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漯河市鐵東開發(fā)區(qū)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被告王某甲,男,漢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乙,男,漢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漯河市鐵東開發(fā)區(qū)X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衡山信用社)與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衡山信用社訴稱:被告王某甲于2007年4月25日向其借款x元,期限一年,利率9.3‰。雙方還約定違約還款,從違約之日起按日萬分之4.65計收利息。被告王某乙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我社依約向被告王某甲提供了貸款,被告清息至2008年5月28日。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甲償還本金x元及利息(逾期按日萬分之4.65計算)至還清本金之日止。被告王某乙負連帶責任。
二被告均未答辯。
審理查明:2007年4月24日,原告衡山信用社與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簽訂了借款擔保合同。約定:衡山信用社借給被告王某甲x元,利率9.3‰,期限自2007年4月25日至2008年4月25日,逾期還款按日萬分之4.65支付利息。被告王某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后,原告衡山信用社將x元支付給了王某甲。王某甲清息至2008年5月28日,2008年5月28日后的利息及本金至今未還。原告請求被告王某甲償還借款本金x元和2008年5月28日始按逾期利率日萬分之4.65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王某乙負連帶責任。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被告王某甲未依約定償還借款本金,應承擔違約責任,逾期利息按雙方約定的日萬分之4.65計算。被告王某乙應依合同約定承擔連帶清償借款本息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甲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漯河市鐵東開發(fā)區(qū)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x元及利息(2008年5月28日始按逾期利率日萬分之4.65計算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二、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間履行,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借款利息;
三、被告王某乙對上述一、二項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訴訟費50元,由被告王某甲負擔,被告王某乙負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韓春瑩
審判員王某恩
審判員張輝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書記員李某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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