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朝刑初某第x號
公訴機關(略)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裕R蛏嫦臃冈p騙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略)朝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孫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某文化,無業(yè),?。裕R蛏嫦臃腹室鈧ψ镉?006年1月11日被羈押,當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略)朝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某文化,農民,?。裕?。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略)朝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住(略)。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06年1月11日被羈押,當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略)朝陽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王某丙,(略)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小學文化,農民,?。裕?。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略)朝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某文化,農民,?。裕?。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略)朝陽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張某丁,(略)合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某戊,(略)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某文化,農民,?。裕ㄊ锕猓號。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略)朝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劉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小學文化,農民,?。裕?。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略)朝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劉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某文化,農民,?。裕R蛏嫦臃冈p騙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略)朝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中專文化,農民,?。裕R蛏嫦臃冈p騙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略)朝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某北省保定市,滿族,中專文化,農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定興縣X鎮(zhèn)X村X區(qū)X號。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06年1月11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略)朝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某文化,農民,?。裕R蛏嫦臃冈p騙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略)朝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張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某文化,農民,?。裕R蛏嫦臃冈p騙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略)朝陽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曹某,(略)致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某文化,農民,?。裕R蛏嫦臃冈p騙罪于2006年1月11日被羈押,當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略)朝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某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06年1月11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略)朝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裕R蛏嫦臃冈p騙罪于2006年1月11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略)朝陽區(qū)看守所。
(略)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刑訴(2006)第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焦某某、孫某甲、鄒某某、劉某己、張某壬、張某癸犯故意傷害罪、詐騙罪,被告人王某乙、杜某某、崔某某、丁雪榮、胡某某、劉某庚、初某、王XX、李某辛、張某某、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0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略)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季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于某某,被告人焦某某、孫某甲、鄒某某、劉某己、張某壬、張某癸、王某乙、杜某某、崔某某、丁雪榮、胡某某、劉某庚、初某、王XX、李某辛、張某某、王某某及辯護人王某丙、張某丁、王某戊、曹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略)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
一、被告人焦某某因拖欠工資問題與于某某(男,22歲)發(fā)生矛盾,于2005年11月20日14時許,糾集被告人劉某己、孫某甲、鄒某某等人到本區(qū)X路風度柏某小區(qū)門口,對于某某進行毆打。在毆打過程中被告人孫某甲持刀將于某某扎傷,致使于某某頭部、雙側臀部、右手腕部受傷,右腹部致腹壁穿通傷,經鑒定屬重傷。
二、被告人張某癸于2005年8月1日18時許,乘坐35路小公共汽車,因票價問題與司售人員發(fā)生矛盾。張某癸速告知被告人張某壬,張某壬、焦某某又打電話通知孫某甲等多人,趕到本區(qū)雙井橋東側把35路小公共汽車攔住,將車窗玻璃全部砸碎,并將司機王某某(男,24歲)、售票員劉某某(男,21歲)打傷,致使王某某左尺骨遠端骨折,經鑒定屬輕傷,劉某某傷屬輕微傷。
三、被告人焦某某、孫某甲、鄒某某、杜某某、丁雪榮、崔某某、胡某某、王某乙于2005年7月至2005年12月期間,在本區(qū)富力城租賃的A2-X室、A2-X室以永亮玩具廠、北京博翔酒業(yè)、北京國翔偉業(yè)商貿公司等公司名義,用招工收取押金某手段,騙取魯某某等二十五名被害人人民幣共計x余元。
四、被告人劉某己、劉某庚、李某辛、初某、王XX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期間,在本區(qū)富力城A1座X室以北都偉業(yè)商貿中心的名義,用招工收取押金某手段,騙取張某某等二十名被害人人民幣共計x余元。
五、被告人張某壬、張某癸、王某某、張磊于2005年7月至2006年1月期間,在本區(qū)富力城A2-1707、A1-2009等地,以加佳鴻飛物流中心等公司的名義,用招工收取押金某手段,騙取趙某某等十六名被害人人民幣共計x余元。
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害人的陳某、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焦某某、孫某甲、鄒某某、劉某己、張某壬、張某癸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已構成詐騙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某乙、杜某某、崔某某、丁雪榮、胡某某、劉某庚、初某、王XX、李某辛、張某某、王某某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已構成詐騙罪,均應懲處。
被告人焦某某在庭審中辯稱其未打電話糾集被告人孫某甲等人毆打于某某,被告人鄒某某、劉某己在庭審中辯稱雖到了打架現場但未對于某某有毆打行為,故被告人焦某某、鄒某某、劉某己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某乙在庭審中辯稱雖將錢借給其男友焦某某開公司,但事先并不知道焦某某開黑中介,也未參與公司的管理,故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其他被告人對于某訴書指控的各自所犯的罪行均未提出異議。
被告人王某乙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王某乙在中介公司沒有投資,不是黑中介的開辦人,沒有參與公司的管理,沒有分得贓款,沒有明確的犯罪故意,故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崔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犯罪時未成年,認罪態(tài)度好,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丁雪榮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丁雪榮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此次犯罪系初某,認罪態(tài)度好,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壬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張某壬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焦某某與于某某原系雇傭關系,2005年11月20日14時許,在本區(qū)X路風度柏某小區(qū)門口因于某某向被告人焦某某索要拖欠其的工資,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焦某某持三節(jié)甩棍毆打于某某,被他人勸開。此后,被告人焦某某打電話糾集被告人孫某甲、鄒某某、劉某己等人到上述地點對于某某進行毆打,在毆打過程中,被告人孫某甲等人持刀將于某某扎傷,致其腹部刀扎傷、左右臀扎傷、枕后刀扎傷、右手腕刀砍傷、大網膜刀扎傷、左肘部軟組織損傷。經人體損傷程度鑒定于某某所受損傷屬重傷(偏輕)。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
1.被害人于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5月至8月,我在東方萬榮中介公司工作,經理焦某某欠我工資1400元未發(fā)。8月我離職后,多次向焦某某索要,未果。11月20日,我給焦某某打電話要工資,焦某某不僅不給還罵我。當天下午,焦某某到我現在的單位風度柏某小區(qū)找我。焦某某持一根三節(jié)甩棍打我,我拿酒瓶打焦某某一下,之后被我同事拉開。焦某某打電話叫來孫某甲、焦某明等7人。這些人手里都拿著刀沖我過來,孫某甲拿著一把刀扎在我右手腕里側,接著我覺得我的屁股兩側也被刀扎了(是焦某明和另一人扎我的屁股),同時孫某甲用刀又扎我了肚子一刀,扎我頭頂左側一刀,我的左側胳膊軟組織挫傷是焦某某打的,來的人都對我進行了毆打,打完后他們就跑了,我就報警了。
2、證人夏某某的證言證實:2005年11月20日下午,看見焦某某帶著7個人在風度柏某小區(qū)門口,該8人對于某某拳打腳踢,除焦某某外其他7個人都從身上掏出長短不同的刀,后孫某甲持刀朝于某某頭部、右手手腕、肚子各砍一刀,另外焦某明也用刀扎了于某某的肚子和屁股。后焦某某說走,他們就都走了。
3、于某某的辨認筆錄證實:孫某甲是持刀扎傷自己的人。
4、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略)總隊醫(yī)院診斷證明書證實:于某某腹部刀扎傷、左右臀刀扎傷、枕后刀扎傷、右手腕刀砍傷,大網膜刀扎傷,左肘部軟組織損傷。
5、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于某某被人用刀刺傷右腹部致腹壁穿通傷,出現腹膜刺激征,剖腹探查術見大網膜破裂,未見明確腹腔實質臟器、空腔臟器及大血管損傷,腹腔積血約x所受損傷程度鑒定屬重傷(偏輕)。
6、被告人孫某甲及劉某己供述證實:是焦某某打電話讓他們到風度柏某找于某某打架。
上述證據,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二、2005年8月1日18時許,被告人張某癸乘坐35路小公共汽車,因票價問題與司售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告人張某癸速打電話通知其子張某壬,被告人張某壬將此事告訴被告人焦某某,被告人焦某某又打電話糾集被告人孫某甲等人,被告人孫某甲等人趕到本區(qū)X路雙井橋東側江35路小公共汽車攔住,將車玻璃砸碎,并將司機王某某、售票員劉某某打傷,致王某某:左尺骨遠端骨折。致劉某某:右尺骨遠端裂紋樣骨折。經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王某某所受損傷屬輕傷,劉某某所受損傷屬輕微傷。
在本院審理期間,經調解被告人張某壬已賠償被害人王某某、劉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各4000元。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以下證據:
1、被害人王某某、劉某某的陳某均證實:2005年8月1日18時許,一男子從大興亦莊鹿海苑坐上我和王某某開的小35路公共汽車(京x號),該男子買5元票去雙井,當車行駛至成壽寺時,他要提前下車,讓我們退2元,我們沒退,他就一直打電話,當車行駛至雙井橋紅綠燈北邊時,就下車了。當車駛進雙井站時,有一個穿黑色半袖的男子攔車,這個男子揪住劉某某的衣領拿木棍打劉某某,跟著又有幾個光膀子的男子拿著棍子打王某某,并砸碎車玻璃。
2、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王某某所受損傷屬輕傷、劉某某所受損傷屬輕微傷(偏重)。
3、出示照片證實:王某某、劉某某被打傷的情況。
4、調解協(xié)議證實:被告人張某壬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情況。
上述證據,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三、被告人焦某某與被告人王某乙系男女朋友關系。被告人焦某某起意并向被告人王某乙借款經預謀后,在本區(qū)富力城小區(qū)以被告人王某乙的名義承租了A2-X室及A2-X室,并以博翔酒業(yè)公司、北京東方萬榮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義,采取刊登虛假招工廣告、誘騙被害人應聘并以收取制約金、保證金某名義,騙取被害人錢款。2005年7月,被告人焦某某、王某乙、孫某甲騙取柏某某等五名被害人人民幣8720元;2005年8月至9月,被告人焦某某、王某乙、孫某甲、崔某某騙取周某某等十二名被害人人民幣x元;2005年11月5日,被告人焦某某、王某乙、孫某甲、崔某某、鄒某志、杜某某、丁雪榮、胡某某騙取魯某某人民幣63元;2005年11月下旬至2005年12月,被告人焦某某、王某乙、崔某某、鄒某志、杜某某、丁雪榮、胡某某騙取高某某等七名被害人人民幣3165元。被告人被查獲歸案?,F從被告人焦某某處起獲折刀1把,KYD牌黑色對講機3部在案。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
1、被害人柏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7月21日,從報紙上看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博翔酒業(yè)公司招聘便到該公司面試,接待員收取了風險抵押金2220元,讓其回家等候,后始終沒有消息,便提出讓公司退錢,接待員以向公司要錢為理由將收據收回,錢也沒退。
2、被害人張某某的陳某證實:從報紙上看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博翔酒業(yè)公司招聘,2005年7月25日上午到該公司。一個女接待員收取我2000元保證金,開了兩張收據,每張1000元。后將我在幾家公司間相互推,又讓我回家等消息。一直沒消息,我感到受騙要求退錢,他們不退。
3、被害人李某某陳某證實:從報紙上看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的一個公司招聘司機,2005年7月25日到該公司,接待員收了我2000元的保證金,開了兩張收據,后讓我到舊宮附近的一個公司,對方讓我回家等消息,但一直沒有消息,我感到被騙,讓對方退錢,對方始終不退,我就報案了。
4、被害人的陶濤陳某證實:2005年7月25日上午,經他人推薦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座的一家公司應聘司機,讓我交了500元的制約金,并開了收據。正在談著,進來一個人說被騙了要求退錢,他們給人家哄了出去,我覺得被騙了要求退錢,對方把收據收回并給撕了,我見對方有四五個東北小伙子沒敢惹,就報警了,警察出警了也沒退錢,只是給我補了一張收據,讓我上工商局解決。
5、被害人劉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7月中旬的一天,到富力城A2-X室應聘,收了我2000元的風險抵押金,并給我開了收據,我一直在家等也沒有消息,2005年8月我去要錢,他們將我的收據收回,也沒退錢。
6、被害人周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8月4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北京東方萬榮有限公司應聘話務員,交了363元服裝押金,并開收據,后讓我上樓培訓。我覺得不對要求退錢,對方不退。
7、被害人吳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8月4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東方萬榮有限公司應聘,接待員讓我交了363元的服裝費,后感覺被騙,要求退錢,對方不退,還將收據收走了。
8、被害人謝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8月10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應聘,接待員讓我交了363元的制裝費,介紹我到舊宮工作,8月11日上午,我去舊宮沒找到單位,回富力城讓他們退錢,他們不退,我有一張收據復印件,正式的收據讓他們拿走了。
9、被害人王某某的陳某證實:從報紙上看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招工,2005年8月10日上午到該公司,接待員讓我交了363元服裝費,介紹我到大興舊宮的一個單位,到后我感覺受騙,回到富力城讓他們退錢,他們不退,收據被要回。
10、被害人李某某陳某證實:從報紙上看到富力城A2-X室招工,2005年8月10日上午到該公司,交了363元服裝費、卡費,介紹我到大興舊宮一單位,我去后感覺被騙,回來找公司退錢,他們不退,有一個男子用語言威脅我,還用手掐我脖子。
11、被害人李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8月11日上午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找工作,接待員讓我交了363元服裝費,介紹我到大興舊宮一公司工作,我去了一趟大興,感覺受騙了,回來找公司退錢,他們不退。
12、被害人梅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8月中旬從報紙上看到朝陽區(qū)雙井富力城A2-X室貿祥酒業(yè)有限公司招聘司機,我去應聘。一個男的接待了我,讓我交了2000元風險抵押金,給我開了兩張收據。讓我回家等消息。一直沒消息,我找他們退錢,他們將收據收回,公司改名字了,人也換了。
13、被害人吳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8月,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貿祥酒業(yè)集團公司應聘。一個女接待員收取我報名費63元。讓我回去等。等了一個星期我又去了,又讓我交了500服裝費回去等,我又等了一個星期,后介紹我去另一個公司又交了102元的證件費并把收據收回了說換成正式發(fā)票,又過幾天還是沒信,我又去找,又交了120元讓我去方莊上班,我看還是那個中介公司,一共被騙了785元。
14、被害人韓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8月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東方萬榮咨詢公司應聘,一個女的接待員先后以制約金、服裝費的名義收取我631元并開了收據。后在幾家公司間相互推我,并以核對票據為由將我的收據收回,讓對方退錢,對方不退。
15、被害人吳某某陳某證實:2005年8月11日,到朝陽區(qū)雙井富力城AX樓X應聘司機,交了1000元保證金,后讓我到六里橋。我感覺受騙要求退錢,對方不退。
16、被害人孫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8月3日到朝陽區(qū)雙井富力城A2-X室的北京東方萬榮有限公司應聘物業(yè)公司經理助理,交了363元的服裝費,后讓我到金某國際領服裝第二天就上班,到了金某國際,有一個女孩接待我說沒有合適的衣服,讓我8月8日再來,到8月8日將我的收據和協(xié)議都收走了,又說不需要人了,我要求退錢,他們不退,我就報警了。
17、被害人薛某某的陳某證實:從報紙上看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國祥偉業(yè)文化發(fā)展中心招聘司機,2005年9月9日9時許,我去了X室,一個男的接待員讓我交3000元的抵押金,后讓我到大柳樹京沈停車場二樓找一個姓劉某女的給我安排工作,到那后又讓我交了100元辦證件,后感覺被騙又回到富力城讓他們退錢,他們說最多只能退1000元,我不同意就報警了。當時給我開了三張收據,每張1000元,他們以開發(fā)票的名義將收據收回,當時還簽了一份協(xié)議。
18、被害人魯某某的陳某證實:從報紙上看到國祥偉業(yè)文化發(fā)展中心招聘廣告,地點是朝陽區(qū)雙井富力城A2-X室,2005年11月5日,我到該公司,一個女的接待員收了我63元工資證和出入證錢,后讓到經理辦公室,經理讓我再交500元的試用費,我說等工作了再交,經理說不行,我說不找工作了,讓他們退錢,他們不同意,還叫來了保安,后來又來了四五個男的,把我推進電梯,對我進行毆打,后報案了。
19、被害人高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10月15日從報紙上看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永亮玩具廠招聘工人,我就去面試,接待員以收取工服費、辦理健康證、備案押金某名義先后收了我748元,后以人員招滿為由在幾家公司間相互推,并以將協(xié)議書拿到工廠和將兩張收據換成正式發(fā)票為由收回。我感到受騙,想要回錢時有一給小伙子叫來四五個人就打我,其中有一個人拿鐵鍬打到我大腿上,后我感到被騙就報警了。
20、被害人郭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11月26日9時許,到朝陽區(qū)雙井富力城A2-X室找工作,交了300元,當時簽了一份協(xié)議,我覺得合同的內容不合適,要求退錢,對方不給,還把收據給撕了,并對我進行毆打。
21、被害人郭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11月25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應聘,交了300元,讓我第二天上班,并給我開了收據,第二天我去了,他當著我的面把收據撕了,并叫了六、七個小伙子打我。
22、被害人郭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11月26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找工作,交了100元并讓我簽了合同。我覺得不合適要求退錢,對方把收據收了,并對我進行毆打。
23、被害人毛欣欣的證言證實:從報紙上看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博翔酒業(yè)的招聘廣告,2005年12月15日,我去該公司交了514元。后讓我回家等消息。我感覺被騙,讓他們退錢,他們不退。
24、被害人張某某的陳某證實:從報紙上看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博翔酒業(yè)的招聘廣告,2005年12月29日,我去該公司。對方以收取制約金某名義收了我600元。后感覺被騙,讓他們退錢,他們沒退,還把給我開的收據撕了。
25、被害人孫某某陳某證實:2005年12月28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博翔酒業(yè)應聘招待員,收取我體檢費、工服押金某603元,并開了收據。后讓我上另一家公司,說那家公司接待我,我感覺被騙,要求退錢,他們說不行,又把給我開的收據撕了。
26、證人何某某的證言證實:通過中介將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租給王某乙,并有公寓租賃合同為據。
27、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通過北京全方位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將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租給王某乙,并有公寓租賃合同為據。
28、出示的收據證實被告人收取被害人錢款的情況。
29、'110'接警記錄證實:被害人報案的情況。
30、被告人丁雪榮在庭審中供述:焦某某是老板,王某乙是老板娘,焦某某不在的情況下我們聽王某乙的,我們騙別人的時候,王某乙都知道。
31、被告人王某乙在公安機關供述:焦某某2005年4月開的黑中介,我陸某借給他十萬元,還了我五萬元,在富力城如果焦某某不在公司,由我負責,由我管他們,具體業(yè)務我不管,新來的話務員不懂,是我安排老話務員培訓,我是焦某某的女友有管理公司的權某。
上述證據,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四、被告人劉某己在本區(qū)富力城小區(qū)承租了A1-X室,并以北京北都偉業(yè)商貿中心的名義,采取刊登虛假招工廣告、誘騙被害人應聘并以收取制約金、保證金某名義,騙取被害人錢款。2005年12月15日至2005年12月27日,被告人劉某己、劉某庚、初某、王XX騙取王某某等九名被害人人民幣6290元;2005年12月28日至2006年1月10日,被告人劉某己、劉某庚、初某、王XX、李某辛騙取蘭某某等十一名被害人人民幣x元。被告人被查獲歸案?,F從被告人劉某己處起獲KYD牌黑色對講機2部在案。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以下證據: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12月15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1-X室應聘,接待員以辦理健康證、暫住證的名義先后收取我150元,后讓我交800元抵押金某能上班。我感覺受被騙就沒交,要求對方退錢,對方不退。
2、被害人楊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12月19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1-X室應聘,對方以辦健康證、服裝費、制約金某名義讓我交了1350元,把我在幾家公司之間相互推,后知道被騙。
3、被害人王某某陳某證實;2005年12月19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1-X室應聘,接待員以工服費、胸牌費的名義先后收取我150元并給我開了收據。后把我在幾家公司相互推,以給我換發(fā)票的名義將收據收回,我感覺被騙,要求對方退錢,對方以我沒有收據為名不退錢。
4、被害人孫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12月20日左右,到朝陽區(qū)雙井富力城A1-X室應聘,對方以辦理健康證、收取服裝費的名義先后收取我500元,給我開了收據,后將我在幾家公司間相互推,我感覺被騙要求對方退錢時,對方不退還威脅要打我。
5、被害人齊進的證言證實:2005年12月21日、23日、25日、26日先后四次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1-X室北京北都偉業(yè)公司應聘,對方以辦理健康證、暫住證的名義先后收取我1400元,開過收據,后以換正式發(fā)票的名義將收據收回,并讓我回去等,一直沒信。我要求對方退錢,對方要打我,我也就不要了。
6、被害人張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12月22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1-X室應聘,接待員以收取工服費等名義先后收取我390元。后來把我在幾家公司相互推,感覺被騙。
7、被害人吳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12月28日到朝陽區(qū)雙井富力城A1-X室應聘,對方以辦理健康證、服裝費的名義先后收取我500元,給我開了收據,讓我回去等通知。第二天又通知我去,讓我再交800元制約金,我感覺不對讓對方退錢,對方的人挺兇的,我就走了。
8、被害人李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12月27日到朝陽區(qū)雙井富力城A1-X室應聘,對方以辦理健康證、油卡錢等的名義先后收取我650元,后來我1月9日去要錢,對方不退。還用語言威脅我。
9、被害人于某某陳某證實:2005年12月27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1-X室應聘,對方以收取服裝費、風險抵押金某名義先后收取我1200元,后來我感覺被騙,第二天要求對方退錢,對方出來一個男的說錢不能退,還說今天早上有一個要錢的被打得面臉都是血,我一聽害怕了就走了。
10、被害人蘭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12月28日到朝陽區(qū)雙井富力城A1-X室北都偉業(yè)公司應聘,對方以辦理健康證、風險抵押金某名義先后收取我500元,給我開了收據,一直沒有消息,我感覺受騙要求對方退錢,對方講不能退。
11、被害人權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12月29日9時,到朝陽區(qū)雙井富力城A1-X室博翔酒業(yè)應聘,對方以辦理健康證、制約金、建檔費的名義先后收取我1384元,后讓我回家等消息,一直沒有消息,我又去公司,公司已經被封了,才知道被騙了。
12、被害人趙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12月30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北都偉業(yè)公司應聘,對方以辦理健康證、風險抵押金、服裝費的名義先后收取我1283元,后我在北都偉業(yè)干了兩天,感覺不對就走了,開的收據都給要回去了。
13、被害人邢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12月31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1-X室北都偉業(yè)商貿中心應聘,接待員以收取工裝費、制約金某名義先后收取我973元,后我在該公司上了四天班,就是看他們如何某錢,如果有人要求他們退錢,他們就將人家打走。
14、被害人孫某某陳某證實:2005年12月31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1-X室北都偉業(yè)公司應聘司機,對方以試車費、辦理健康證的名義先后收取我620元,讓我第二天上班,我去了之后又讓我交800元制約金,我沒交,我讓他們退費,他們把我在幾家公司間相互推。
15、被害人陳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12月31日到朝陽區(qū)雙井富力城A1-X室北京北都偉業(yè)商貿中心應聘導購,對方以審核費、制約金某名義讓我交了1400元,后就把我在幾家公司之間推,知道被騙,要求他們退錢,他們說他們公司是黑中介,退不了錢。
16、被害人韓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12月31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1-X室應聘,對方以辦服裝費等名義讓我交了1400元,把我在幾家公司之間相互推,后知道被騙。
17、被害人劉某某陳某證實:2006年1月2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1-X室北京北都偉業(yè)商貿中心應聘行政人員,對方以辦理健康證和配手機為理由讓我先后交了1220元,給我開了兩張收據。后來我覺得不對勁,第二天就去公司要錢,他們說他們公司是黑中介,錢不退。
18、被害人李某某的陳某證實:2006年1月2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1-X室應聘司機,對方讓我交了620元,后讓我4日去上班,我去后又讓我交錢,我不想交,想退錢,他們又讓我交了88元的手續(xù)費,后以財務不在為由讓我15日再去,等我再去時就沒人了。收據他們收回去了,我去交錢時看到他們打人了。
19、被害人張某某陳某證實:2006年1月5日到朝陽區(qū)雙井富力城A1-X室北京北都商貿中心應聘,交了500元抵押金,并開了收據,對方又讓我交1000元的抵押金某則不讓上班。我感覺被騙要求對方退錢,對方不退。
20、被害人李某某的陳某證實:2006年1月9日9時許,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1座X室應聘電工,接待員以辦理健康證、暫住證的名義先后收取我380元。我感覺被騙就到公安機關報案。
21、證人王某某證言證實:通過北京全方位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將朝陽區(qū)富力城A1-X室租給王某乙,并有房屋租賃合同為據。
22、出示的收據證實被告人收取被害人錢款的情況。
上述證據,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五、被告人張某壬在本區(qū)富力城小區(qū)承租了A2-X室,并以北京華宇騰飛物流公司等公司的名義,采取刊登虛假招工廣告、誘騙被害人應聘并以收取制約金、保證金某名義,騙取被害人錢款。2005年7月至2005年8月,被告人張某壬騙取金某等六名被害人人民幣5200元;被告人張某癸在本區(qū)富力城小區(qū)承租了A1-X室及建國路X號萬達國際公寓4座X層X號,2005年9月,被告人張某壬伙同張某癸采取上述手段騙取谷某某人民幣1000元;2005年10月,被告人張某壬、張某癸、張某某騙得陸某某、閆某某人民幣1800元;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被告人張某壬、張某癸、張某某、王某某騙得趙某某等七名被害人人民幣6294元。被告人被查獲歸案?,F從被告人張某壬處起獲KYD牌黑色對講機4部,鎬把7根、砍刀2把、壘球棒1根,另扣押灰色捷達牌小型汽車1輛(含車鑰匙1把)均在案。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以下證據:
1、被害人金某某陳某證實:2005年7月4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北京宏利通達勞動服務中心應聘,接待員以檔案費、服裝費等名義先后收取我1170元,后一直沒有消息,我要求他們退錢,對方不退,我就報警了。
2、被害人潘某某陳某證實:2005年7月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京泊福岸公司應聘司機,我交了3000元制約金,后一直沒有消息。等我再去公司的時候已經人去樓空。對方給我開的收據和協(xié)議書都被收回去了。
3、被害人戴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7月15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通達公司應聘押運員,接待員以培訓費等名義收取我650元,并開了收據,讓我回去等候,我感覺不對就讓他們退錢,我把收據復印了。他們把收據收回去就變卦了,進來幾個人轟我,我就報警了。
4、被害人劉某某陳某證實:2005年8月10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北京華宇騰飛物流公司應聘接待員,交了150元辦工作證、胸牌和出入證,讓我11日上班,我去后又讓我交800元制約金,我不交并要求退回150元,接待員當時不退,我覺得被騙了,就報警了。收據讓他們拿走了。
5、被害人張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8月12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北京華宇騰飛物流公司應聘經理助理,交了200元信息建檔費。后來我覺得不滿意要求退錢,對方不退。
6、被害人李某某陳某證實:2005年8月23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北京華宇騰飛物流配送中心應聘,收了我30元辦理上崗證的費用,我下樓后覺得不對就上樓要求他們退錢,對方不但不退,還把我的收據給撕了,把我趕了下來,還打了我一頓。
7、被害人谷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9月15日到朝陽區(qū)萬達廣場X號樓X層X號一個食品公司去應聘司機,接待員讓我交了1000元的油卡押金,給我開了收據。然后讓我回家等,后來也一直沒有消息,我就去找公司要求他們退錢,他們不退,還用語言威脅我們。
8、被害人陸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10月14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A1-X室北京京泊富岸物流中心應聘押運工人,先后交了1000元押金,并給我開了收據,但后來又要回去了說要開正式發(fā)票。
9、被害人閆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10月16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X室去應聘,接待員以讓制約金某名義讓我交了800元,后將我在幾家公司間相互推,我知道受騙了,找他們要錢,他們就打電話糾集人,我害怕了沒要。
10、被害人陸某孝云的陳某證實:從手遞手報紙上看到萬達廣場X樓X號在招聘司機,我于2005年12月15日去萬達廣場X樓X號,一個女接待員接待了我,并以制約金某名義收取我924元。后感覺被騙未退錢。
11、被害人趙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12月29日到朝陽區(qū)富力城B5-1701應聘司機。接待員以風險抵押金某名義收取我1200元。后覺得被騙要求退錢時有一個小伙子就威脅我,說要我的命,我就報警了。
12、被害人宋某某的陳某證實:從報紙上看到加佳鴻物流中心可以介紹工作,我于12月29日去簽了協(xié)議并交了1000元制約金,他們給我開了收據,但后來又被收回去開發(fā)票了。我感覺被騙。
13、被害人趙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12月31日到萬達廣場X號樓X室應聘,接待員以服裝費名義收取我1030元并給我開了收據,后以給我換發(fā)票為由將收據收回,后將我在幾家公司間相互推,我感覺被騙。
14、被害人張某某的陳某證實:2005年1月7日到朝陽區(qū)萬達廣場4-X號去應聘,接待員以服裝費、健康證等名義讓我交了920元,后將我在幾家公司間相互推又讓我回家等候消息,我感覺被騙。
15、被害人王某某的陳某證實:2006年1月X號我到萬達廣場北京佳鴻飛物流公司招聘,交了800元制約金、120元體檢費,當時給我開了收據,但后來又被要走說開正式發(fā)票,感覺被騙。
16、被害人劉某某陳某證實:2006年1月10日去萬達廣場X號樓X號的一個公司應聘,接待員收取我300元服裝費,還給我開了收據,但后來又被要走了。我后來回家覺得不對勁,1月11日我去找他們退錢發(fā)現人已經沒有了。
17、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通過北京全方位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將朝陽區(qū)富力城A2-X室出租的情況,并有公寓租賃合同為據。
18、證人高某某的證言證實:將朝陽區(qū)富力城A1-X室出租給張某癸。
19、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將建國路X號萬達國際公寓4座X層X號出租給北京華宇騰飛物流配送中心,并有房屋租賃合同為據。
20、出示的收據證實被告人收取被害人錢款的情況。
上述證據,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其他相關證據:
1、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上述被告人被抓獲的情況。
2、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證實:十七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其他相關的證據,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焦某某、孫某甲、劉某己、鄒某某、張某壬、張某癸、王某乙、劉某庚、初某、王XX、李某辛、崔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杜某某、丁雪榮、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詐騙他人錢款,且詐騙數額較大,被告人之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另被告人焦某某、孫某甲、劉某己、鄒某某、張某壬、張某癸故意傷害他人,在傷害過程中,被告人焦某某、孫某甲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被告人劉某己、鄒某某致一人重傷,被告人張某壬、張某癸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的后果,六被告人之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均應懲處。被告人焦某某、劉某己、張某壬、張某癸、王某乙在實施詐騙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焦某某、孫某甲在對被害人于某某實施重傷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孫某甲、鄒某某、劉某庚、初某、王XX、李某辛、崔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杜某某、丁雪榮、胡某某在實施詐騙行為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崔某某作案時系未成年犯罪,故對被告人孫某甲、鄒某某、劉某庚、初某、王XX、李某辛、崔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杜某某、丁雪榮、胡某某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另被告人劉某己、鄒某某在對被害人于某某實施重傷行為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故對被告人劉某己、鄒某某實施該起重傷行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壬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故對其所犯故意傷害罪酌予從輕處罰。(略)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焦某某、孫某甲、劉某己、鄒某某、張某壬、張某癸、王某乙、劉某庚、初某、王XX、李某辛、崔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杜某某、丁雪榮、胡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經法庭確認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王某乙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并且在實施詐騙活動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劉某己、鄒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故被告人王某乙、劉某己、鄒某某在庭審中的辯解均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某乙的辯護人關于某告人王某乙在共同詐騙活動中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崔某某、丁雪榮、張某壬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在案之物品,一并處理。綜上,本院對被告人焦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孫某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劉某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鄒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張某壬、張某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王某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崔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劉某庚、初某、王XX、李某辛、張某某、王某某、杜某某、丁雪榮、胡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焦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某一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某民幣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某一年,罰金某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罰金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孫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某一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某民幣二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某一年,罰金某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罰金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劉某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某民幣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某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11年7月9日止。罰金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鄒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罰金某民幣一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罰金某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10年1月9日止。罰金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五、被告人張某壬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某民幣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某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09年7月9日止。罰金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六、被告人張某癸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某民幣二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罰金某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1日起至2008年1月10日止。罰金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七、被告人王某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某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1日起至2008年7月10日止。罰金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八、被告人劉某庚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某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08年1月9日止。罰金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九、被告人初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某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08年1月9日止。罰金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十、被告人王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某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1日起至2008年1月10日止。罰金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十一、被告人李某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某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07年7月9日止。罰金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十二、被告人崔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罰金某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07年3月9日止。罰金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十三、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罰金某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1日起至2007年3月10日止。罰金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十四、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罰金某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1日起至2007年3月10日止。罰金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十五、被告人杜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罰金某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07年3月9日止。罰金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十六、被告人丁雪榮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罰金某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07年3月9日止。罰金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十七、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罰金某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07年3月9日止。罰金某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十八、繼續(xù)追繳被告人焦某某、王某乙、孫某甲犯罪所得人民幣八千七百二十元,分別發(fā)還被害人(其中2220元發(fā)還柏某某、2000元發(fā)還張某某、2000元發(fā)還李某、500元發(fā)還陶濤、2000元發(fā)還劉某某);繼續(xù)追繳被告人焦某某、王某乙、孫某甲、崔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幣一萬零五十七元,分別發(fā)還被害人(其中363元發(fā)還周某某,363元發(fā)還吳某某、363元發(fā)還謝某某、363元發(fā)還王某某、363元發(fā)還李某、363元發(fā)還李某某、2000元發(fā)還梅某某、785元發(fā)還吳某某、631發(fā)還韓某某、1000元發(fā)還吳某、363元發(fā)還孫某某、3100元發(fā)換薛某堂);繼續(xù)追繳被告人焦某某、王某乙、孫某甲、鄒某某、崔某某、杜某某、丁雪榮、胡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幣六十三元,發(fā)還魯某某;繼續(xù)追繳被告人焦某某、王某乙、鄒某某、崔某某、杜某某、丁雪榮、胡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幣三千一百六十五元,分別發(fā)還被害人(其中748元發(fā)還高某某、300元發(fā)還郭某某、300元發(fā)還郭某某、100元發(fā)還郭某某、514元發(fā)還毛欣欣、600元發(fā)還張某某、603元發(fā)還孫某;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劉某己、劉某庚、初某、王XX犯罪所得人民幣六千二百九十元,分別發(fā)還被害人(其中150元發(fā)還王某某、1350元發(fā)還楊某某、150元發(fā)還王某、500元發(fā)還孫某某、1400元發(fā)還齊進、390元發(fā)還張某某、500元發(fā)還吳某某、650元發(fā)還李某某、1200元發(fā)還于某);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劉某己、劉某庚、初某、王XX、李某辛犯罪所得人民幣一萬零三百六十八元,分別發(fā)還被害人(其中500元發(fā)還蘭某某、1384元發(fā)還權某某、1283元發(fā)還趙某某、973元發(fā)還邢某某、620元發(fā)還孫某、1400元發(fā)還陳某某、1400元發(fā)還韓某某、1220元發(fā)還劉某、708元發(fā)還李某某、500元發(fā)還張彬、380元發(fā)還李某某);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張某壬犯罪所得人民幣五千二百元,分別發(fā)還被害人(其中1170元發(fā)還金某、3000元發(fā)還潘某、650元發(fā)還戴某某、150元發(fā)還劉某、200元發(fā)還張某某、30元發(fā)還李某);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張某壬、張某癸犯罪所得人民幣一千元,發(fā)還谷某某;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張某壬、張某癸、張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幣一千八百元,分別發(fā)還被害人(其中1000元發(fā)還陸某某、800元發(fā)還閆某某);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張某壬、張某癸、張某某、王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幣六千二百九十四元,分別發(fā)還被害人(其中924元發(fā)還陸某孝云、1200元發(fā)還趙某某、1000元發(fā)還宋某某、1030元發(fā)還趙某某、920元發(fā)還張某某、920元發(fā)還王某某、300元發(fā)還劉某)。
十九、在案之灰色捷達牌小型汽車一輛(戶名:張某壬、車牌號x、發(fā)動機號x、含車鑰匙1把、現該車扣押在(略)公安局朝陽分局)的變價款作為被告人張某壬的個人財物,用于某償張某壬所騙的各被害人。
二十、在案之砍刀二把、折刀一把、壘球棒一根、鎬把七根、KYD牌黑色對講機九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沈麗萍
審判員朱旭暉
代理審判員尹中波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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