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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22日江西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根據(jù)省人民政府的提議,決定對《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 《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第 十二條第一款:“每年的10月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傳月,并以當(dāng)年的10月1日到翌年的4月30日為森林火期?!毙薷臑椋骸吧址阑鹗且豁椚晷缘墓ぷ鳎仨毘Wゲ恍?。每年的10月為本省森林防火宣傳月,并以當(dāng)年的10月1日到翌年的4月30日為森林防火重點期。”
二、 《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第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十七條中規(guī)定的“森林防火期”相應(yīng)修改為“森林防火重點期”。
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