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歐陽XX。
委托代理人張洪根,上海申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冠萍,上海申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魯曉東,上海市競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歐陽XX因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閘北區(qū)人民法院(2009)閘民一(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歐陽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洪根、被上訴人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魯曉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歐陽XX、周某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2年3月登記結婚,未生育子女。周某某婚前承租上海市楊浦區(qū)X路X弄某號X室公房一間(廚房和衛(wèi)生間系公用),使用面積為14.2平方米,雙方婚后共同居住。1995年5月29日,歐陽XX單位上海圖書出版貿易公司套配了上海市閘北區(qū)X路某號X室房屋(以下簡稱陸豐路房屋),承租人系歐陽XX,建筑面積53.67平方米,周某某原承租的上海市楊浦區(qū)X路X弄某號X室(以下簡稱邯鄲路房屋)由歐陽XX單位保留另作他用。同年6月歐陽XX、周某某的戶籍亦從上海市楊浦區(qū)X路X弄某號X室遷至陸豐路房屋內。1998年2月歐陽XX離家出走后,陸豐路房屋由周某某管理至今。周某某已于2003年10月再婚。2009年9月,歐陽XX認為:陸豐路房屋系歐陽XX單位調配,十幾年來周某某將系爭房屋出租,收取了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30萬元的租金,并且周某某再婚后購買了商品房,經濟條件較歐陽XX要好,而歐陽XX為了生計在外過著顛沛流離的生活,無房居住亦無法返滬,故歐陽XX起訴至原審法院,要求:1、陸豐路房屋由歐陽XX居住使用,周某某住房自行解決;2、依法分割陸豐路房屋內的共同財產即組合式家具一套以及上菱牌180升電冰箱、東芝彩電、VCD、SR-AV功放、三菱空調機、窗式空調、西門子全自動洗衣機、銅床、聶耳立式鋼琴、日本掛鐘。審理中,歐陽XX變更訴訟請求,要求:1、陸豐路房屋由歐陽XX租賃使用,周某某住房自行解決,但不同意給付周某某房屋補償款;2、對于現在陸豐路房屋內的財產和房屋租金不要求在本案處理,今后另行解決。
原審法院另查明,1999年11月,周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和歐陽XX離婚。2000年6月7日,原審法院以(1999)閘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準予歐陽XX、周某某離婚,該判決書中載明:1998年2月起,歐陽XX離家出走,下落不明。因目前歐陽XX下落不明,故現在上海市閘北區(qū)X路某號X室內的歐陽XX、周某某夫妻共同財產家具一套等暫由周某某保管,上海市閘北區(qū)X路某號X室雙方原住公房暫由周某某居住使用,上海市寶山區(qū)X路X弄某號X室歐陽XX名下的商品房一套,及歐陽XX所負債務86,000元,本案暫不處理,待今后歐陽XX出現時,再另行起訴解決。
原審法院又查明,歐陽XX因尚欠案外人陳某某借款8萬元,1999年4月14日經原審法院(1999)閘民初字第X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歐陽XX應歸還陳某某欠款8萬元,并支付利息3,1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2,910元。后陳某某向原審法院申請執(zhí)行,1999年11月17日原審法院以(1999)閘民執(zhí)第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歐陽XX在陸豐路房屋內的財產即金星牌18寸彩電、VCD、SR-x功放、三菱空調機、西門子全自動洗衣機、上菱牌180立升電冰箱各一臺以及組合式家具一套6件。
原審法院再查明,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寶山支行以歐陽XX向該行借款85,000元,并以上海市寶山區(qū)X路X弄X幢某號X室作為借款抵押,但歐陽XX未能按期歸還應付的借款及利息為由,訴至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與歐陽XX簽訂的借款合同,并要求歐陽XX歸還借款本金73,864.49元、利息6,164.68元并償付違約金332.2元。2001年10月24日,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以(2001)寶經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對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寶山支行訴歐陽XX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判決。該判決生效后,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寶山支行申請執(zhí)行,2002年9月3日,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以(2002)寶執(zhí)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拍賣歐陽XX上海市寶山區(qū)X路X弄X幢某號X室(現牌號為上海市寶山區(qū)X路X弄某號X室)的房產,拍賣扣除手續(xù)費等費用后,得款132,483.44元。2002年12月17日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從上述拍賣余款中劃撥36,000元至原審法院用于執(zhí)行歐陽XX所負債務。
原審審理中,經歐陽XX申請,原審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市信衡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對陸豐路房屋進行估價,估價結果為:陸豐路房屋的使用權價值為75萬元。歐陽XX預繳了估價費3,000元。
原審審理中,歐陽XX要求陸豐路房屋由己承租,同意給付周某某房屋補償款10萬元;周某某亦堅持要求陸豐路房屋由己承租,愿意給付歐陽XX房屋補償款30萬元,并表示目前經濟困難,自愿先行繳付部分房款20萬元,余款10萬元待籌集后再行給付。2010年3月2日,周某某向原審法院繳納20萬元代管款,作為給付對方的房屋補償款。歐陽XX、周某某各持己見致調解未成。
以上事實,有歐陽XX提供的(1999)閘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2000年3月13日法庭審理筆錄、周某某出具的保證書、陸豐路房屋公有房屋租賃憑證、(2001)寶經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2002)寶執(zhí)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上海國際商品拍賣有限公司結賬單、2002年8月13日執(zhí)行筆錄、2002年8月20日執(zhí)行筆錄、(1999)閘民初字第X號民事調解書、2002年12月17日代管款發(fā)還收據、戶籍資料摘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簿房屋狀況、房屋租賃合同各一份;周某某提供的上海市楊浦區(qū)X路X弄某號X室公房租賃憑證、住房調配單、住宅建設債券認購單、(1999)閘民執(zhí)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1999年11月17日查封財產清單、(2000)閘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租金收據各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兩份;以及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佐證。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歐陽XX、周某某在離婚訴訟中,因歐陽XX下落不明故對雙方共同居住的陸豐路房屋暫由周某某居住使用,未作處理,現歐陽XX、周某某分歧較大,協(xié)議未成,故法院依法判決。陸豐路房屋雖然系歐陽XX承租的公房,但其來源是周某某提供其婚前承租的公房交給歐陽XX單位進行調配,歐陽XX自1998年2月離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2009年7月出現,期間陸豐路房屋由周某某長期管理,因此離婚后周某某亦可承租,周某某并應給付歐陽XX適當的經濟補償款?,F周某某要求陸豐路房屋由己承租,自愿給付歐陽XX房屋補償款30萬元,并已先行交納部分房款20萬元,周某某對于房屋租住和房屋補償款的意見,并無不妥,法院予以采納。歐陽XX提出房屋由其租住,但其僅同意給付周某某房屋補償款10萬元,歐陽XX的上述意見理由不足,法院難以采納。因歐陽XX、周某某均不要求處理現在陸豐路房屋內的財產以及房屋租金,故本案暫不處理,今后雙方另行解決。原審法院據此作出判決:一、上海市閘北區(qū)X路某號X室房屋由周某某租賃使用,歐陽XX自行解決住房。二、周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歐陽XX房屋補償款人民幣30萬元。
原審判決后,上訴人歐陽XX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書故意掩飾周某某他處有住房而歐陽XX他處無住房的事實。陸豐路房屋評估價值是75萬元,應各半分割。原審法院不能采取競價的形式,既然已經評估了就不能競價。陸豐路房屋按照住房調配單是歐陽XX的名字,而周某某原先的房屋只有14.2平方米。歐陽XX戶口也在邯鄲路房屋內。本案只審理陸豐路房屋的歸屬,與債務問題無關。歐陽XX愿意在上訴審理中先給付周某某房屋折價款20萬元交納到法院帳戶,剩下房屋補償款17.5萬元待周某某戶口遷出陸豐路房屋后即給付,故要求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陸豐路房屋由歐陽XX租賃使用,周某某自行解決住房,歐陽XX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周某某房屋補償款37.5萬元。一、二審訴訟費由周某某承擔。
被上訴人周某某答辯稱,陸豐路房屋系交出周某某婚前承租房屋后增配的。歐陽XX無房居住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歐陽XX離家出走欠個人債務導致泰和西路房屋被拍賣,歐陽XX聲稱被拍賣房屋系其弟弟的,無證據證明,被拍賣房屋所得的利益應從房款中扣除。歐陽XX外出十余年也不存在無處居住的問題,另陸豐路房屋即便判歸歐陽XX也無法居住,因歐陽XX的債權人已經將陸豐路房屋看作將來可拍賣的財產用于歸還債務,同時歐陽XX若得房也無法保證其能將折價款給付周某某。故不同意歐陽XX的上訴請求。
本院審理中,(一)歐陽XX、周某某對原審認定的事實無異議,但歐陽XX認為一審遺漏了周某某他處有住房的事實。(二)歐陽XX提交2010年4月12日所寫的書面意見寫明:針對被上訴人說我無能力拿出5萬元到法院是不屬實的,我是要等到判決書下來才劃款。本上訴人要求:1、被上訴人應該承擔償還余下所欠的債務(經了解其為文化經紀人,條件非常好,完全有能力償還債務)。2、系爭房屋評估費3,000元(他先說房價為7,000元/平方米,法院認為與市場價大相徑庭),是他提出評估的,應由被上訴人支付。3、現上訴人愿意一次性支付被上訴人房屋補償款37.5萬元。該37.5萬元上訴人愿意隨時劃入二中院帳戶,待被上訴人戶口遷出系爭房后,再由二中院將該37.5萬元轉支付給被上訴人。
關于房屋補償款給付問題。原審2010年1月21日第一次庭審筆錄記載,歐陽XX稱:如果法院判決系爭房屋由被告(周某某)租賃使用,原告(歐陽XX)最多愿意給付被告(周某某)10萬元房屋補償款,如果判決原告(歐陽XX)給付被告(周某某)一半的房屋補償款是不公平的。
2010年2月23日庭審筆錄記載,歐陽XX稱:原告(歐陽XX)不愿意給付被告(周某某)房屋補償款的理由,原告(歐陽XX)目前沒有固定工作無經濟收入,無給付能力,如果法院判決系爭房屋歸原告(歐陽XX)租賃使用,原告(歐陽XX)愿意給付被告(周某某)5萬元房屋補償款。
2010年3月4日詢問筆錄記載,歐陽XX稱:我要求系爭房屋由我租賃使用,我愿意給付被告(周某某)房屋補償款5萬元,最多給付對方10萬元房屋補償款,再多我不考慮。
法官稱:被告(周某某)表示愿意給付你房屋補償款30萬元,目前已將20萬元交入法院代保管款賬戶內,余款10萬元被告(周某某)表示待判決生效后給付你,你的意見
歐陽XX稱:我堅決要求房屋由我租賃使用,我愿意給付被告(周某某)的房屋補償款相當于套配系爭房屋時被告(周某某)上交的邯鄲路X.2平方米房屋的價值198,800元。
法官稱:你應于2010.3.10前將錢款交由法院代保管。
歐陽XX稱:我要求法院給予我多一些時間湊錢。
歐陽XX稱:房屋的承租戶名是我的,我要求被告(周某某)出資購買售后公房的產權,我去將房屋賣掉,我不再給付被告(周某某)上述的198,800元房屋補償款。評估費用3,000元要求被告(周某某)承擔。
法官問:最后對本案的處理意見
歐陽XX稱:兩個方案:1、要求房屋由我租賃使用,我愿意給付被告(周某某)的房屋補償款相當于套配系爭房屋時被告(周某某)上交的邯鄲路X.2平方米房屋的價值198,800元。2、我要求被告(周某某)出資購買售后公房的產權,我去將房屋賣掉,我給付對方一半售房款,我不再給付被告(周某某)上述的198,800元房屋補償款。
2010年3月5日詢問筆錄記載,歐陽XX稱:原告(歐陽XX)要求系爭房屋由原告(歐陽XX)租賃使用,原告(歐陽XX)給付被告(周某某)房屋補償款10萬元。
本院2010年4月8日庭審中,法官問:陳某某和朱某某的案件是否已經執(zhí)行完畢歐陽XX稱:沒有。我沒有錢。法官問:如果房子判歸上訴人,你如何支付37萬元歐陽XX稱:我的親朋好友愿意幫我湊。
關于陸豐路房屋價格。2009年10月15日證據交換筆錄記載,法官問:系爭房屋目前價值
歐陽XX稱:我長期不在上海居住,我不清楚現在的房價。
周某某稱:不清楚。
2009年10月30日,歐陽XX提交評估申請書,寫明:因被告(周某某)對本案系爭房屋價值的意見與市場價格大相徑庭(單價7,000元)市場價(15,000元),故我申請對上海市閘北區(qū)X路某號X室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被告(周某某)承擔。本人愿意根據規(guī)定預交評估費用。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認定,并在此基礎上依法做出原審判決,合法合理,理由闡述充分,本院不再贅述,本院維持原審法院的判決。本案涉及的邯鄲路房屋以及陸豐路房屋來源完全不同,邯鄲路房屋來源系周某某婚前承租房,陸豐路房屋則由歐陽XX單位套配,根據該房屋住房調配單顯示,新配房人員包含周某某,故在分割陸豐路房屋時應該考慮邯鄲路房屋的因素,歐陽XX上訴要求不考慮邯鄲路房屋因素,雙方各半分割75萬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歐陽XX提出陸豐路房屋由歐陽XX租賃使用的問題,由于二審法院是審查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是否屬實,所作的判決是否正確,原審中歐陽XX要求租住陸豐路房屋,但僅同意給付周某某房屋補償款10萬元,而周某某自愿給付歐陽XX房屋補償款30萬元,并已先行交納部分房款20萬元,故原審判決房屋由周某某租賃使用,并給付歐陽XX30萬元的房屋補償款,現歐陽XX上訴要求陸豐路房屋由歐陽XX租賃使用,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歐陽XX認為原審法院不應該采取競價方式作出判決的問題,原審法院并沒有按照競價方式,而是按照陸豐路房屋評估價,根據陸豐路房屋來源系交出邯鄲路房屋套配所得,而邯鄲路房屋又系周某某婚前承租房,酌情判決周某某給付歐陽XX30萬元。歐陽XX書面提出的要求周某某承擔償還余下所欠債務問題,由于歐陽XX在原審的訴訟請求中并未提出,本案不予處理。至于房屋評估費,由于雙方在原審中對房屋價格無法確認一致,故原審法院依當事人申請進行評估,評估費由雙方各半承擔并無不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0元,由上訴人歐陽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冬寅
審判員張萱
代理審判員張佳璐
書記員楊慧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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