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了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但未明確屬于哪一種證據。在訴訟中,如何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性質和證據效力,往往成為處理案件的關鍵所在。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性質:
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法各自規(guī)定了證據的七種表現形式,比較后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應該是屬于書證或鑒定結論。從《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等法律法規(guī)來看,交警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過程比較復雜,且有較強的專業(yè)性;從表現形式上看,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至少要有2名處理事故的交警簽名,并加蓋交警隊的事故處理專用章。這些特點讓交通事故認定書從表現上較為像鑒定結論。
1、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鑒定結論:
?、佟⒃谛淌略V訟中,偵查人員不得擔任同案的鑒定人。在肇事者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等罪名時,交警部門會依法對其采取刑事措施。根據公安機關的辦案程序規(guī)定,處理事故的交警不但是負責制作該案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人,同時也是負責該案刑事偵查的偵查員。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鑒定結論,那么作出事故認定的交警則必須對之后的刑事偵查予以主動回避,否則其取得的相關材料均屬于“非法證據”。如果把交通事故認定書看做鑒定結論的話,那么可以說幾乎所有的交通肇事罪案件都多多少少的存在問題。
?、凇⒔煌ň鞄缀醵紱]有取得公安機關鑒定人資格,交警部門則根本不是公安機關鑒定機構?!豆矙C關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所指的鑒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鑒定人資格并被公安機關鑒定機構聘任,從事法醫(yī)類、痕跡檢驗、理化檢驗、文件檢驗、聲像資料檢驗、電子物證檢驗、心理測試和警犬鑒別等檢驗鑒定工作的專業(yè)技術人員(一般是指刑偵部門的法醫(yī));《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所指的鑒定機構是指公安機關及其所屬的科研機構、院校、醫(yī)院和專業(yè)技術協(xié)會等依法設立并開展鑒定工作的組織(一般指刑偵部門下屬的刑事科學技術研究室)。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guī)定交通警察必須取得公安部頒發(fā)的《鑒定人資格證書》才能上崗,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guī)定交警部門必須取得公安部頒發(fā)的《鑒定機構資格證書》才能開展工作。而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和公安民警在沒有取得上述證書時,是無權出具任何鑒定結論的;即使出具,也將因為鑒定人沒有資格而導致鑒定結論無效。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救濟途徑不是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有司法鑒定,就必然有救濟途徑。三大訴訟法規(guī)定了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而在實踐中,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有異議的,只能在接到認定書后3日內通過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這種復核是公安機關的一種行政行為,與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不是同一法律概念。
?、?、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是鑒定結論,那么在民事訴訟中將被認定為非法證據?!度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規(guī)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當前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并不構成犯罪。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鑒定結論,那么這一鑒定結論將因為公安機關的無權鑒定而無效,甚至整個案件的偵查都是不合法的;如果全盤不采信公安機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及案件卷宗,那么絕大多數交通事故將無法查清案情。這顯然是一個悖論。
2、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書證的屬性:
?、佟C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畫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依法對交通事故當事人有無違法違章行為、以及對違法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它的目的是劃清事故責任,以便公安機關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的行政處罰,也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訴的證據,也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記載事故時間、地點、當事人(含肇事車輛)及道路的基本狀況、交通事故證據即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等要素,全面的涵蓋了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原因和過程,這顯然具有書證的屬性。再者,從行為性質來看,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認定屬于行政確認,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確認文書;從文書形式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交警部門作出的,并且加蓋了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符合公文書證的要求;從救濟途徑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經過行政復核后,可以撤銷。這些都符合書證的特點。
②、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的相關規(guī)定實質上已經把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書證對待。1992年12月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2005年8月發(fā)布的《公安部法制局關于對法院判決已采信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傷害鑒定結論公安機關可否予以糾正問題的批復》中也指出“人民法院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或者傷害鑒定結論的判決或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或者傷害鑒定結論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是否需要重新認定或者鑒定,應當由進行再審的人民法院決定。”這些規(guī)定也實際上把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書證對待。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同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書證。理論界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具有書證屬性一直存在爭議。筆者認為,現行法律對七種證據形式的概括是經驗的產物,既不周延亦無嚴格標準。《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在立法沒有更新之前,把交通事故認定書歸納到書證類并無不妥。比如電子證據,理論界對其到底屬于視聽資料、書證還是七類證據中的哪一種至今爭議不休,但并不妨礙其作為證據的效力。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
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證據,是對交通事故過程的全面反映。既然是證據,法庭審理中就應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進行審查,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主管道路交通的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公文書證,具有極高的證據效力。但是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該交通事故認定書時,法院也可以不予采信,而以審理查明的事實為準。
1、交通事故認定是不可訴的行政確認。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法律事實進行判斷并予以確定、認可或證明的一種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對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這一法律事實的確認和證明,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因此,交通事故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事故認定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答復》也正好反映了這一點。
2、交通事故認定是對當事人行政、刑事責任的認定:
?、佟ⅰ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和同等責任的表述,與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關于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的表述內涵完全相同。實踐中,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后,對符合該司法解釋規(guī)定責任比例的肇事者,都會以交通肇事罪進入刑事偵查程序。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或肇事后逃逸的,承擔的全部責任應當指的是行政責任。這一立法規(guī)定來源于國務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因此顯然不是指的刑事責任。事實上刑法也只是把“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一個加重情節(ji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只是對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的犯罪嫌疑人“降低”了交通肇事罪的入罪門檻。如果在這些交通肇事罪發(fā)生的過程中,受害人存在過錯,同樣應該作為肇事者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否則就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民事強制執(zhí)行力,因此這一“全部責任”也不是民事責任。交警部門對具有上述情節(jié)的駕駛員可以處以警告、扣分、罰款、扣車、吊銷駕駛證乃至拘留、終身禁駕等處罰,這些都是行政責任。
3、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民事強制執(zhí)行力: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屬于人民法院可以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交通事故認定只是一種行政確認而不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理行為,其本身并沒有給付內容。作為證據的一種,交通事故認定書也有可能在訴訟中由于出現足以推翻其認定的證據而不被人民法院所采信。
?、凇⒔煌ㄊ鹿收J定書是交警部門對事故損害賠償進行民事調解的依據,但該調解程序不具有強制力。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后,各方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有爭議的,應當在收到事故認定書后10日內書面申請交警調解。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交警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交警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調解終止。《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后,交警調解不再是這類案件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可以選擇請求由交警隊主持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交警部門的調解程序不具有強制力。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劃分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因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鑒定結論,劃分的責任也不是民事責任,雖然作為公文書證有著極高的證明效力,但并不是劃分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例如同樣案情的摩托車與汽車相撞的事故,一起發(fā)生在主車道,一起發(fā)生在輔道,交警部門可能對兩案做出的責任比例劃分完全相同,但事實上,前案摩托車駕駛員的責任遠比后案摩托車駕駛員的責任大,因為摩托車按照規(guī)定只能在輔道行駛。在實際辦案中,交警部門往往忽視了摩托車駕駛員是否佩戴頭盔、是否行駛在輔道等情形,而不佩戴頭盔、不在輔道行駛,都是違反道路安全法的行為。并且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只是認定當事人應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五種形式,對主次責任的比例并沒有以數字予以量化。這就需要法官根據具體案情,適當運用法官自由裁量權予以處理。
在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案件時,法官不應拘泥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形式,在運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湖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的基礎上,適當參考交通規(guī)則,才能在維護受害者權益的基礎上,尊重肇事者的合法權益,最大程度的實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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