未對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進行審核結算、支付工程款,也未向原告提出結算異議。另查明:因被告原因導致停工給原告造成的其他直接經濟損失還有一、機械設某進出場損失費48000元;二、材料守護、房租費84000元;三、材料損失費201520元;四、機械設某損失46600元;五、因停工導致停工期間工人生活費損失72000元,合計40892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寧鄉(xiāng)灰湯潤園公園建設某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書》、《工程項目結算書》、《結算事宜備忘錄》、《收據》、《灰湯潤園公園接待大廳、員工宿舍工程損失明細》等證據及本院庭審筆錄在卷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湖南省長沙湘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長沙潤亨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設某的“潤園建設某程部”于2002年7月4日簽訂的《寧鄉(xiāng)灰湯潤園公園建設某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書》系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履行。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組織人員、材料進場施工,但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被告未按工程進度支付相應工程款而導致停工,其責任在被告方。對已完成的工程量原告向被告遞交了結算書,被告亦作出承諾限時最終審結,但被告最終未在承諾的時間內對工程量進行審核,根據被告的承諾應視為對原告已完成工程量工程價款的認可,因此本院對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工程(略)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亦予支持,但其逾期利息的計算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某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予以計算,其計息時間從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限時審核結算的承諾的第二天即2004年4月29日起計算至該款項清償之日止。本案中被告還收取了原告履約保證金140000元,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并支付利息損失,該款被告應予返還,并應賠償相應利息損失,其損失亦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從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限時審核結算的承諾的第二天即2004年4月29日起計算至該款項清償之日止。本案中還由于被告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迫使原告停工,給原告造成了設某設某閑置損失、原材料損失、房租損失及停工期間原告工人的生活費用等共計408920元,原告起訴要求賠償,其請求本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原告還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延期施工違約金300000元,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無合同約定也與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某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長沙潤亨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省長沙湘
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x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從2004年4月29日起計算逾期付款利息至該款項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長沙潤亨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返還原告湖南省長沙湘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x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從2004年4月29日起計算利息至該款項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長沙潤亨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湖南省長沙湘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閑置設某、設某、后續(xù)材料損失及停工期間原告工人生活費408920元;
四、駁回原告湖南省長沙湘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
訟請求。
上述款項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均限被告潤亨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609元,減半收取15304.5元,由被告長沙潤亨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周勇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盧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某、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某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某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某、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fā)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fā)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某、倒運、機械設某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某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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