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問答
發(fā)布日期:2009-02-13 作者:孫新律師
1. 事故處理規(guī)定生效的時間?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以下簡稱“事故處理規(guī)定”)第87條規(guī)定,事故處理規(guī)定生效時間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與此同時,2004年4月30日發(fā)布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70號)同時廢止。本規(guī)定施行后,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2.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guī)定制訂依據?
本事故處理規(guī)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原則和資格?
3.1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機關是公安機關;
3.2處理道理交通事故的原則是公正、公開、便民和效率
3.3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警察持證上崗資格:應取得相應登記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
4. 道路交通事故管轄
4.1 道路交通事故由發(fā)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的,由設區(qū)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4.2 管轄爭議
4.2.1 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qū)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如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fā)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
4.3 移送管轄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案件管轄發(fā)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移送案件之日起計算。
4.4 特別管轄
軍隊、武警部隊人員、車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規(guī)定處理。需要對現役軍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軍隊、武警部隊有關部門。
5. 哪些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報警?
事故處理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span>1)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span>2)發(fā)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xié)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xié)議的;
?。?/span>3)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span>4)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span>5)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span>6)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7)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8)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fā)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6. 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駕駛人應作哪些工作?
公路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fā)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7. 交警隊接到交通事故報警的同時,應當記錄的內容包括哪些?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1)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lián)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2)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span>3)人員傷亡情況;
(4)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5)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8. 交警隊接到報警或出警指令后需要作哪些工作?
8.1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
8.2 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y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
8.3 重大事故的報告機制
8.3.1發(fā)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8.3.2涉及營運車輛的,通知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8.3.3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8.3.4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9. 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而是在事后報警的處理方式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10. 交通事故賠償處理程序
10.1 自行協(xié)商處理
10.1.1機動車于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fā)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xié)商。
10.1.2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fā)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10.2 能自行撤離現場未撤離現場而造成堵塞的,交警隊的處罰措施?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
10.3交通事故自行賠償協(xié)議的簽署
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guī)定第13條規(guī)定情形,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xié)議書,并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xié)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lián)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tài)、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10.4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10.4.1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適用條件
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guī)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0.4.2簡易程序處理的警察人數?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10.5 交警隊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哪些權力?
10.5.1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10.5.2 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guī)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guī)定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guī)定如下: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ㄒ唬┎荒艹鍪颈救擞行я{駛證的;
(二)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ㄈ╋嬀?、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xù)駕駛的;
(四)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
10.5.3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lián)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tài)、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10.6 交警隊是否有權調解?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10.7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中,交警隊不適用調解的情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ㄒ唬┊斒氯藢Φ缆方煌ㄊ鹿收J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1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
11.1一般程序處理交通事故,執(zhí)行調查程序的警察人數規(guī)定?
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11.2 一般程序中調查,警察應向被調查人出具的證件、告知的義務及其他相關情況有哪些?
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fā)送聯(lián)系卡。聯(lián)系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lián)系方式、監(jiān)督電話等內容。
12. 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進行的工作?
12.1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12.1.1劃定警戒區(qū)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fā)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避免發(fā)生交通堵塞。
12.1.2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12.1.3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于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12.1.4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12.2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yī)療人員確認,并由醫(y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尸條件的醫(yī)療機構。
12.3警察現場調查工作有哪些?
?。ㄒ唬┛辈槭鹿尸F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fā)生時的天氣情況;
?。ǘ┕潭?、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
?。ㄋ模┢渌{查工作。
12.4警察如何勘查道路現場?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的規(guī)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發(fā)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12.5駕駛人飲酒或服管制精神藥品后的證據固定情況?
12.5.1痕跡或者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12.5.2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
12.6警察如何檢查當事人身份證明?
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13.勘查完畢現場的處理
13.1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后,應當清點并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復交通。
13.2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現場發(fā)還的,應當現場發(fā)還并做記錄;現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后,及時發(fā)還。
14.警察扣留機動車、行駛證的規(guī)定?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哿舻能囕v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15.哪些物件警察不得扣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16.哪些物件屬于可以被警察扣押的情況?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垩旱奈锲窇斖咨票9堋?/span>
17.物件扣押期限是多長?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8.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方式
18.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現場調查認為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18.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fā)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立案偵查。發(fā)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9.在什么情況下,警察可以通知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
19.1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
19.2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
19.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20.需要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醫(yī)藥費時,交管部門的處理方式?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21.交通肇事逃逸
22.交通肇事逃逸查緝預案
22.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qū)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預案。
22.2發(fā)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啟動查緝預案,布置堵截和查緝。
23.交通肇事后,協(xié)查
案發(fā)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fā)協(xié)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xié)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發(fā)出協(xié)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情況、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34.交通肇事案件協(xié)查交管部門應當如何辦理?
接到協(xié)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發(fā)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xié)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fā)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fā)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后,應當按原范圍發(fā)出撤銷協(xié)查通報。
35.交通事故肇事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屬詢問案件,交管部門的義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
36.委托鑒定、檢驗的時間?尸檢檢驗委托尸檢?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36.1現場調查結束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是否需要經過批準?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6.1精神病鑒定的指定機構?
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
37檢驗、鑒定的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38.醫(yī)療機構對道路交通事故出具的診斷在人身傷害上的意義?
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yī)療機構具有執(zhí)業(yè)資格的醫(y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
39.尸檢的程序?
39.1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尸體的,應當征得其家屬的同意。
39.2解剖未知名尸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39.3檢驗尸體結束后,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39.4對未知名尸體,由法醫(y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并對尸體拍照、采集相關信息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尸體信息登記表,并在設區(qū)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尸啟事。登報后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40.檢驗、鑒定機構的義務
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鑒定報告,由檢驗、鑒定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鑒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ㄒ唬┪腥?;
?。ǘ┪惺马棧?/span>
?。ㄈ┨峤坏南嚓P材料;
?。ㄋ模z驗、鑒定的時間;
?。ㄎ澹┮罁徒Y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41.交管部門接到檢驗、鑒定報告后應當向當事人送達嗎?
41.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41.2對檢驗、鑒定的異議處理?重新鑒定、檢驗的次數?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42.機動車、行駛證及其他物品解扣的時間?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43.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解扣的時間、程序?通知后不領取車輛的處理方式?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44.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則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45.事故認定書如何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ǘ┮騼煞交蛘邇煞揭陨袭斒氯说倪^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ㄈ└鞣骄鶡o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46.事故認定書制作的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fā)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47.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ㄒ唬┑缆方煌ㄊ鹿十斒氯?、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
?。ㄈ┑缆方煌ㄊ鹿首C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ㄋ模┊斒氯藢е碌缆方煌ㄊ鹿实倪^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48.事故認定書送達時,應當告知的權利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49.交通事故逃逸情況下,受害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管部門的處理?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50.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是否要作出事故認定書?
不作出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51.事故認定書異議的期限?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52.被申請復核的交管部門行政機關是否受理復核的期限規(guī)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53.不予受理事故認定書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ㄒ唬┤魏我环疆斒氯讼蛉嗣穹ㄔ禾崞鹪V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ǘ┤嗣駲z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ㄈ┻m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54.復核結論作出的期限?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ㄒ唬┑缆方煌ㄊ鹿适聦嵤欠袂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ǘ┑缆方煌ㄊ鹿守熑蝿澐质欠窆?/span>
?。ㄈ┑缆方煌ㄊ鹿收{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55.終止復核的情況?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56.復核結論有哪些?
56.1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56.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56.3復核的次數?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56.4重新制作事故認定書的期限?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guī)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6.5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情況下制作事故認定書的期限?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57.交警隊行政處罰的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58.吊銷駕駛證情況?
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qū)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59.對專業(yè)運輸單位的行政處罰?
專業(yè)運輸單位六個月內兩次發(fā)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專業(yè)運輸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報經設區(qū)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作出責令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的決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通報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及運輸單位屬地的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60.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如何請求交管部門調解?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61.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程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并采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62.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的參與人員?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ㄈ┕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63.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的期限規(guī)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ㄒ唬┰斐扇藛T死亡的,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ǘ┰斐扇藛T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ㄈ┮騻職埖模瑥亩堉掌?;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64.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的程序?
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ǘ┞犎‘斒氯烁鞣降恼埱?;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執(zhí)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ㄎ澹┐_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65.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的基本內容?
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依據;
?。ǘ┑缆方煌ㄊ鹿收J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ㄈp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ㄋ模└鞣降膿p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ㄎ澹┵r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66.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的終止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
?。ㄒ唬┰谡{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ǘ┮环疆斒氯藷o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ㄈ┮环疆斒氯苏{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67.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處理?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外,還應當按照辦理涉外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外國人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告知當事人我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當事人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權利和義務。
68.禁止出境規(guī)定?
外國人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處理完畢前,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不準其出境。
外國人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請求。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69.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提供翻譯?
對不通曉我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為其提供翻譯;當事人通曉我國語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譯的,應當出具書面聲明。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外國籍當事人可以自己聘請翻譯,翻譯費由當事人承擔。
70.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規(guī)定?
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需要檢驗、鑒定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征得其同意,并在檢驗、鑒定后立即發(fā)還;其不同意檢驗、鑒定的,記錄在案,不強行檢驗、鑒定。需要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進行調查的,可以約談,談話時僅限于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內容;本人不接受調查的,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收集的證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送達至其所在機構。
71.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驗、鑒定的如何處理?
其損害賠償事宜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72.如果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人發(fā)生人員死亡的事故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fā)生人員死亡事故的,應當將其身份、證件及事故經過、損害后果等基本情況記錄在案,并將有關情況迅速通報省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和該外國人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館或者領館。
73. 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人員適用法律的規(guī)定?
外國駐華領事機構、國際組織、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人員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本規(guī)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辦理,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國已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我國與有關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締結的協(xié)議有不同規(guī)定的除外。
7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術語的具體含義
74.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74.2“檢驗、鑒定結論確定”,是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機構出具檢驗、鑒定意見的。
74.3本規(guī)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jié)假日。
74.5本規(guī)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74.6“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qū)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霸O區(qū)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
74.7“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74.8“財產損失事故”,是指僅造成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74.9本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辦理程序,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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