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深圳市第一案:許時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發(fā)布日期:2012-05-24 作者:110網律師
2011年2月18日,湖南省岳陽縣人許時軍承包了上海魯強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區(qū)華星光電工地CUB馬達區(qū)配管工程及鋼構工程的勞務分包工作。后許時軍雇傭了幾十名工人實施該工程。在工程實施期間,許時軍多次以支付工人工資為由從魯強公司領取工程款共計人民幣35900元。6月30日,許時軍突然關閉電話逃匿。后經核算,許時軍逃匿時尚欠47名工人工資208596元。案發(fā)后,魯強公司墊付了上述工人工資。7月3日,魯強公司報案。8月24日,許時軍被警方抓獲。深圳市光明新區(qū)公明勞動管理辦公室向許時軍追償工人工資被拒。光明公安分局責令許時軍支付工資,許時軍表示不支付。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許時軍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達人民幣208596元,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2012年1月5日,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宣判,對許時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上述資料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各地加大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力度》)
二、案件分析
這是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后,深圳首例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進行刑事處罰,應當值得企業(yè)、勞動者關注。
(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課以刑罰的社會現(xiàn)實原因
欠薪問題是近年來一直存在的比較嚴重的問題,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我國中央政府也一直關注著欠薪問題的解決,最有標志性的事件是2003年國家總理溫家寶為農民工討回被拖欠的勞動報酬。但是,至今,惡意欠薪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很好解決,甚至有惡化趨勢,根據《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情況的報告2009年》報告:侵權現(xiàn)象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企業(yè)侵害職工勞動經濟權益問題比較嚴重。……。以廣東為例,2006年發(fā)生企業(yè)欠薪逃匿事件669起,2007年786起。2008年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大幅上升至1985起,涉及職工20.6萬人,欠薪總額達6億多元。另外,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2004年針對進城務工青年維權成本所作調查得出的結論,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國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約有1000億元,而為索回這1000億元欠薪,整個社會需要付出至少3000億元的成本(《“跳樓”成了農民工最后的殺手锏?——從農民工討薪難看中國式維權》人民網,北京郵電大學,許志永)。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勞動獲得勞動報酬權利,為了維護社會的和諧和穩(wěn)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011年4月l3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五)》將其確定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對象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1)勞動者的范圍。根據本罪的立法本意: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這里的勞動者不僅包括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還包括勞務關系中的勞動者和人事關系中的勞動者。不僅包括中國籍的勞動者,也包括外國籍的受中國刑法保護的勞動者。
(2)勞動報酬的范圍。勞動報酬指勞動者取得與其付出的勞動相對應的價值。根據本罪的立法本意: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是否屬于勞動報酬范圍的判斷標準是付出的勞動與獲得價值是否存在對價關系,其范圍大于勞動關系中的勞動報酬的范圍。
在勞動關系中,根據《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三條規(guī)定,勞動報酬指勞動者從用人單位得到的全部工資收入。根據《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guī)定,工資是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這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勞動報酬的范圍,但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是否屬于刑法中的勞動報酬的范圍。
第一,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guī)定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給予勞動者的一定貨幣補償,其和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緊密相關,因此經濟補償金與付出的勞動存在密切的聯(lián)系,應當屬于刑法中的勞動報酬的范圍。
第二、違約金。違約金是守約方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雙方的約定對違約方的經濟處罰,因此它和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不屬于刑法中的勞動報酬的范圍。
第三、賠償金。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的適用范圍包括克扣拖欠工資、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拒不支付加班費、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以及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賠償金有補償損害賠償金和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之分。補償損害賠償金是用以補償因用人單位的行為造成勞動者獲得的或者本應當獲得有關勞動利益的損害,而懲罰性損害賠償金是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懲罰;前者與勞動者付出的勞動密切相關,屬于刑法中勞動報酬的范圍,后者僅僅是對用人單位的懲罰,不屬于刑法中勞動報酬的范圍。
顯然,第85條的克扣拖欠工資、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拒不支付加班費、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屬于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懲罰,因此不屬于刑法中勞動報酬的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分為兩部分,其中一倍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一倍是法律規(guī)定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懲罰;因此,前者屬于刑法中勞動報酬的范圍,后者則不屬于。
2.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不僅包括單位,也包括自然人。
根據《刑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刑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yè)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單位的范圍是機關,團體,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yè)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如果是依法設立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犯本罪的,不能以單位論處,而應當以自然人犯罪論處,直接處罰涉案人員。
3.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分子主觀上存在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犯罪分子主觀上知道自己有能力支付勞動報酬而不作該行為會導致勞動者得不到勞動報酬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在判斷是否存在故意這個問題上,如果支付行為人已身無分文,則應當不能認定該支付行為人存在故意;如果支付行為人的財產因客觀原因不能用于支付該勞動報酬,且這種不能的情況發(fā)生在該支付勞動報酬之前(否則,具有轉移財產的嫌疑),也因認定該支付行為人不存在故意。
4.犯罪行為
犯罪分子不支付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仍不支付。這里的“政府有關部門”的含義是什么?第一,它是行政權力機關,因此不包含司法機關。第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屬于“政府有關部門”的范圍內?雖然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9條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保障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yè)方面代表組成。但是對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不屬于本罪規(guī)定的“政府有關部門”。因此,如果若某一欠薪案件已通過勞動爭議仲裁且仲裁已經生效,但是沒有經過政府部門的責令支付,仍不能對之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
5.犯罪結果
犯罪分子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數額達到“較大”;對于結果加重犯,犯罪結果達到“嚴重后果”。但是并沒有規(guī)定“較大”、“嚴重后果”的具體標準,需要等待司法機關對之作出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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