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陽市X路X號人壽大廈六樓。
負責人李某某,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裕?/p>
委托代理人胡響亮,湖南振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桂x號中型罐式貨車實際車主,?。裕?/p>
委托代理人吳保元,廣東粵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唐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戶籍地湖南省邵陽縣X鎮(zhèn)X村桃木組X號,現(xiàn)?。裕?,系鄧某強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鄧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裕?,系鄧某強之女。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鄧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裕?,系鄧某強之女。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鄧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裕掂嚹硰娭?。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裕?,系鄧某強之母。
委托代理人陳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邵陽市雙清區(qū)金盾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裕?。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裕?,系夏某祥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唐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裕?,系夏某祥之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夏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略),系夏某祥之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夏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裕?,系夏某祥之子。
委托代理人朱文,湖南東放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司機,?。裕?。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裕?/p>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新邵縣龍騰客運服務有限公司駐邵華湘分公司,住所地邵陽市雙清區(qū)X路省機械工業(yè)技校內。
負責人謝某某,系該分公司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博白縣X路。
負責人陳某癸,系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邵陽中心支公司)、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唐某乙、鄧某丙、鄧某丁、鄧某戊、曾某某、曹某某、唐某庚、夏某辛、夏某壬、楊某某、付某、新邵龍騰客運服務有限公司駐邵華湘分公司(以下簡稱龍騰客運華湘分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玉林中心支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qū)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2009)雙法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3月16日和2010年4月21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人壽財險邵陽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某甲、胡響亮,上訴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吳保元,被上訴人唐某乙、鄧某丙、鄧某丁、鄧某戊、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某己,被上訴人曹某某、唐某庚、夏某辛、夏某壬的委托代理人朱文,被上訴人龍騰客運華湘分公司負責人謝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楊某某、付某及太平洋財保玉林中心支公司經(jīng)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3月22日3時30分許,夏某祥駕駛湘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由北海住南寧方向行至G050線x+800M處時,適逢被告楊某某駕駛尾部反光標示污損不全的桂x號中型罐式貨車在前方第二行車道行駛,因夏某祥不注意觀察前方路面車輛行駛情況,未采取有效制動措施,致使湘x號車在騎跨第二行車道與緊急停車道車道線情況下,左前部與低于高速公路最低限速行駛的桂x號車右后尾部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湘x號車上駕駛人夏某祥、乘車人鄧某強當場死亡,桂x號車所載乳化瀝青及湘x號車所載蔬菜遺灑高速公路路面,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2009年5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七大隊對此次事故作出桂公交管高認字(2009)第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夏某祥負此事故主要責任,楊某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鄧某強無責任”。肇事車桂x號機動車向被告太平洋財險玉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x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x元,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保險期限自2008年11月28日起至2009年11月27日止。肇事車湘x號機動車向被告人壽財險邵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x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x元,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以下簡稱三責險,責任限額為x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責任限額為x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責任限額為x元/座•2座)和機動車車損險(以下簡稱車損險,責任限額為x元),保險期限均自2008年12月14日起至2009年12月15日止。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廣西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對此次事故作出的事故認定書,程序合法,責任劃分明確,該事故認定書可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jù)。被告人壽財險邵陽中心支公司應當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的規(guī)定,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于原告王某某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的損失,應由被告曹某某、唐某庚、夏某辛、夏某壬在繼承事故責任人夏某祥遺產(chǎn)范圍內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楊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人壽財險邵陽中心支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三責險限額x元內承擔代位賠償責任,湘x號肇事車登記車主為被告龍騰客運華湘分公司,實際為鄧某強生前所有,鄧某強、夏某祥兩人生前屬雇傭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的規(guī)定,被告唐某乙、鄧某丙、鄧某丁、鄧某戊、曾某某在繼承鄧某強遺產(chǎn)范圍內與曹某某、唐某庚、夏某辛、夏某壬在繼承夏某祥遺產(chǎn)范圍內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龍騰客運華湘分公司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付某在本案事故發(fā)生前即已將桂x號車轉讓給王某某,故對本案不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太平洋財險玉林中心支公司不是本案法定賠償義務人,依法對本案不承擔民事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湖南?。?008-2009)《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王某某損失的賠償范圍包括:瀝青貨款x元、修車費x元、拖車費7196元、停車費2000元、現(xiàn)場修理費600元、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1050元(50元/天×3人×7天)、住宿費840元(40元/天×3人×7天)、伙食補助費315元(15元/天×3人×7天)、交通費1000元,共計x元。人壽財險邵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應承擔5205元(2000+1050+840+315+1000),在三責險賠償限額范圍內應承擔x元[(x-5205)×70%×85%]。楊某某應承擔x元[(x-5205)×30%]。曹某某、唐某庚、夏某辛、夏某壬在繼承事故責任人夏某祥遺產(chǎn)范圍內應承擔x元[(x-5205)×70%×15%]。諸被告抗辯部分有理,對王某某提出超過法定賠償標準的部分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王某某損失x元;(二)被告楊某某賠償原告王某某損失x元;(三)被告曹某某、唐某庚、夏某辛、夏某壬在繼承事故責任人夏某祥遺產(chǎn)范圍內與被告唐某乙、鄧某丙、鄧某丁、鄧某戊、曾某某在繼承車主鄧某強遺產(chǎn)范圍內連帶賠償原告王某某損失x元;(四)在本判決生效后,上列第三項所列被告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金錢給付某務,則由被告新邵縣龍騰客運服務有限公司駐邵華湘分公司負責支付,新邵縣龍騰客運服務有限公司駐邵華湘分公司支付某可以向上列第三項所列被告分別在繼承夏某祥、鄧某強遺產(chǎn)范圍內追償;(五)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應支付某項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給付某畢。
人壽財險邵陽中心支公司上訴稱,購貨發(fā)票和證明只能證明王某某的貨車貨物的數(shù)量、貨款的金額,王某某沒有證據(jù)證明瀝青損失的數(shù)量和金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王某某主張的x元修理費雖有正式發(fā)票,但出具該發(fā)票的廣東省茂名市茂南高業(yè)汽車修理廠并未對桂x號中型罐式貨車進行過維修,該修理費不能予以認定;王某某主張的7169元拖車費用過高,只能認定690元。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人壽財險邵陽中心支公司不承擔王某某瀝青貨款x元、修理費x元、拖車費7169元的賠償責任。
王某某上訴稱,原判未認定王某某的營運損失違反了法釋[1999]X號的規(guī)定,原判的計賠方式違反法律規(guī)定,導致負次要責任的責任人的賠償額比負主要責任的責任人的賠償額高出近3倍。王某某的損失共計x.5元,請求判決人壽財險邵陽中心支公司賠償x.95元,夏某祥的親屬曹某某、唐某庚、夏某辛、夏某壬賠償x.99元,新邵縣龍騰客運服務有限公司與曹某某、唐某庚、夏某辛、夏某壬承擔連帶責任,楊某某賠償王某某損失x.56元。
唐某乙、鄧某丙、鄧某丁、鄧某戊、曾某某、曹某某、唐某庚、夏某辛、夏某壬及龍騰客運華湘分公司均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妥當。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某某、付某、太平洋財保玉林中心支公司未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桂x號中型罐式貨車并未在廣東省茂名市茂南高業(yè)汽車修理廠進行修理,該廠應王某某的要求虛假出具了車輛報修項目接車單和金額為x元的修理費發(fā)票。剔除該筆修理費后,王某某的損失包括:瀝青貨款x元、拖車費7196元、停車費2000元、現(xiàn)場修理費600元、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1050元、住宿費840元、伙食補助費315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x元。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與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某,身份證,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廣東省茂名市電白縣洪全建材化工經(jīng)營部證明,拖車費、停車費、交通費、食宿費收據(jù),收條,罰款收據(jù),事故認定書,保險單車輛轉讓協(xié)議書,湘x號機動車的保單抄件等證據(jù)在卷,并經(jīng)庭審質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屬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原審法院將本案的案由定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不當,應予糾正。本案各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主要有二:一是原判對上訴人王某某所有的桂x號中型罐式貨車遭受的各項損失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是原判對各責任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是否正確。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廣西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程序合法,責任劃分明確,該事故認定書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各方當事人對桂x號車輛遭受損害和所載乳化瀝青遺灑路面造成損失及發(fā)生拖車費用損失的事實并無異議,上訴人人壽財險邵陽中心支公司雖然對王某某提出的車輛損失、瀝青損失及拖車費損失的金額提出異議,并在二審期間提交了新的證據(jù)支持其不應承擔修理費損失的主張,但不能提供證據(jù)否定王某某的瀝青損失及拖車費損失,故原判認定王某某的瀝青損失及拖車費損失并無不當。王某某并未在廣東省茂名市茂南高業(yè)汽車修理廠修理車輛,王某某依據(jù)虛開的修理費發(fā)票要求各賠償義務人承擔x元的修理費損失的請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對王某某的損失x元,人壽財險邵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應承擔5205元(2000+1050+840+315+1000),在三責險賠償限額范圍內應承擔x元[(x-5205)×70%×85%],楊某某應承擔x.4元[(x-5205)×30%],曹某某、唐某庚、夏某辛、夏某壬在繼承夏某祥遺產(chǎn)范圍內應承擔9570.6元[(x-5205)×70%×15%]。綜上,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實體處理不當,應予糾正。人壽財險邵陽中心支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qū)人民法院(2009)雙法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市中心支公司賠償上訴人王某某損失x元;
三、被上訴人楊某某賠償上訴人王某某損失x.4元;
四、被上訴人曹某某、唐某庚、夏某辛、夏某壬在繼承夏某祥遺產(chǎn)范圍內與被上訴人唐某乙、鄧某丙、鄧某丁、鄧某戊、曾某某在繼承鄧某強遺產(chǎn)范圍內連帶賠償被上訴人王某某損失9570.6元;
上述應支付某項限收到本判決后10日內履行完畢。
五、在本判決生效后,上列第四項所列賠償義務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金錢給付某務,則由新邵縣龍騰客運服務有限公司駐邵華湘分公司負責支付,新邵縣龍騰客運服務有限公司駐邵華湘分公司支付某可以向上列第四項所列賠償義務人分別在繼承夏某祥、鄧某強遺產(chǎn)范圍內追償;
六、駁回上訴人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某務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訴訟費6210元,二審訴訟費600元,共計6810元,由被上訴人王某某負擔3000元,由被上訴人楊某某負擔1000元,由被上訴人曹某某、唐某庚、夏某辛、夏某壬共同負擔281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羅俊輝
審判員卿德民
代理審判員毛海玲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書記員蘭梅花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p>
前款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shù)?,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shù)牟糠窒虻谌哒埱筚r償?shù)臋嗬?/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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