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尚成搶劫一案
發(fā)布日期:2012-01-30 作者:110網律師
被告人李尚成,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
辯護人韓來群、李建鋒,均系河南天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三湖檢刑訴(2010)1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尚成犯搶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杜秀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尚成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12月9日,被害人代×被網上認識的傳銷人員沈×騙至三門峽市湖濱區(qū)崖底街道辦事處家王莊郭寺院頭村115號院二樓傳銷窩點內,手機被他人強行拿走。12月14日,在被告人李尚成授意下,任利文、鄭世福、王世安(均已判刑)與“李小兵”(身份不詳)在傳銷窩點內對被害人代×毆打、恐嚇,強行要求其用12000元錢購買傳銷組織所謂“產品”,致代×受傷。代×拒絕后,任利文等人強行脫下代×衣服使其受凍,從代×衣服中搜走現金1280元及銀行卡兩張,李尚成到銀行查詢銀行卡上余額,在查知銀行卡上沒錢后,李尚成給任利文打電話要求代×和家人聯系匯錢,隨后任利文等人強迫代×打電話向親人要錢,未能得逞。之后,任利文、鄭世福、王世安和“李小兵”逼迫代×寫下自愿將手機和現金留下的字條,并將手機及現金交給李尚成。任利文等四人控制代×至14日23時許,后在李尚成的安排下將代×送上火車并監(jiān)視其離開。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代×傷情為輕微傷。經估價鑒定,代×被搶手機價值570元。案發(fā)后,被搶手機及現金1000元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代×。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尚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脅迫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尚成對指控犯搶劫罪無異議,辨稱自己沒有親手實施搶劫行為。辯護人對指控被告人李尚成犯搶劫罪不持異議,辨護意見稱,被害人代×的手機是其到傳銷窩點后被他人強行拿走的,不能證明是被告人李尚成搶劫的。雖然向被害人代×要錢是李尚成安排任利文、鄭世福、王世安等實施的,但李尚成并沒有授意他們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搶劫代×。李尚成不是搶劫行為的直接實施者,所起作用相對較小,應該相對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尚成在案發(fā)后將贓款主動交給公安機關,應當認定有積極退贓情節(jié)。被告人李尚成一向表現良好,無劣跡行為,屬偶犯、初犯,考慮到這個案件并未引發(fā)惡劣的后果,希望法庭能夠充分考慮到本案發(fā)生的社會原因,給被告人以公正的量刑。
經審理查明:2009年12月9日,被害人代×被網上認識的傳銷人員沈×騙至三門峽市湖濱區(qū)崖底街道辦事處家王莊郭寺院頭村115號院二樓傳銷窩點內,手機被他人強行拿走。12月14日,在被告人李尚成授意下,任利文、鄭世福、王世安(均已判刑)與“李小兵”(身份不詳)在傳銷窩點內對被害人代×毆打、恐嚇,強行要求其用12000元錢購買傳銷組織所謂“產品”,致代×受傷。代×拒絕后,任利文等人強行脫下代×衣服使其受凍,從代×衣服中搜走現金1280元及銀行卡兩張,并逼問出密碼。李尚成到銀行查詢銀行卡上余額,在查知銀行卡上沒錢后,李尚成給任利文打電話要求代×和家人聯系匯錢,隨后任利文等人強迫代×打電話向親人要錢,未能得逞。之后,任利文、鄭世福、王世安和“李小兵”逼迫代×寫下自愿將手機和現金留下的字條,并將手機及現金交給李尚成。任利文等四人控制代兵至14日23時許,后在李尚成的安排下將代×送上火車并監(jiān)視其離開。經三門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法醫(yī)鑒定,被害人代×傷情為輕微傷。案發(fā)后,1000元現金及手機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代×。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李尚成的供述,證實其在任利文、鄭世福、王世安等人這個傳銷組織中擔任主任、宿舍長,在傳銷組織中要求下級對上級絕對服從。我安排任利文、鄭世福、王世安等人留在宿舍處理代×的問題,代×不愿意參加我們的傳銷組織,不愿意掏錢購買我們的產品。任利文給我打電話說代×想走,我說要想走,至少要購買我們三套產品,要向我們交12000元。我安排同案犯任利文、鄭世福、王世安等人對被害人代×強制聊天,強迫其以12000元購買我自己都未見到過的傳銷產品。任利文說代×身上只有1250元和兩張銀行卡,讓代×聯系也沒有弄來錢,任利文、鄭世福、王世安等人毆打了代×,但是代×不配合,任利文說不能再用更惡劣的手段強制代×購買我們的產品。然后我把代×的銀行卡拿出去試了一下,上面沒有錢,我就很生氣。任利文把從代×的衣服里搜出1250元現金和銀行卡交給我,因為我是主任,是管理他們的,他們要服從我的管理。同案犯任利文、鄭世福、王世安的供述,證實沈×將代兵騙來后,領導李尚成安排我們看著代×,不讓他跑掉,要求代×購買三套產品,但是但是代×沒有要到錢,我們給主任回報后,任利文在代×臉上扇了幾巴掌,代×想反抗,其他人按住代×,他就不敢還手。強行將代×的衣服脫掉,讓他受凍,從他衣服里面搜出現金1250多元錢和兩張銀行卡,向代×要了銀行卡密碼,將錢和銀行卡交給了主任李尚成,李尚成去試了銀行卡,卡上錢很少。后來將代×送上火車并監(jiān)視其離開都是李尚成安排的。被害人代×的陳述,證實其在互聯網上和一個叫沈×(女,30多歲,東北人)的女孩聊天認識,她說在三門峽開一個燒烤店,讓自己去看看。12月8日,自己來到三門峽找沈×后被接到一個租住處,就來了兩個人先把自己的手機拿走,不讓打電話,然后一個叫李尚成的男子讓自己考察一個叫天獅的直銷行業(yè),自己當時就感覺上當,知道他們是在搞非法傳銷,后被迫聽課。任利文等人強迫其以12000元購買所謂的傳銷產品以及被任利文等人毆打、強行搜走現金1300元只左右,還強迫寫下自愿將手機和現金留下的字條,后任利文等人強行將其送上火車并監(jiān)視其離開的事實;證人沈×的證言可與代×的相關供述印證,并證實2009年12月19日上午7時許,自己在三門峽市湖濱區(qū)郭寺頭村的租住處,敲門進來一個20多歲的女孩子,將代兵的手機和1000元錢給我,讓我送到公安局;還有證人李×、李一×的證言證實被告人李尚成等人在湖濱區(qū)郭寺頭村的租住;還有公安機關的破案報告、抓獲經過、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被害人領條、三門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法醫(yī)檢驗鑒定書及被告人李尚成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尚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尚成搶劫罪名成立,應予支持。現查明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害人代×的手機系被告人李尚成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強行從被害人手中劫取,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搶劫被害人手機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被告人李尚成的辯護人關于手機并非李尚成搶劫的辯護意見,應予采納。被告人李尚成在非法從事傳銷活動中,與他人結伙采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社會影響惡劣,危害嚴重,對其應予嚴懲。被告人李尚成在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鑒于案發(fā)后被搶財物追回,量刑時可予考慮。綜合本案事實、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尚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尚成的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
(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劉樹祥
人民陪審員 薛銘軍
人民陪審員 張 敏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書 記 員 李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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