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合同的條款包括的主要內容
發(fā)布日期:2011-11-21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
一、締約雙方的名稱;
二、合同開始日及合同終止;
三、再保險的險種,方式及業(yè)務范圍(如本國、地區(qū)或世界);
四、除外責任;
五、保險費計算方法,稅款及其他費用的支付;
六、賠款支付方法;
七、仲裁條款。
除此外,再保險合同還有下列主要條款:
一、共同利益條款
共同利益條款又稱共同命運條款。其含義是保險人和再保險人有共同利益,雙方要在此基礎上開展業(yè)務。條款具體內容為:有關保險費收取、賠款結付、仲裁訴訟等事項,保險人在維護共同利益的原則下有權單獨處理,再保險人給以支持,不加干涉。因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雙方按比例承擔,但如果是為了保險人單獨利益而支出的費用,再保險人則不負共同責任。條款還規(guī)定再保險人不負責超過合同規(guī)定限額以上的賠款和費用,以及合同規(guī)定責任范圍以外的災害事故損失。
二、過失或疏忽條款
過失或疏忽條款規(guī)定在執(zhí)行合同條款時,如果不是由于保險人的故意,而是由于過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損失,再保險人仍應負責。當然保險人一旦發(fā)現(xiàn),應立即通知再保險人,并予以糾正。
三、保護締約雙方的權利
再保險合同雙方都賦予對方明確的權利。再保險人給予保險人選擇承保標的,制訂費率和處理賠款的權利。保險人則賦予再保險人查核帳冊及其他業(yè)務文件的權利,使再保險人可以了解開展業(yè)務和賠案處理等情況,明確自己再保險的危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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