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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世俗——從《傷逝》到《小二黑結婚》中的婚姻自由問題談起

發(fā)布日期:2012-06-11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出處】《比較法研究》2012年第2期
【關鍵詞】婚姻自由;法律實踐;子君;婚姻問題
【寫作年份】2012年


【正文】

  法律與文學都以人為本,關心人的需求。法律所要面對處理的人類事務,如罪與罰、人與人之間的沖突、復仇、欲望等,都是文學特別關注的;法律事務本身也是文學關注的焦點,從古至今,不論中外,公案、官司、法律實踐,都是文學藝術作品中極常見的內容。因而,詹姆斯·懷特在《法律想象》中認為:“文學名著為法律的各種人文價值提供了最好的倫理描述。”在他看來,文學名著是發(fā)現(xiàn)法律價值、意義的媒介,閱讀文學經(jīng)典著作,有助于提升法律研究者或從業(yè)者的人文素質,提升其對法律的本質的了解與體會。文學評論家李敬澤在一篇文章里這么說過:“法律或許是堅硬的,但執(zhí)掌法律的人或許需要一點柔軟,以柔軟、敏感的心去領會人性和生活的豐富、復雜。在這方面,文學未嘗不可以成為法律人的重要的思想資源。”[1]相對于法律所面對的比較單一的對象和環(huán)境,文學所關注的對象更加豐富而復雜,既可能是法律的,同時也包含著更廣闊的社會、歷史、文化、心理等多種因素,法律研究者或從業(yè)者能夠從文學中獲得更寬廣的視野,從而對關注對象能有更本質的了解和判斷。

  包辦婚姻的解體和婚姻自由的興起,不過是近百年來的事情,因為它們的對象都是人,所以文學和法律都十分關注。

  婚姻自由也是文學家所關注的焦點,文學史家唐弢所撰的《中國現(xiàn)代文學史簡編》中,曾提到兩部作品,他是從文學的角度這么評價的:“從魯迅的小說《傷逝》[2]描寫子君、涓生這一對城市知識青年為自由結合進行斗爭而失敗,到《小二黑結婚》[3]中農(nóng)村男女青年爭取婚姻自主獲得勝利,可以看出中國革命在二十多年間所邁出的巨大步伐。”[4]下面即以這兩部作品為例,試從現(xiàn)實、文學、法律幾個角度來分析研究一下近代以來的婚姻自由問題。

  《傷逝》與《小二黑結婚》這兩部小說,有著相同的題材,都是以青年人追求自由戀愛、自由婚姻入題,并且同樣都遭遇到來自家庭和社會各方面的障礙。所不同的是:前者寫于五四運動退潮之后的1925年,后者寫于抗日戰(zhàn)爭爆發(fā)后的1943年;前者寫的是城市中的知識青年,后者寫的是農(nóng)村中的農(nóng)民青年。兩部小說的結局也不相同:前者以二人的分手,女主人公的死亡為結局;后者則是兩人“從此過上了幸福的生活”。不過,后者還有一個現(xiàn)實版的、復雜的,甚至有點殘酷的結局。

  一

  魯迅是舊文學的討伐者和掘墓人,新文學的開創(chuàng)者和實踐者。魯迅對于女性、婚姻、家庭,非常關注,寫下了《我之節(jié)烈觀》、《我們現(xiàn)在怎樣做父親》、《娜拉走后怎樣》、《論雷峰塔的倒掉》、《燈下漫筆》等許多著名雜文,猛烈地攻擊腐朽的名教、吃人的禮法;鼓吹個性解放,男女平等;宣傳家庭革命,號召青年走出家庭的樊籠,推翻吃人的筵宴,消滅“想做奴隸而不得的時代”和“暫時做穩(wěn)了奴隸的時代”,創(chuàng)造“中國歷史上未曾有過的第三樣時代”。[5] 1925年10月,魯迅寫下了《傷逝》這樣一篇風格迥異,文筆纏綿,文辭優(yōu)美的悼亡小說。故事很簡單:男青年涓生與女青年子君自由戀愛,遭家庭反對,但二人毅然、決然“同居”,又因生活困頓,子君被父親接回,不久去世,留下涓生,用“唱歌一般的哭聲,給子君送葬,葬在遺忘中”。[6]—這是一曲中國早期自由婚姻的悲歌。

  歷史的轉型:婚姻自由的興起與其所需的經(jīng)濟基礎

  包辦婚姻是傳統(tǒng)中國的一種基本的婚姻制度,一種事實上的法律。[7]在生產(chǎn)力不發(fā)達,信息交流困難的條件下,人們?yōu)榱朔毖芎蟠@取更多的自然資源與社會資源,在特定的歷史階段,包辦婚姻有其歷史合理性。[8]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變遷,戀愛自由、婚姻自主的觀念,在近代中國開始興起。它的興起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社會生產(chǎn)力水平的提高,交通通訊工具的改善,讓人們的生活條件得到改善、壽命得到延長,使得人們有更多的時間來發(fā)展身體與心智。[9]二是近代大都市的興起,交通通訊工具的改善,為新的婚戀觀念的生成與發(fā)展,提供了重要的交流平臺與物質基礎。工商業(yè)高度發(fā)展的城市,需要大量的從業(yè)人員,這些來自異鄉(xiāng)的青年男女便有更多的機會互相認識、交往。包辦婚姻對他們來說,成了一種束縛。[10]三是婚姻自由和近代中國的思想解放運動是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自鴉片戰(zhàn)爭以來,西方列強對中國進行剝削和殖民,同時也給封閉的中央帝國帶來了新思想、新學說。因此,婚姻自由又是與個性解放、強國強種、啟蒙救亡等標簽緊緊相連的?!秱拧愤@部小說所反映的,就是這么一個時代的側影。當時正值五四運動退潮后的1925年前后,中國正處于軍閥混戰(zhàn)、各自為政的狀態(tài)。執(zhí)政者對于思想領域的鉗制相對寬松,各種新思想、新學說,如雨后春筍,層出不窮。

  小說中的涓生是個青年知識分子,從外地(多是從破敗凋敝的農(nóng)村)來到大城市北京。[11]他居無定所,暫時吃住在會館里,在某個局子謀得一份抄寫公文和信件差事。他的薪水應該還不算少,但是,涓生并不滿意。他覺得“局里的生活,原如鳥販子手里的禽鳥一般,僅有一點小米維系殘生”。[12]由于他懂一點外文,便業(yè)余做一些翻譯工作,以貼補生活。涓生和子君都關注新思想、新觀念,經(jīng)常在一起“談家庭專制,談打破舊習慣,談男女平等,談伊孛生(即易卜生—筆者),談雪萊”。[13]子君是寄住在叔叔家里的。她受過一定的教育,能和涓生進行良好的交流、溝通。她接受過新思想的熏染,和許多現(xiàn)代知識女性一樣,喜歡追求時尚,穿著“高底尖”的皮鞋。她與涓生的交往,遭到胞叔和父親的反對。對此,子君表現(xiàn)出了前所未有的決絕與果斷。她說:“我是我自己的,他們誰也沒有干涉我的權利﹗”[14]然后,他們“同居”[15]了。涓生搬出了會館,在吉兆胡同找了一處安身之地,子君當起了家庭主婦。相愛的人加上一處可供棲身之處,就成了家。

  子君與家里鬧翻,涓生也與朋友斷絕了往來;二人世界,也算其樂融融。然而,好景不長,打擊還是不期而至了:涓生被局里解聘,原因是雪花膏[16](妓女綽號)是局長兒子的賭友,“謠言”傳到局長大人耳中。以“道德衛(wèi)士”自居的局長,憤然令涓生離職。而后,涓生求職無門,所譯作品又屢遭搪塞,翻譯這條路也沒了著落。于是,他們的生活便日漸拮據(jù)了:小狗阿隨被送至郊區(qū),家里養(yǎng)的小油雞也成了下飯菜。他們的日子,幾至上頓不接下頓了。兩個生活困頓的青年男女,未免日久生隙。起先還都沉默著,還有勉強的笑容;最后,子君終于被父親接回而離開了涓生,不久便病逝了。他們的戀愛與婚姻也就此結束。

  “人必生活著,愛才有所附麗。”[17]小說中,魯迅如是說。涓生、子君兩個人的家庭生活,最初完全可以由涓生一個人的收入來維持。因此,從現(xiàn)狀看,二人是具備結婚的經(jīng)濟條件的。然而,潛在的經(jīng)濟風險是:由于家庭的維持全部要依靠涓生一個人,只要涓生的工作出點狀況,他們的家庭就會陷入經(jīng)濟危機中。而問題就偏偏出在這個薄弱環(huán)節(jié)上,當涓生因為雪花膏的謠言而失去了工作時,他們的婚姻也已無力再維系下去。在很多故事中,我們都能看到這樣的情節(jié):當一個家庭陷入了經(jīng)濟危機的時候,女主人公會從嫁奩中拿出戒指或者配飾等陪嫁品,讓男主人公送到當鋪去換取一些生活費用,以渡過難關。由于涓生和子君的婚姻是不被家族祝福的,所以子君并沒有嫁妝。從小說中,我們甚至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如果沒有穩(wěn)定的經(jīng)濟基礎和生活來源,所謂的戀愛自由、婚姻自主,都是無所附麗的。

  僅僅是經(jīng)濟問題嗎?

  恩格斯曾經(jīng)說過:婚姻作為家庭的基礎,作為男女性交關系的實現(xiàn)及限制的形式,作為人口生產(chǎn)的方式,歸根到底是由生產(chǎn)和交換關系即經(jīng)濟基礎決定的。[18]在原始社會,身體強壯、雄性特征明顯的雄性往往能占有更多的主導權。隨著社會發(fā)展,這些初級的、外在的判斷逐漸被家庭條件、權力、經(jīng)濟狀況等替代。[19]到了近代,為保障社會的平等,大多數(shù)的國家,都實行一夫一妻的制度。魯迅在《傷逝》這部小說里所關注的,不僅是自由婚姻問題,同時也關注著女性解放的問題。魯迅在《娜拉走后怎樣》一文中就曾預言過:如果沒有經(jīng)濟上的獨立,“娜拉或者也實在只有兩條路:不是墮落,就是回來。”[20]經(jīng)濟問題在女性解放中顯得尤為重要。因而,魯迅又說:“所以為娜拉計,錢,—高雅的說罷,就是經(jīng)濟,是最要緊的了。自由固不是錢所能買到的,但能夠為錢而賣掉。”[21]在這個意義上,“五四”以來所提倡的個性解放也好,自由平等也好,如果沒有經(jīng)濟上的獨立,就都是奢談。

  涓生、子君婚姻困境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初初看來,如上所述,是經(jīng)濟的因素。但仔細分析,僅僅經(jīng)濟因素還不足以解釋他們真正的困境。涓生與子君是相愛的,并具備法律所要求的結婚條件,這是沒有疑問的。自由戀愛,自主結婚,是當時有識之士的共識;一夫一妻,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護的,這也是沒有問題的。那么,假如涓生與子君的經(jīng)濟狀況足夠好,可以自給自足,問題是不是就可以解決了呢?這需要從更深層次上來進行分析。

  中國傳統(tǒng)的包辦婚姻,是在民間的基礎上自發(fā)形成的,通過媒妁之言,父母之命達成的婚姻契約,具有法律效力。[22]婚姻作為一種社會行為,受家庭影響最大。從傳統(tǒng)角度上看,涓生、子君的婚姻既無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他們的婚姻在傳統(tǒng)的社會習俗與社會實踐中是不受保護的,而且是與包辦婚姻的傳統(tǒng)背道而馳的,子君的行為在傳統(tǒng)習俗中屬于私奔行為。涓生與子君所遭遇的第一重障礙,是來自家庭的(當然,當子君拋棄了這一切之后,家庭就不再成為障礙)。其次,社會習慣與習俗,并不會因為某項法律的頒行而立刻失去效力。我們不能奢望良好的制度設計就能改變一切痼疾,社會習俗仍然還會按照其固定的軌道作慣性的運動,并且在某些時候顯示出其偏執(zhí)和頑強的一面來。

  我們應該看到,新一代青年在婚姻自由問題上掌握著話語權,并以法律的形式使其得以合法化:1912年3月,由唐紹儀、蔡元培、宋教仁發(fā)起成立的社會改良會曾提出36條社會改良原則,其中就包括不狎妓、不置婢妾、提倡廢止早婚、提倡自由結婚、承認離婚之自由、承認再婚之自由等。[23]五四運動前后,關于婦女解放與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探索,更是進入到一個高潮。魯迅、李大釗、陳獨秀、胡適等當時大部分新知識分子,都參與到了這一浪潮之中。許多青年知識分子,以自己的行動,沖破封建婚俗的束縛,去追求個人幸福和社會進步。立法的進程雖然滯后于社會輿情和社會思潮的發(fā)展,然而,也還是在不斷地發(fā)展著的:1926年1月中國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婦女運動決議》就規(guī)定了,要根據(jù)結婚、離婚自由的原則,制定婚姻法;反對多妻制和童養(yǎng)媳。[24] 1931年1月,南京國民政府公布的《民法親屬編施行法》規(guī)定,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婚約。實際上,這是一部既有相當程度的改良,同時又包含有封建殘余的法律。[25]由此,從思想領域到法律領域,婚姻自主終于得到了認可。

  但是,強大的習俗力量和思維習慣,仍然是套在新式婚姻上的“緊箍咒”;在社會實踐領域,婚姻自由仍是艱難的。小說中,在抱殘守缺的父親看來,子君與涓生的結合有悖于“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古法,而子君的決然出走(在傳統(tǒng)道德的層面就是私奔),更是對父親權威的挑戰(zhàn)。他們父女二人的決裂,可以看作是新思想與舊道德的決裂,新青年與舊家庭的決裂。先行者的困境在于:他們是歷史中的人,生活在歷史之中,他們的行為超前,乃至背道而馳,一般總是得不到社會的寬容和理解。

  涓生與子君的第二個障礙,仍然來自法律制度與社會文化的沖突。傳統(tǒng)向現(xiàn)代轉型的過程,是何其艱難;現(xiàn)實與法律之間,往往存在著巨大的罅隙。法律的現(xiàn)代化并不意味著人的意識、思維習慣,就現(xiàn)代化了;而社會習俗等習慣性力量,更是一種巨大的阻礙。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相關的立法只是讓包辦婚姻不再成為“文字上的法律”,卻無法捍動蘇力所提到的它在古代社會中“事實上法律”的地位。[26]何況,法律現(xiàn)代化,是否就意味著法律精神的現(xiàn)代化呢?這也是一個問題。比如,在對待納妾這一社會頑疾時,由于法律精神的欠缺,法律的制定就顯得模棱兩可,暖昧難辨,甚至放任自流而使之合法化。[27]這顯然是與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的精神背道而馳的。

  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人人都生活在一個巨大的社會網(wǎng)絡中。涓生與子君的自由結合,使他們離開了社會的網(wǎng)絡,首先是家庭,其次是朋友—“我也陸續(xù)和幾個自以為忠告,其實是替我膽怯,或者竟是嫉妒的朋友絕了交”。[28]良好的制度設計未能幫助二人擺脫來自舊習的壓迫;更為莫名奇妙的是,“那雪花膏(妓女)便是局長兒子的賭友,一定要去添些謠言,設法報告的”[29]—這是涓生的可靠的預料。也就是說,某局長把涓生解聘的惟一可能的原因,竟是來自兒子的賭友的謠言。這一方面可以見出局長行為之荒唐,但這恰恰是舊習的頑固之處。因為首先在某局長看來,涓生的行為有悖人倫,是要受到懲罰的;而他的解聘涓生,正是代替社會給涓生以懲罰。其結果是,涓生與子君不幸陷入了魯迅所說的“無物之陣”—無所不在的,卻又不知其所在的強大的力量。強大的法律面對這柔軟的“無物之陣”顯得是如此尷尬。這是很值得我們認真思索的。因此,魯迅說,女性解放“決不是幾個女人取得經(jīng)濟權所能救的”;[30]而婚姻自由,也決不是有了經(jīng)濟上的自主、法律上的認可,就可以完成的。

  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在具體的社會實踐領域,作為一種社會習俗,包辦婚姻的核心是“媒妁之言,父母之命”,這并不必然就是非法的,違背社會發(fā)展的。它有時是一種儀式,和一種達成婚姻的形式,這也是其能夠長期存在的基礎,甚至在當今社會生活中,也并沒有完全絕跡。只有當它與婚姻自由原則,與法律產(chǎn)生嚴重對抗時,才會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自由戀愛—父母認可—法律登記”至今仍是一種隱含的婚姻模式,“媒妁之言”被更為廣泛的媒介信息、交流平臺所替代,戀愛得以自由,“父母之命”至多只是在儀式的層面運轉,而難以改變婚姻自由的實質。而《傷逝》所描述的,則是“婚姻自由”與“包辦婚姻”的一種整體性的對抗,是從更廣泛的社會進化與時代變遷的角度,展現(xiàn)的是二者之間的對抗性悲劇。這是一種不可調解的對抗,因而也是一種不可避免的悲劇。

  二

  《傷逝》是早期自由婚姻的一曲悲歌,但魯迅所著眼的是從絕望中看到希望,從虛無中看到實在,這和他所提倡的“韌性的戰(zhàn)斗”是一致的。僅僅過去十多年后的20世紀40年代初,著名作家趙樹理也寫了一個有關婚姻自由的小說,名為《小二黑結婚》。作品主要寫了1942年,在山西某抗日根據(jù)地的一個小山村里,青抗先隊長小二黑與同村姑娘于小芹相愛,卻遭到雙方父母反對的故事。二黑的父親二諸葛私下里給二黑收了個童養(yǎng)媳,小芹的母親三仙姑貪財,逼迫小芹嫁給舊軍人吳廣榮做續(xù)弦。而混進村委會的地痞金旺,則早已對小芹垂涎三尺,屢屢騷擾,被拒絕后,對小芹懷恨在心。一天夜里,正當二黑和小芹商量終身大事的時候,金旺借機陷害。幸得區(qū)長主持正義,逮捕了欺壓百姓的金旺,批準了小二黑和于小芹的婚姻。有情人終成眷屬。

  和《傷逝》主人公涓生與子君的自由戀愛相比較,小二黑和小芹的自由戀愛,同樣遭到家庭的反對,并且還有來自鄉(xiāng)村惡勢力挾裹基層行政力量而來的壓迫,為什么結局卻完全不同呢?

  從理念到制度

  中國共產(chǎn)黨在廣大農(nóng)村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實現(xiàn)了千百年來廣大農(nóng)民的愿望,使他們擺脫了封建統(tǒng)治階級的剝削。土地所有權的平等為經(jīng)濟地位的平等打下了很好的基礎。隨著中國共產(chǎn)黨政權的深入,自由戀愛、婚姻自主等新名詞,也隨之在鄉(xiāng)村中流傳開來。早在1923年8月,中共三大就在《婦女運動決議案》中提出“打破奴隸女子的舊禮教”和“結婚離婚自由”等口號。[31] 1923年8月,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第二次代表大會提出“反對畜婢,反對買賣人口,反對納妾及重婚,反對童養(yǎng)媳的惡俗”等口號。[32]在1931年12月,頒行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就規(guī)定:確定男女婚姻以自由為原則,廢除一切封建的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制度,禁止童養(yǎng)媳。實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33] 1939年3月3日《中央婦委關于目前婦女運動的方針和任務的指示信》中規(guī)定,目前婦女運動的基本任務為:動員與組織更廣大的婦女參加抗戰(zhàn)建國各方面的工作,以便堅持抗戰(zhàn)到底與爭取最后勝利。抗戰(zhàn)建國的大業(yè),假使沒有占人口半數(shù)的婦女積極參加,要獲得成功是不可能的。[34]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在中共方面不但是一種現(xiàn)代治理理念,更有其長遠的政治考量和軍事目的。同時,借助嚴密的行政組織和強大的行政力量,“婦聯(lián)會”、“青年會”、“婦救會”等各種組織,在鄉(xiāng)村一級紛紛成立,[35]婚姻自由的主張,從理論到實踐都得到了行政力量的支持和推行??梢哉f,這正是小二黑和小芹最后終于能夠自主解決其婚姻問題的政治保證與法律保證。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同樣,中共在推行婚姻自由的過程中必然也會遭遇到來自舊傳統(tǒng)、舊思維、舊勢力的阻礙。包辦婚姻、養(yǎng)童養(yǎng)媳、買賣婚姻等陳規(guī)陋習,并沒有因為新法令的頒行而消失;已沿襲千年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辦買賣婚姻惡習,在中國廣大鄉(xiāng)村中,仍然有其影響。

  小二黑與小芹的婚姻,首先遭遇到來自家庭的阻撓。小二黑的父親二諸葛,原來叫劉修德,“抬腳動手都要論一論陰陽八卦,看一看黃道黑道”;小芹的母親三仙姑呢,則是“每到初一十五都要頂著紅布搖搖擺擺裝扮天神”,還老來俏,涂脂抹粉,臉上就像“驢糞蛋上下上了霜”。[36]二諸葛和三仙姑都反對小二黑與小芹的自由戀愛。二諸葛說小二黑與小芹生辰不對,是火金相克。他還收養(yǎng)了一個逃難的小女孩,給小二黑做童養(yǎng)媳。而根據(jù)地的法律,是明令禁止收養(yǎng)童養(yǎng)媳的。三仙姑貪圖錢財,收下了聘禮,要小芹去給人家當續(xù)弦。當遭到小芹抵制后,她就裝神弄鬼,說什么“前世姻緣由天定,不順天意活不成”之類的胡話。沒有得到當事人的同意,無異于買賣婚姻。這同樣是當時法律所禁止的。

  這是趙樹理的敘述策略,他首先從人物形象、性格和能力上,把二諸葛和三仙姑描述成封建的、愚昧的、而且是不會理家的鄉(xiāng)村中的落后分子。解構了二諸葛、三仙姑作為父母的權威—比如:他們對兒女婚事的安排,對家庭重大事情的調解,就顯得無足輕重。其次,收養(yǎng)童養(yǎng)媳、買賣婚姻情節(jié)的設置,則為后文做了鋪墊,使他們二人面臨著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因此,具有行政、司法雙重權威的區(qū)長,先是從法律的角度給二諸葛來了個下馬威,使他不敢再胡攪蠻纏。這一點,同樣也適用于三仙姑。

  區(qū)長問:“你給劉二黑(即小二黑—筆者)收了童養(yǎng)媳?”(二諸葛)答:“是﹗”問:“今年幾歲了?”答:“屬猴的,十二歲了。”區(qū)長說:“女不過十五歲不能訂婚,把人家退回娘家去,劉二黑已經(jīng)跟小芹訂婚了﹗”二諸葛說:“她只有個爹,也不知道逃難逃到哪里去了,退也沒處退。女不過十五不能訂婚,那不過是官家規(guī)定,其實鄉(xiāng)間七八歲訂婚的多著哩。請區(qū)長恩典恩典就過去了……”區(qū)長說:“凡是不合法的訂婚,只要有一方面不愿意都得退﹗”二諸葛說:“我這是兩家情愿。”區(qū)長問小二黑:“劉二黑﹗你愿意不愿意?”小二黑說:“不愿意﹗”二諸葛的脾氣又上來了,瞪了小二黑一眼道:“由你啦?”區(qū)長道:“給他訂婚不由他,難道由你啦?老漢﹗如今是婚姻自主,由不得你了﹗你家養(yǎng)的那個小姑娘,要真是沒有娘家,就算成你的閨女好了。”二諸葛道:“那也可以,不過還得請區(qū)長恩典恩典,不能教他跟于福閨女訂婚。”區(qū)長說:“這你就管不著了﹗”二諸葛發(fā)急道:“千萬請區(qū)長恩典恩典﹗命相不對,這是一輩子的事﹗”又向小二黑道:“二黑﹗你不要糊涂了﹗這是你一輩子的事﹗”區(qū)長道:“老漢﹗你不要糊涂了:強逼著你十九歲的孩子娶上個十二歲的小姑娘,恐怕要生一輩子氣﹗我不過是勸一勸你,其實只要人家兩個愿意,你愿意不愿意那不相干?;厝グ嫂u童養(yǎng)媳沒處退就算成你的閨女﹗”[37]

  這是一段經(jīng)典的文學對白,也是一個精彩的法律調解和裁決案例,其中透露了大量值得研究的信息。區(qū)長在其中身兼行政、司法雙重權威。他的調解與裁決,能夠曉之以理,動之以法,在情理法三者中,取得了很好的平衡。他的調解技巧也很高超,有張有弛,尺度把握準確,法律適用得當,實現(xiàn)了法律效力的最大化。同時,二諸葛的話語里,也部分地反映了鄉(xiāng)村的一些現(xiàn)實,如童養(yǎng)媳現(xiàn)象,在鄉(xiāng)村仍然存在著影響,如“官家”和民間、法律和社會實踐之間,仍然存在著兩張皮的問題等等。

  小說還設置了另一個障礙—金旺??箲?zhàn)初年,他曾和本家兄弟興旺,給一支潰兵當過內線,做過一些引路綁票,講價贖人的罪惡勾當。在八路軍打垮潰兵與土匪之后,兩人搖身一變,興旺成了武委會主任,興旺則當上了村政委員??h府派來的村長不管事,金旺和興旺就把持著村政,橫行霸道。村民們敢怒而不敢言。金旺是有婦之夫,卻對小芹垂涎已久,經(jīng)常騷擾小芹。在遭到小芹拒絕與斥責之后,他不禁妒火中燒而懷恨在心。金旺既是鄉(xiāng)村舊秩序的統(tǒng)治者,卻又把持著新政權,因而,便對小二黑和小芹的婚姻,構成了最大的威脅。金旺利用手中的權力,給他們兩人開斗爭會,結果反倒碰了一鼻子灰。小二黑和小芹在土窯里商量對策,金旺借機把二人捉起來,以通奸論罪。幸而有村長出來阻撓,二人才被送到了上一級組織—區(qū)政府。在這個事件中,中共這種把政權從鄉(xiāng)村開始建立的政治策略,起了很大的作用。本來,在傳統(tǒng)鄉(xiāng)村世界里,這類事情,往往僅需通過家族、鄉(xiāng)紳出面參與,就可以作出裁決的。

  父母的反對,村干部的干擾,使得小二黑和小芹的婚姻陷入了困境。鄉(xiāng)村一級基層政權,對此似乎無力作出最終的裁決。于是,他們只得把矛盾上交,把當事人送到了區(qū)公所—更高一級的政權機構,大概相當于現(xiàn)在的鄉(xiāng)鎮(zhèn)。在小說中,區(qū)長既是行政長官,又是司法權威,小二黑和小芹的婚姻難題在這里終于得到了解決,養(yǎng)童養(yǎng)媳問題、買賣婚姻問題,也同時得到了化解。在強大的行政、司法雙重壓力下,封建落后的觀念與陋習終于一敗涂地。而金旺、興旺二人的罪行,在上級行政、司法的干預下,也得到了清算。從故事結局上來看,冤屈得以洗刷,正義得到了伸張。在當時的社會、法律背景下,這應該是一次完美的行政司法裁判。而現(xiàn)實生活卻要復雜得多,也殘酷得多。歷史比想象更豐富,現(xiàn)實比小說更復雜。隱藏在小說背后的真實故事,總會令人深長思之,唏噓不已。

  現(xiàn)實、小說、法律的罅隙

  1942年,毛澤東《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發(fā)表以后,趙樹理積極響應號召,深入農(nóng)村,決心用手中的筆,反映人民群眾的喜怒哀樂,寫出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好作品來。1943年4月,他到左權縣進行調研。[38]一天,房東家來了個親戚,滿臉愁容。經(jīng)趙樹理了解,房東親戚的侄兒、民兵隊長—岳冬至,被村干部和村秘書以“亂搞男女關系”為名,進行批斗,次日早上被發(fā)現(xiàn)吊死在了牛棚里。死者的遺體雖然吊在牛棚上,可腿還半跪在一堆牛糞上。村干部說他是自殺的。而房東親戚則認定,岳冬至是被謀殺的,故而前來告狀。據(jù)說,岳冬至與村里的姑娘智英祥相好,而村干部和村秘書也都垂涎智英祥的姿色。他們常常在智英祥跟前胡攪蠻纏,無理取鬧。遭到智英祥嚴詞拒絕后,兩人懷恨在心,并遷怒于岳冬至而把他害死了。趙樹理也覺得事情很可疑。他打聽到,在一次反掃蕩中,岳冬至曾擊斃過兩名日軍,被抗日政府授予了“特等射手”稱號,是一位有名的“抗日英雄”。

  于是,趙樹理和老鄉(xiāng)一起,到縣司法、公安部門報了案,并協(xié)助公安部門進行調查。最后,案情真相大白,原來,殺害岳冬至的兇手,正是那兩個村干部。當年的判決書上寫到:“查該史虎山與岳冬至因爭風嫖娼(指岳冬至與史虎山兩人同時喜歡上智英賢—筆者)結下仇恨,此次踢死岳冬至本應償命。惟以踢死岳冬至之原因是初而毆打,繼而不防一腳踢死。并非立意要致岳冬至于死。且該犯年未滿18周歲,尚未成年,依法應減輕,故從寬處理免于判處死刑,以冀自新。王天保傷害他人身體應以傷害論罪,石獻英、石羊鎖濫用職權命令史虎山、王天保捆打岳冬至應以瀆職論罪。”[39]

  冤屈得到了昭雪,兇手得到了懲罰,正義得到了伸張,但故事還在繼續(xù)。

  在后續(xù)的跟進調查中,群眾的反應令趙樹理大吃一驚:村里人認為,村干部和村秘書打死岳冬至固然觸犯了法律,咎由自取。但岳冬至有了童養(yǎng)媳,智英祥定了娃娃親,兩人還要相好,敗壞了鄉(xiāng)間風氣,教訓教訓他也是應該的。這是趙樹理完全沒有想到的:童養(yǎng)媳、娃娃親這類婚姻習俗,是根據(jù)地法律明令禁止的,為什么在鄉(xiāng)村,還被當作一種社會現(xiàn)實而被廣泛承認,并被納入到了鄉(xiāng)村的道德體系當中呢?從這個原型素材中,我們可以看出,即使是在共產(chǎn)黨政權深入的抗日根據(jù)地,多年的政治宣傳并沒有完全根除根除普通村民對于落后陳舊的社會習俗的認知。為了更好地宣傳婚姻自由,破除農(nóng)村中的陳規(guī)陋習,趙樹理決定以這一案件為素材,創(chuàng)作一部反對封建包辦買賣婚姻的小說。而可能出于政治宣傳的考慮,趙樹理改變了故事,并沒有把矛頭指向普通村民,而是把矛盾的焦點轉移到少數(shù)“惡霸”的頭上。因此,在《小二黑結婚》這部作品中,這個發(fā)生在現(xiàn)實生活中的悲劇,也被改造成了一出大團圓的喜劇。

  拋開文學與原型的差別不說,《小二黑結婚》起碼向讀者展示了一點:法律在克服社會根深蒂固的陳規(guī)陋習中可以起到非常顯著的作用。這不僅僅體現(xiàn)在立法方面,更多的是在執(zhí)法方面。如果僅僅是前者,小二黑和小芹就不可能擁有幸福的結局,他們也會重蹈涓生與子君的覆轍。正是因為共產(chǎn)黨政權用強大的行政手段去克服陳規(guī)陋習在社會中的影響,他們的婚姻自主權才得到了保障。

  三

  從《傷逝》到《小二黑結婚》,這兩部作品反映出的是在不同政治社會背景下年輕人對包辦婚姻制度的抗爭以及主人公所遇到的不同結局?!秱拧匪乇磉_的是,婚姻自由作為一種現(xiàn)代理念,在早期被人們選擇時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在涓生與子君的生活環(huán)境中,婚姻自由雖然得到了法律的承認,但卻迷失在無所不在的“無物之陣”中?!缎《诮Y婚》所展示的,是婚姻自由原則由早期的理念到形成制度的變遷過程。婚姻自由在共產(chǎn)黨根據(jù)地地區(qū),依靠嚴密的行政組織和層級的行政力量,成為了一種制度安排。小二黑與小芹對婚姻自由的追求,已經(jīng)上升為對正當權利的追求,而不是像子君那樣被視為對家庭的叛逆,甚至要承擔道德的風險。同時,由于引入了行政司法裁決,小二黑與小芹的權利得到了最終的保證。《小二黑結婚》給予法律工作者的一個啟迪就是,正確的行政司法干涉往往可以促進優(yōu)良的價值觀以及現(xiàn)代法制意識在社會中的滲透,即使它有悖于某些社會傳統(tǒng)與習俗。

  以上的結論也許有值得商榷之處。《小二黑結婚》的素材發(fā)生在遙遠的抗戰(zhàn)時期,當時中國共產(chǎn)黨還沒有奪得全國政權,不僅當時的政治目標不一樣,法制概念也還是比較初級與淡薄的。這種法制理念對于經(jīng)歷了數(shù)十年法制建設的現(xiàn)代中國有沒有指導意義?蘇力在《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爺?shù)谋瘎 芬晃闹?,甚至就提出了截然相反的結論:在改革開放后的中國,現(xiàn)代或者西方的法律意識無法有效治理一些社會基層的矛盾,應該通過傳統(tǒng)習慣與習俗去調解這些法律不該去干涉的矛盾。[40]

  對于這個問題,筆者無意去給一個滿意的答復。首先,法律與社會習俗的關系是一個極其深刻的命題,任何簡單的結論必定是片面的,更何況這兩部文學作品牽涉到兩個不可比的歷史時期。其次,文學作品本身就是虛構的,而作品的作者在組織素材的過程中又會加進自己主觀的意識,通過這樣的素材去給現(xiàn)實的法律問題下結論未免有些片面,雖然法律與文學這一學科本身就致力于這樣的研究。本文只是希望通過分析這兩部文學作品對于婚姻制度以及主人公命運的描述,提供一個新鮮的視角。文學雖然是虛構的,但它源于并高于生活,所以從文學素材中分析法律制度的變遷也有其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秱拧放c《小二黑結婚》也許有其時代局限性,但它們卻栩栩如生地展示了法律(更確切地說是針對現(xiàn)有社會習俗的執(zhí)法)如何在推動社會進步的過程中可以起到積極的作用。在當今中國,“文明執(zhí)法”類似的概念已經(jīng)成為不爭的事實。筆者在此無意去宣揚任何與之不符的執(zhí)法精神,只是想在此通過兩部久遠的文學作品,探討一些永恒的或者超時代的法律價值。法律本身就承擔著改造、塑造社會的使命,特別是在保障那些傳統(tǒng)中沒有的、近期新興的權利時本應起到更重要的角色。在這種情況下,這些變革往往會遇到來自社會的阻力,包括輿論與陳舊觀念方面的阻力。在當今中國,我們往往看到的情況是,法律往往不能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動力,反而受制于社會各種各樣的輿論與觀念。比如,在推行新政策以及維護新權利的過程中,執(zhí)法人員往往缺乏挑戰(zhàn)世俗觀念的勇氣。再比如,在許多司法審判案件中,社會輿論往往可以左右司法判決及其走向,司法人員關注的已經(jīng)不再是案件本身的特征。在這一點上,他們也許可以學習一下《小二黑結婚》中的區(qū)長。




【作者簡介】
胡霽光,單位為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


【注釋】
[1]李敬澤:“文與法”,見《人民法院報》,2008年1月2日。
[2]小說《傷逝》所用版本,見《魯迅小說全編》,人民文學出版社2006年出版。
[3]小說《小二黑結婚》所用版本,見《趙樹理代表作:小二黑結婚》,華夏出版社2008年出版。
[4]唐弢:《中國現(xiàn)代文學史簡編》,人民文學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447頁。
[5]同注4,第90頁。
[6]魯迅:《傷逝》,見《魯迅小說全編》,第284頁。
[7]蘇立:《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tǒng)戲劇為材料》,三聯(lián)書店2006年6月出版,第99頁。
[8]同注7,第97頁。
[9]同注7,第107頁。
[10]同注7,第108頁。
[11]婚姻自由首先是在都市中的流動人員中產(chǎn)生,甚至有可能是在留學生群體中產(chǎn)生,有意者可以去考證。涓生是由外地來京求生,子君是寄居于親戚家在京求學。
[12]同注2,第272頁。
[13]易卜生的《玩偶之家》直指婦女解放,雪萊的作品自由奔放。意在說明小說主人公是新思潮的關注者和追隨者。
[14]同注2,第266頁。
[15]同注2,第264頁,同居,是原文,小說中多次提及,但從頭至尾未見結婚一詞;在現(xiàn)代文學的語境中,“同居”一詞一方面表示了對傳統(tǒng)的反抗,另一方面也表達對現(xiàn)實的藐視;而婚姻,是與束縛、保守、屈服等相聯(lián)系的。
[16]雪花膏原為一種美容品,在小說中被賦予了一種道德的貶義,意味著矯飾、不潔。
[17]同注2,第275頁。
[18][德]馬克思、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4頁。
[19]同注7,第100-104頁。
[20]魯迅:《娜拉走后怎樣》,見《墳》,人民文學出版社2006年12月出版,第164頁。
[21]同注20,第166頁。
[22]同注7,第85-86頁。
[23]載上?!睹窳蟆?1912年3月29日,轉引自張希坡:《中國婚姻立法史》,第74頁。
[24]同注23,第86頁。
[25]同注23,第85-95頁
[26]同注7,第99頁。
[27]同注23,第94頁。
[28]同注2,第268頁。
[29]同注2,第271頁。
[30]同注20,第168頁。
[31]同注23,第110頁。
[32]同注23,第110頁。
[33]同注23,第135頁。
[34]同注23,第157頁。
[35]杜興:《小二黑之死》,載《國家歷史》,2009年1月。
[36]趙樹理:《小二黑結婚》,華夏出版社2008年10月出版,第14頁。
[37]同注36,第22頁。
[38]同注35。
[39]同注35。
[40]同注7,第371-3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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