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遭遇車禍是否應認定為工傷
發(fā)布日期:2012-08-02 作者:李海英律師
本案的焦點是:曹某提前下班在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有觀點認為“上下班途中”應當理解為職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同時參照上下班合理時間因素綜合判斷,理由是為了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利益關系,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認定工傷。上下班的時間應當是和工作時間緊密相連的,至少應當不能偏離太大,否則便失去工傷保險條例保護的機會,這是對“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要求。這里所說的上下班應當是職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經(jīng)過單位許可的上下班,職工擅自離崗行為是對單位利益的損害,讓單位承擔對其有害行為所帶來的風險是對其合法權利的蔑視,所以擅自離崗下班不是工傷保險條例所說的“上下班”,不應對于這種擅自離崗的行為加以肯定。
筆者認為,上述第一種觀點恰恰是工傷保險條例未實施前,原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立法精神。從修改后的規(guī)定來看,此種情況認定工傷并不要求必須是上下班的規(guī)定時間。所以,我們對法律的規(guī)定不能任意擴大或縮小解釋,“提前下班途中”,從本質上仍然是“下班途中”,而不能將“上下班途中”僅僅界定為“正常上下班途中”,這點是毋庸置疑的。所以,“提前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亦應當依法認定為工傷。關于職工擅自離崗行為對單位利益的損害問題,則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職工單位可以根據(jù)勞動法律規(guī)定及企業(yè)內部紀律規(guī)定,對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進行處分或處罰,而不能因職工違紀而剝奪法律賦予職工因工傷獲得賠償?shù)臋嗬?/font>
綜上所述,本案中,曹某在提前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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