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X號
原告黃X。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XX公某。
法定代表人杜X。
委托代理人李XX。
委托代理人伍XX。
原告黃X與被告XX公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某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X及其委托代理人吳遠紅,被告XX公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軍、伍小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X訴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xù)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外?!痹摲ㄊ┬幸詠?,被告與原告已連續(xù)訂立過兩份期限為一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訂立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在原告未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被告認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第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原告提出簽訂的,應當由被告舉證證實。)被告未履行與原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仍以格式合同堅持與原告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被告于2010年1月1日與原告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被告于2010年1月1日與原告違法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約定的固定期限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無效約定。被告不得依據(jù)該約定的固定期限解除或終止與原告的勞動關系。被告不顧原告的多次告知,仍單方強行終止與原告的勞動關系,已構成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據(jù)此,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被告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即2010年1月1日起)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至違法行為終止之日(或判決之日止)。此項請求數(shù)額為16920元,并且,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被告因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之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月工資”標準:是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依此計算,原告的“月工資”為1410元。依該條規(guī)定,應補償?shù)脑路輸?shù)為7個月)的二倍向原告支付賠償金。此項請求數(shù)額為19740元。(見第三項請求)。被告拖欠勞動報酬情況見明細表,被告理應支付(不再贅述,見第四項請求)。為原告依法及時建立包括基本養(yǎng)老保險在內(nèi)的各項社保,屬被告的法定義務。被告自2004年3月(建立勞動關系之日)即應為原告辦理基本養(yǎng)老保險手續(xù),但被告在2006年4月才為原告辦理基本養(yǎng)老保險手續(xù),造成原告此期間“單位應繳費”部分的損失,損失金額為6810元。對此損失,被告應依法予以賠償(見第五項請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該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其行為無效。勞動者有權要求其支付工資,并有權要求其支付賠償金,原告已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被告除支付拖欠的工資外,還應支付2011年1月1日之后的工資(見第六項訴請)。綜上所述,原告的各項請求,均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理應得到支持。被告置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于不顧,理應受到法律制裁,原告的上述請求中:1-5項均與仲裁申請一致;第6項請求是增加請求,屬與前1-5項請求不可分的請求,故一并起訴。原告起訴期限在收到仲裁裁決書(2011年5月26日)的15日內(nèi),符合法律規(guī)定,請求:1、確認被告XX公某解除或終止原告黃X的勞動關系違法、無效。2、判決被告XX公某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向原告黃X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即2010年1月1日)起每月加付一倍的工資共計16920元(按1410元/月自2010年1月1日起計算至2010年12月31日,后段照算,計算至判決之日止)。3、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XX公某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向原告黃X按該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19740元(按1410元/月X7個月X2倍)。4、判決被告XX公某支付各項拖欠的勞動報酬13271元[明細如下:(1)、2010年年終獎金2160元(以應發(fā)數(shù)為準);(2)、2010年防某300元;(3)、2010年12月份基本工資610元;(4)、2010年12月份績效補貼470元;(5)、2010年12月份交通費100元;(6)、2010年11月份克扣勞動報酬360元;(7)、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2115元(1410元/月)];5、判決被告XX公某賠償原告黃x年3月至2006年3月期間的養(yǎng)老保險損失6810元(按現(xiàn)行被告經(jīng)核定的繳費工資基數(shù)1362元X現(xiàn)行用人單位繳費比例20%X25個月)。6、判令被告XX公某支付原告黃X自2011年1月1日起至起訴之日的工資7050元(按1410元/月X5個月)。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
1、2009年度勞動合同書。
2、2010年度勞動合同書。
3、2005年度續(xù)簽(變更)聘用合同。
4、關于給予黃X同志安排崗位的函。
以上證據(jù)1、2、3、4擬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
5、工資存折,從2009年11月、12月每月851.5元;2010年1月4221.5元包含了工資851.5元,年終考核獎1200元,年終獎2160元;2010年2月份工資是1001.5元(包含春節(jié)值班3天150元);2010年3月851.5元、4月881.5元(含清明節(jié)值班費30元);5月份881.5元(含五一值班費30元);6月份867.51元;7月份736.58元;8月份831.62元;9月份951.58元;10月份831.58元;11月份471.58元;12月份1100元(是考核獎,不是工資,這是11個月的考核獎);
6、2010年12月9日報賬單,被告給付車費100元。另外,被告支付6個月的高溫及防某按每月100元共計600元;年終獎2160元除以12=180元;總共是1410元這是合同終止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證據(jù)5、6擬證明被告終止與原告勞動關系月平均工資為1410元。
7、燕街發(fā)字(2010)X號文件。
8、郴發(fā)(2002)第X號文件。
9、街政字(2000)第X號文件。
10、北湖區(qū)計劃生育藥具工作情況報表09年4月。
11、北湖區(qū)計劃生育藥具管理變更住處報告單。
12、2010年9月省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變更住處報告單。
13、2009年計劃生育目標責任管理獎勵兌現(xiàn)的通知。
證據(jù)7、8、9、10、11、12、13擬證明原告被被告從2009年4月起安排計生工作,每月按60元計算,共計19個月,被告應支付1140元崗位補貼。
14、巡查表,擬證明原告星期六、星期日有加班,故被告應支付加班工資6016元(從2009年4月27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共計加班64天)
15、關于明確書面告知本人違紀事實報告及郵寄加回執(zhí),及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jù)工資折第11個月的工資可以證實,該證據(jù)證明了被告違法克扣原告工資360元。另外,仲裁裁決書第八頁中已查明2010年年終獎2160元。
16、職工個人帳戶查詢單,擬證明原告是2004年到被告方工作的而確是在2006年4月才為原告建立養(yǎng)老保險,少為原告交了25個月的養(yǎng)老保險。
17、仲裁裁決書及送達回執(zhí),擬證明原告是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法院提起訴訟的。
18、管理員的工作細則,擬證明原告進行了加班,被告未支付加班費。
被告XX公某辯稱,1、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后,被告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是合法、有效的。2、原告在勞動合同履行完畢后,才要求被告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支付雙倍工資的,其請求顯然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被告愿付給原告經(jīng)濟補償金7560元(1080元/月X7)。3、原告在工作期間嚴重違反被告的規(guī)章制度第四節(jié)員工考勤管理制度,并且工作極不負責,收費不力,導致其服務的小區(qū)香樟苑于2009、2010年連續(xù)虧損,無奈之下被告于2011年3月22日從香樟苑撤離,終止為小區(qū)業(yè)主提供物業(yè)服務。4、原告提出被告拖欠的勞動報酬是虛假不真實的。首先,被告從沒有承諾和在《勞動合同》及《員工手冊》中約定過要向原告發(fā)放年終獎金及其他任何防某避暑等費用,也不存在補發(fā)的問題。其次,原告12月工資因其未到被告領取,不存在被告拖欠一說。最后,原告提出的養(yǎng)老保險賠償更是無理要求。2004年到被告處工作是保潔員,被告在法律沒有強制規(guī)定下,在2006年就為其購買了社會保險,一直至今。根據(jù)原告出勤情況,被告愿支付2010年11月份工資360元,12月份工資1080元。綜上所述,原告的申請完全歪曲事實,要求被告向其支付56741元既沒有事實依據(jù)也沒法律依據(jù)。根據(jù)《勞動法》第四十七條及實際情況,被告一次性支付給原告9000元。由此,請求依法判決,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XX公某為支持其辯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公某企業(yè)執(zhí)照副本、擬證明公某的主體。
2、勞動合同書,擬證明原告與被告建立勞動關系,及原告的工作。
3、員工手冊,擬證明原告嚴重違反了被告公某的規(guī)章制度。
4、職工考勤表,擬證明原告2009年曠工4.5天,遲到5次,早退3次,2010年曠工6天,遲到7次,早退3次。
5、報告,擬證明原告上班不認真,物業(yè)處要求公某調離原告。
6、關于對香樟苑管理員黃X的處理意見,擬證明因原告違反公某管理制度,經(jīng)核實對其作出處理。
7、請求從香樟苑小區(qū)撤出的報告,擬證明原告服務的小區(qū)因收費不力而虧損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撤離。
8、公某,擬證明原告服務的小區(qū)X年至2010年的二年財務虧損。
9、通告,擬證明原告服務的小區(qū)正式于2011年3月22日撤離。
經(jīng)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情況如下:
原告黃X對被告XX公某提交的證據(jù)1、2無異議。對證據(jù)3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被告沒有告知原告。對證據(jù)4真實性有異議,認為這是公某修改了的考勤記錄。對證據(jù)5不予認可,認為與本案無關。對證據(jù)6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jù)7、8、9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與原告無關。
被告XX公某對原告黃X提交的證據(jù)1、2、3、4無異議。對證據(jù)5、6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原告的每月工資1080元,多出部分只是物資補助,實報實銷的費用。對證據(jù)10真實性有異議,對證據(jù)7、8、9、11、12、13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方向有異議,被告只認可原告是從2010年開始作計生工作,只做了四個月。對證據(jù)14的質證意見為:這個表是原告自己寫的,不予認可,應該以被告考勤為準,如是加班了,每個月都會發(fā)放在工資里面。對證據(jù)15、16的質證意見為:被告收到了原告書寫的關于明確書面告知本人違紀事實報告,而且11月份的工資是原告系待崗故才發(fā)的生活費,勞動法在2008年才強制規(guī)定要給勞動者購買養(yǎng)老保險的,而被告卻是在2006年給原告購買的,之前屬可買可不買的,對于原告陳述2160元的獎金之事,這只是一個補助并不是獎金,即使是獎金也要效益好才有發(fā),而且不可每個人都發(fā),只是有做的好才發(fā),作為鼓勵。對證據(jù)17沒有異議。對證據(jù)18的質證意見為:這是原告自己寫的,考勤應以考勤表為準,而且有考勤員簽字和部門負責人簽字。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舉證和質證情況,本院認證情況如下:
原告黃X提交的證據(jù)1、2、3、4、5、6、7、8、9、11、12、13、17、,被告XX公某提交的證據(jù)1、2、6,真實、合法并與本案相關聯(lián),可作本案定案依據(jù)。
根據(jù)當事人的舉證和本院的認證情況,結合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原告黃X于2004年就在被告XX公某工作。2009年1月1日,原、被告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雙方又簽訂了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的工作崗位是管理員,工作時間為8小時,勞動報酬每月1080元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為原告辦理并繳納了2006年3月至2010年12月份的社會養(yǎng)老保險。2010年8月16日,原告被單位委派為燕泉街道計劃生育工作的專干員,并參加培訓兼任計生工作專員。根據(jù)《北湖區(qū)X街道辦事處文件》街政字(2000)第X號文件規(guī)定,計生專干每月享有用人單位支付60元的專干工作補貼費。2010年12月6日,被告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通知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前辦理工作移交手續(xù)。同年12月27日,原告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嗣后,原告認為自己連續(xù)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告無權解除合同,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并享受相關勞動薪酬等待遇,雙方為此發(fā)生爭議,原告于2011年元月訴至郴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確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屬于違法無效,并支付原告兩倍工資,賠償金額、拖欠的2010年的獎金、防某、基本工資、績效補貼、交通費、克扣的勞動報酬、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加班費及計生專干崗位津貼、養(yǎng)老保險損失等共計56741元。2010年5月3日,郴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郴勞仲案裁字[2011]第X號仲裁裁決書,裁決:1、駁回申請人請求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16920元的訴請;2、駁回申請人防某300元和2010年12月交通費100元的訴請。3、駁回申請人加班費6016元的訴請。4、駁回申請人養(yǎng)老保險損失賠償6810元的訴請。5、被申請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支付申請人計生專干津貼240元。6、駁回申請人非終局裁決部分的其他申訴請求。因不服仲裁裁決,2011年6月8日,原告黃X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本案屬勞動合同糾紛。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評判如下:1、原告與被告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連續(xù)二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原告提出與被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原告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則被告依法應當自2011年1月1日起與原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被告以原告在勞動合同履行完畢后才要求與被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若被告拒絕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理應對原告進行補償?,F(xiàn)被告當庭陳述愿意補償原告7560元(1080元/月×7個月),故原告要求確認被告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違法、無效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補償原告的工資計算標準不應是按合同約定的1080元,而應按2010年全年的平均工資計算月工資,應為1260元(則被告應補償8820元)2、因被告是應當自2011年1月1日起與原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原告自2010年12月31日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并未在被告處上班勞動,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31日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倍工資16920元及2010年12月31日后亦支付工資的訴請,沒有法律依據(jù),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倍經(jīng)濟補償?shù)馁r償金屬于原告向勞動行政部門請求權利救濟,不屬本院勞動爭議受理范圍,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倍經(jīng)濟補償?shù)馁r償金1974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4、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被告克扣原告2010年12月份工資1080元、2010年度獎金2160元,11月份工資360元的行為于法無據(jù),應當支付給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12月份工資1080元、2010年度獎金2160元,11月份工資36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年薪年休假工資,被告從2008年至2010年應當在當年安排原告享受帶薪年休假,被告未依法安排休假的,應當依法按職工平均工資金的300%支付原告3年計15天的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2606元(1260元/月÷21.75天×15×300%),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2115元,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應以原告主張的數(shù)額為限處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費6016元,因原告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其加班的事實,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計劃生育專干崗位津貼1140元,按照《北湖區(qū)X街道辦事處文件》街政字(2000)第X號文件規(guī)定,被告應當從指派之日即2009年4月起支付計劃生育專干崗位津貼1140元(60元×19個月),故該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防某和交通費的訴訟請求,沒有相關法律依據(jù),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5、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養(yǎng)老保險損失6810元,因原告對所主張的未交養(yǎng)老保險所造成的損失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告沒有提交確鑿的證據(jù)予以證實因被告未為其繳納2004年3月至2006年的社會養(yǎng)老保險而造成損失6810元,故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三)》第一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XX公某解除原告黃X的勞動關系,并支付原告黃X經(jīng)濟補償金8820元;
二、被告XX公某應支付原告黃x年12月份工資1080元,2010年度獎金2160元,11月份工資360元;
三、被告XX公某應支付原告黃X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2115元;
四、被告XX公某應支付原告黃X計劃生育專干崗位津貼1140元;
上述一、二、三、四項合計,被告XX公某應支付原告黃x元,限被告XX公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駁回原告黃X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依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規(guī)定,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羅XX
審判員郭X
人民陪審員段XX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書記員鄧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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